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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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

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對夫妻雙方如何約定財產歸屬作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從而使我國公民在婚姻存續期間和婚姻結束時避免出現財產分配和財產歸屬方面的糾紛。但這不意味著夫妻間任何關於財產的約定就必然的受到法律的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根據該條的規定,一項有效的夫妻財產方面的約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夫妻進行財產約定時,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夫妻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例如:夫妻一方是植物人或者因某種原因不能表達自己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夫妻之間不能就財產問題作出有效的約定。這一點是民法意思表示真實原則的體現。而且這種約定必須由夫妻雙方親自達成一致,不能由其他任何人來代替。

其次,夫妻雙方還必須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而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夫妻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對婚前和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如果夫妻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達成的財產約定無效。財產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得超過夫妻享有的財產權利範圍。夫妻不得以財產約定的方式侵害第三人的權利,也不得逃避納稅義務,不得逃避贍養老人和撫養未成年人的義務。

其三,約定應該採取書面形式,協議內容要明確。將約定的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書面檔案,雙方應當署名。採用書面形式,能夠將法律關係更加明確化,防止和減少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有利於解決家庭矛盾。為了加強約定的公示效力和明確性,夫妻還可以將書面協議進行公證。如果關於財產的約定中涉及需要依法律辦理批准、登記、備案手續的,應當及時辦理。另外需要強調的是,協議中應該指明哪些財產屬於婚前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哪些屬於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等等。如果雙方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作出約定的,則相應的財產不屬於夫妻約定財產,根據《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和夫妻個人所有財產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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