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公司的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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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在中國人的印象裡,上市公司意味著實力比一般企業雄厚很多,那麼上市公司有什麼好處呢?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歡迎閱讀。

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公司的上市要求

公司上市有什麼好處_公司的上市要求

好處所在

1、“吸金作用”。中國目前的法律和政策對上市公司給予了最大程度的支援和傾斜,如允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市值作為質押物向銀行融資。等於把上市公司打造成為是資金的寵兒,為上市公司拓展了最多元的融資渠道;而且上市時及日後均有機會籌集資金,以獲得資本擴充套件業務。

2、“安全帽作用”。上市公司是公眾公司,上市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利益是和最廣大的購買股票的人民群眾利益聯絡在一起,對財產的安全效能夠起到保護作用。

3、“價值最大化作用”。上市後,使股東權益衡量標準發生變化。原來所擁有的資產,只能通過資產評估的價格反映價值,但將資產證券化以後,通常用二級市場交易的價格直接反映股東價值,股東價值能夠得到最大程度的體現。

4、“便於流通變現作用”。上市公司的股票具有最大程度的流通性,接班人即使對前輩的事業沒有興趣,前輩們也有所選擇,即將產業形成的股票拋售後形成現金,將真金白銀留給接班人。

5、“築巢引鳳”的作用,上市公司也對市場上的人才有天然的吸引力,即使薪金低點,也願意到上市公司去打工。向員工授予上市公司的購股權作為獎勵和承諾,能夠增加員工的歸屬感。

6、“廣告效應”。證券市場20年發展到現在,上市公司也是稀缺資源,必然成為所有財經媒體、中國股民每天關注的物件。能夠提高公司在市場上地位及知名度,贏取顧客、供應商的信賴。

7、“信用建立效應”。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具有天然的信任感,有助於在間接融資市場上建立較高的信譽,便於銀行以較有利條款批出信貸額度。

8、“客觀進步效應”。上市發行人的披露要求較為嚴格,使公司的效率得以提高,藉以改善公司的治理、管理及營運系統,公司運作更加規範。

9、“長治久安追求”。通過上市融資籌集資本,使企業快速健康發展,做大做強,成為長壽百年企業。

上市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程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準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檔案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檔案以及下列檔案: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檔案。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的該股票發行人提交的上述檔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安排該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發行和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規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應當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契約,確定具體的上市日期並向證券交易所交納有關費用。《證券法》對此未作規定。

四、證券交易所統一股票上市交易後的上市公告

《證券法》第47條規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上市公司應當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經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關檔案,並將該檔案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證券法》第48條規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上市申請檔案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有數額;(三)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高階管理人員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通過上述程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進行交易。上市公司喪失《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其股票依法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監會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份結構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做虛偽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項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且後果嚴重的;或有前述第1、4項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證監會決定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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