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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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範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資訊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後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並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戶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戶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戶,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並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式

1.財務部應於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稽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戶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於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後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銷售經理就於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戶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戶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戶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戶無令人信服的理由,並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視訊記憶體在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覆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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