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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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來車方向設定警告標誌等措施擴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52條

【釋義】 本條是關於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應當採取哪些措施的規定。

機動車在上道路行駛前,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檢查,如剎車是否有效,油箱的油位是多少,汽車轉向燈、喇叭等影響正常行車的關鍵部位是否能夠正常工作。但汽車在行駛過程中出現故障的事情是經常發生的,一旦發生故障怎麼辦,本條從保障駕駛員及其他車輛人員的人身安全,保障道路暢通有序的角度對在道路上發生事故的機動車應採取哪些措施作了規定。本條有三層意思:第一,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根據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而這裡的“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對發生在高速公路上的故障車輛應採取哪些措施,本法第六十八條另有規定。這裡的“發生故障”是指機動車由於自身的某種原因無法繼續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如常見的蓄電池沒電無法啟動、線圈燒燬、爆胎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員應立即開啟車輛危險報警閃光燈,給來往的其他車輛以警示,並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這裡“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需要駕駛人員根據事故車輛當時所處的周圍的具體環境來判斷。如在城市快速路上,可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緊急停車帶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他道路上,可將事故車輛就近移至非機動車道內或者人行道上。總之要以保障其他車輛、行人的安全,保障交通暢通為原則,之後再採取排除故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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