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一次通關課程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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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卷共分為四大題 7小題,作答時間為 210分鐘,總分 150 分,90 分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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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試卷為簡析題、案例分析題、論述題。請按題序在答題紙對應位置書寫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1 案情:王某(女)與李某(男)於1998年結婚後居住在某省A市C區。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並一直居住在該市D區。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某離婚,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後,向A市C區法院起訴與王某離婚。C區法院受理後,李某決定委託楊某代理訴訟。李某因為不願與王某見面,向法院申請不出庭,C區法院予以准許。

C區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開庭審理中,李某的訴訟代理人楊某稱,李某要求離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與李某沒有血緣關係,但未提供任何證據;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雙方依然存在感情,不願意離婚。C區法院經過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A市中級法院認為王某已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就表明兩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判決離婚。遂於2010年4 月作出二審判決,准予離婚,其中明確了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的分割。

王某認為其與李某的感情並未破裂,法院的離婚判決存在問題,2010年6月向A市檢察院提出申訴。A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A市中級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准予離婚的判決存在錯誤,財產分配也明顯不當,且對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進行分割,擬以A檢察院名義通過審判監督程式要求法院糾正錯誤判決。

問題:

1.對於李某的起訴,B市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確?為什麼?

2.請評價c區法院在本案一審中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3.王某承認孩子非與李某所生,屬於自認嗎?為什麼?

4.A市中級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麼?

5.A市檢察院通過何種程式以及對哪些事項可要求法院進行再審?為什麼?

參考答案:請參考解析:1.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因為李某是原告,應該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且該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條件。

2.C區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是合法的,對於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不公開審理,而當事人未申請則可以公開審理。本案當事人並未申請,故可以公開審理。c區人民法院不應當准許李某不出庭參加訴訟,因為離婚案件屬於當事人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無特殊理由,均應親自到庭。

3.王某承認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證據中不屬於“自認”的範疇,因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4.二審法院的判決是不合法的。因為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而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即便雙方當事人同意,也無權直接判決,因為損害當事人審級利益。

5.A市檢察院應當提請上級檢察機關對A市中級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訴,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訴;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能再審,但是對於財產分割等問題,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訴;對於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訴,只能由當事人另行起訴。

【解析】

1.就離婚案件的`管轄而言,屬於一般地域管轄,對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區,B市D區是原告的經常居住地,本案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的案件,B市D區法院無權管轄,因此,D區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2.第一,關於公開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屬於經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申請則公開審理,所以,法院公開審理是正確的。第二,關予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出庭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本案中原告無特殊情況理由,因為不願與王某見面而向法庭申請不出庭,法院予以准許是不合法的。

3.關於自認的範圍,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8條第l款的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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