怎樣進行執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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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確有暫時困難,缺乏償付能力時,為了保證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得以實現,其本人或第三人(即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執行擔保是司法實踐中一種在執行階段常見的擔保方式,我國法律對執行擔保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那麼,怎樣進行執行擔保?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與條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怎樣進行執行擔保?

一、執行擔保的法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2條、《最高人民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68條、269條、27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4條和第85條等是執行擔保這一制度的法律根據。

二、執行擔保應具備的條件執行擔保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擔保的方式。《意見》第26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後,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意見》第268條規定,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規定》第8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二、執行擔保的.效力

1、擔保裁定書生效後,中止原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執行;

2、被執行人應按執行擔保裁定確定的期限履行義務;

3、《意見》第268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擔保人對擔保的財產在暫緩執行期間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強制執行;

4、《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後,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

此外,《規定》第85條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後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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