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對再婚生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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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再婚前有一男孩,由前夫撫養。重新組合家庭的男方未婚,且無子女。問能否再生育一孩。

婚姻法對再婚生育的規定

解答: 我國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鑑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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