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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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隻能對其中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作出分割。那麼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怎樣的呢?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呢?以下是聘才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新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這裡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當然,在一些現代企業或外資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定比例的高工資、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權等,這些收入都屬於工資性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2、生產、經營的收益。

這裡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資訊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買賣股票和債券,投資於公司、企業經營,還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資本或籌資興辦公司、企業,這些人成為大量資本的擁有者,經營收益豐厚。這些經營收益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權,它既是一種財產權,也是一種人身權,具有很強的人身性,與人身不可分離,婚後一方取得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歸一方專有,權利也僅歸權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無權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決定作品是否發表。但是,由智慧財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關於因繼承所得的財產,有人提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女婿、兒媳不在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內,如果將一方繼承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繼承法的規定相違背;而遺囑繼承則體現了強烈的個人意志性,遺囑人將其財產指定由特定的人繼承,體現了對其所擁有財產的處分權,如果將夫妻一方因遺囑繼承而得到的`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等於變更了遺囑,這違背了遺囑人的意願,限制了其對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繼承的財產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要是協議離婚的話,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那麼可以任意的約定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但如果是訴訟離婚的話,則法官就要按照法律規定來分割財產。

延伸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終止

(1)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2)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3)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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