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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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促進商品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制定,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行為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審計、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商品住宅的銷售價格,由住宅開發經營者(以下簡稱開發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抽查稽核。被抽查的開發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瞭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開發經營者要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嚴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價格。

第六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

(二)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

(三)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五)利潤。

第七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具體專案,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予以公佈。

第八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二)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三)土地閒置費。

(四)開發經營者自留的房屋建設費用。

(五)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六)由市或者區、縣財政撥款建設的非營業性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九條配套建設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開發費用已經計入商品住宅成本後又出售、出租的,應當相應衝減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佈向建設專案收費的專案目錄。經公佈的收費專案可以計入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凡未經公佈的收費專案,開發經營者有權抵制並拒絕繳納。

第十一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市場監測,併發布有關資訊。

第十二條開發經營者在建設專案開工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收費監督卡。收費監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對違反《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由市或者區、縣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擅自擴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建設、規劃、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如何構成

1、成本

①徵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②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③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

④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⑤管理費:以本款①到④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⑥貸款利息。

2、利潤

3、稅金

4、地段差價。其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同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築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注意事項1、使用者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及色調。在室外進行裝修、裝飾必須事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施工,裝修時不得影響其它住戶的正常使用。

2、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房屋原有附屬設施。如有改動,必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改動。交房後,使用者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違法搭建及堆放雜物。室內外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愛護室外公共綠地及花木,遵守西安市綠化管理條例。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結構效能本住宅各部分結構效能、標準及使用須知:

1、地基基礎:本住宅採用基礎。要處理好房屋周圍的排水,防隊地表水滲入地基內。不要在基礎邊亂挖及取土等。

2、牆體:本住宅在部件設鋼筋砼圈樑。在部位設抗震構造柱。樑柱嚴禁重物撞擊、改動。磚混住宅縱橫牆(承重牆、保溫牆均在內),使用時嚴禁改拆、開洞,以免破壞結構,影響住房整體穩定和剛度。

3、牆面:外牆為,內牆為,不得凸出外牆安裝防盜網和晒衣架等,請勿重物撞擊,在上面打洞、亂刻亂畫,以免損壞牆面裝修。

4、門窗:戶門使用內門使用;窗採用。門窗在使用請勿用力過大,不得隨意拆裝,應輕開輕關,以免損壞零部件。

5、屋面:採用製作屋面結構層,屋面防水採用用,為(上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裝任何設施;在上人屋面安裝太陽能或其它設施時,嚴禁破壞屋面結構和防水層。嚴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壞屋面防水層或影響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載。注意保護落水管並經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陽臺:活荷載為Kg/㎡,使用中不得超過此限值,陽臺結構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動(包括攔板降低或外伸)。

7、室內樓地面:地面裝修荷載不得超過公斤/㎡,使用荷載不得超過設計標準公斤/㎡,除廚房、衛生間地面有防滲層外,其它室內樓地面一律不準用水直接沖刷。切勿用重物撞擊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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