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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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車速】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道路交通安全法42

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條文註釋

對於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各國都是根據本國道路的不同情況來決定的,如高速公路、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等不同的道路可以規定不同的行駛速度。同時,還可以根據不同的車輛規定不同的行駛速度,如小型客車、大型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等。關於機動車的行駛速度,我國基本上是採取限制機動車的.最高行駛速度的做法。“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是指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在高速公路、公路以及城市道路右側設定的限速標誌牌規定的最高時速。“應當保持安全車速”,是指根據不同車型、車速,後面的車輛與前面的車輛之間應當保持一個相對安全的行車距離和行車速度,在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應付處置而又不至於發生交通事故。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降低行駛速度”,應當理解為車速必須降低到規定的最高時速以下或者正常行駛速度以下,並根據行駛的時間、路段、天氣以及路上車輛的多少等條件選擇安全行駛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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