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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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等國家不同,我國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要窄得多。依照我國《暫行規定》,證券經紀人嚴禁從事以下行為:(1)代替客戶管理賬戶。包括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登出、轉移,進行證券買賣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資訊,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4)洩露客戶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5)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其他便利;(6)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交易設施;等等。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

簡言之,在我國,證券經紀人不得介入客戶具體的證券交易,更不得超越證券公司的授權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投資服務。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證券經紀人制度在我國還處於探索階段,成熟的專業經紀人群體尚有待建立,許多投資者也缺乏完備的證券投資知識與經驗。為減少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可能,有必要在現階段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範圍進行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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