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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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這裡所說的“金融票證”,主要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信用卡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本條具體規定了五項:

本條第一項規定了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偽造”是指:行為人仿照真實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形式、圖案、顏色、格式,通過印刷、影印、繪製等製作方法非法制造以上票據的行為。這裡所說的“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的基礎上或者以真實票據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覆蓋、塗改等方法,對票據的主要內容,非法加以改變的行為。如改變出票人名稱、持票人名稱、金額、有效期等。

本條第二項規定了偽造、變造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這裡所說的“銀行結算憑證”,是指辦理銀行結算的憑據和證明,主要有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進帳單等。銀行、單位和個人填寫各種結算憑證。其中,“委託收款憑證”,是指收款人在委託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時,所填寫提供的憑據和證明。委託收款憑證分為郵寄和電報劃回兩種,由收款人選擇。這裡所說的“匯票憑證”,是指匯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收款人,所填寫的憑據和證明。這裡所說的“銀行存單”,它既是一種信用憑證,也是一種銀行結算憑證。所謂的“偽造”,是指行為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非法印製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為。

本條第三項規定了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行為。

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的一種方式,是銀行有條件地保證付款的憑證。規範的信用證有標準的格式和內容。“偽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描繪、複製、印刷等方法仿照信用證的格式、內容製造假信用證的行為或以其編造、冒用某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是指行為人在原信用證的基礎上,採用塗改、剪貼、挖補等方法改變原信用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作為國際貿易結算手段的依據絕大多數是跟單信用證。按照這種結算方式,開證銀行根據買方的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抵押或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也可以要求其先將貨款存入開證銀行後,開證銀行按照買方的要求開具信用證,通知賣方或賣方的開戶銀行,賣方按買賣合同和信用證規定的條款組織發運貨物,同時備齊所有單據,銀行對賣方所提交的單據進行審查後,如認為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即代買方預付款,同時通知買方備款贖單。從信用證的交易過程看,信用證交易實際上就是單據買賣,信用證各當事人所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單據是賣方對買方履行了合同義務的證明檔案,買方也只能通過單據瞭解貨物的情況。因此,單據是否真實,是否真正代表了符合要求的貨物就很重要了。因此信用證附隨的單據在信用證交易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信用證附隨的單據主要有運輸單據、商業發票、保險單據三種。運輸單據是指表明運送人已將貨物裝船或發運或接受監管的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等;保險單據是關於貨物運輸保險的單據。商業發票是證明賣方已履行了合同的憑證,也是海關實行貨物進出口管理的依據,是買方驗收貨物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品種等的依據。此外,有的信用證還需要附其他的單據,如領事發票、海關發票、出口許可證、產地證明書等。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檔案是指行為人在使用信用證時偽造、變造提單等必須附隨信用證的單據的行為。

本條第四項規定了偽造信用卡的行為。“偽造信用卡”,是指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單位或者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制造或者發行信用卡的行為。偽造信用卡的犯罪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非法制造信用卡,即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卡的基礎上進行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製造出來的,但是未經銀行或者信用卡髮卡機構發行給使用者正式使用,即在信用卡面上未加打使用者的帳號或者姓名,在磁條上也未輸人一定的密碼等資訊。將這種空白的信用卡再進行一番“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使用者的信用卡,也屬於偽造信用卡。這種信用卡的偽造,多發生在銀行內部或者發行信用卡機構的內部,一般為這些機構內部的工作人員所為。

根據本款規定,對偽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第二款是對單位犯本條之罪時進行處罰的規定。

根據本款規定,單位犯偽造票證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照前款個人犯此罪的三個量刑檔次進行處罰。

對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追訴標準,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面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數量在十張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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