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網路著作權律師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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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網路著作權律師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被上訴人英譜公司從1995年3月起開發HS系列色譜資料工作站軟體產品。1997年被上訴人推出32位“HS色譜資料工作站V4.0+”軟體(簡稱CHRW4軟體),並進行了軟體著作權登記。原審被告金順昌自1998年9月起在被上訴人處從事技術維護和銷售工作,至1999年11月8日離職。2000年10月,原審被告金順昌作為股東與他人共同成立三銳公司。2000年4月,被上訴人發現被告金順昌和上訴人三銳公司生產、銷售了與被上訴人CHRW4軟體相類似的“SR2000色譜資料工作站”軟體(下稱SR2000軟體),該軟體上載明的生產單位是上訴人三銳公司。2000年7月,被上訴人購得SR2000軟體,並向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申請對該軟體與被上訴人CHRW4軟體的相同程度進行鑑定,經鑑定,上述兩個軟體在四個方面存在同一性。

辦案思路及心得

在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問題時,需要對兩個軟體的源程式和目標程式進行比較。因軟體的源程式略有不同,相應的`目標程式往往難以看出有相同之處,故當兩個軟體的目標程式及其反編譯程式沒有明顯相同的程式段時,要比較兩個軟體程式的相同程度,就必須對比源程式。如果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三銳公司完全獨立開發各自的軟體,出現相同字串資源、類或全域性變數、錯誤文字表達的機率極其微小,尤其是對類名、全域性變數名、錯誤文字表達這種隨意性很強的內容更是如此。由於上訴人三銳公司未提供源程式,所以無法直觀比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銳公司對資料進行處理的演算法是否一致;同時,即便若干組試樣資料處理結果完全一致,也不能推斷軟體中用來描述資料處理演算法的程式表達完全一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一、被告上海三銳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對原告杭州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HS色譜資料工作站V4.0+”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害,並銷燬庫存的侵權產品“SR2000色譜資料工作站”軟體;二、被告上海三銳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色譜》雜誌上刊登宣告,向原告杭州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稽核);三、被告上海三銳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杭州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70,000元;四、原告杭州英譜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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