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源管理的調研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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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源管理的調研思考

加強農產品收購企業稅源管理的調研思考

XX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率由10%提高到13%,這對減輕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稅收負擔,維護農業生產者利益,促進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在實踐操作中,這一政策的執行給稅收徵管帶來了諸多問題,農產品經營及加工行業普遍存在低稅負、零稅負、負申報現象;部分企

業利用政策制度缺陷及徵管漏洞偷逃稅款;一些農產品加工出口企業見利忘義,高價報關出口,騙取出口退稅,給稅務部門辦理退(免)稅業務帶來了很大的執法風險,國家稅收流失嚴重。造成這種狀況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稅收政策因素:

1、購進扣稅法為部分企業利用收購憑證偷逃稅款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現行增值稅實行的是購進扣稅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實行認證抵扣制度。而對於農產品收購企業來說,由於農業生產者無法提供扣稅憑證,由農產品收購企業自行開具收購憑證,既作為支付貨款的憑證,又作為扣稅憑證,割裂了購銷雙方的制約關係,損害了增值稅內在監控機制,使貌似嚴謹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出現實質性的斷裂。

2、抵扣率設計不夠嚴密。農產品抵扣率統一改為13%後,由於進項稅額按含稅價、銷項稅額按不含稅價計算,進、銷項稅額核算的依據不同,在毛利率較低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企業增值不納稅現象。舉例來說,在企業收購糧食不進行加工平進平銷情況下,即使不考慮其它可抵扣專案,每1單位的收入應繳稅金為1÷(1+13%)×13%-1×13%=-0.015單位,在銷售毛利率低於(1×1.13-1)÷(1×1.13)×100%=11.5%的情況下,企業進銷稅金是倒掛的。因此,農產品商業企業和初級加工企業應納稅金長期為負就不是一種偶然現象,而與政策設計相關。當然,例外情形也是存在的。適用稅率17%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其稅負明顯應高於其他加工業。除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少數適用13%稅率的產品外,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生產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徵稅,按13%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增加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工業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即使工業加工環節沒有實施增值,即平進平銷,每1單位的收入應繳稅金為1/(1+17%)×17%-1×13%=0.0153單位的增值稅。這樣的稅收政策不利於農業產業化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深加工企業的發展,因此調整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增值稅政策十分必要。

徵管制度及措施因素:

1、農產品銷售者身份判斷困難。不論經營規模、生產工藝如何,收購企業均可使用農產品收購憑證抵扣稅款,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的控管面和工作難度。而免稅農產品生產者與經營者身份劃分十分困難。現行政策規定,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自產農產品可以按收購金額計提進項稅額。但在實際工作中,農業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身份界定很難把握。企業收購農產品是否該提進項稅給稅務機關帶來對於銷售者身份判斷難度。使稅務機關無法根據銷售者身份確認進項稅額的真實性,無法有效解決收購企業虛購虛開和經營者稅收流失等問題。

2、收購憑證管理制度不健全。收購發票實行自填自開,缺乏監督制約機制和措施,為一些企業肆意抵扣稅款大開方便之門,是否自產自銷難以區分 。同時,農產品收購業務較多,且大部分為現金交易,稅務機關對收購憑證的真實性難以掌握,尤其是從異地收購的農產品更加難以核實其真實性,稅務機關回訪制度流於形式。

3、庫存檔點困難。由於收購企業收購農產品的品種、規格、等級等差別較大,且生產過程中原材料的進銷量也比較大,很難進行分類計量和現場盤存。若進行盤庫,將大大增加稅收徵管成本、降低稅收徵管效率。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過程監控手段,對生產加工過程難於精確掌握。通過巡迴檢查、驗貨、日常評估能解決表面問題但不能從根本上杜絕涉稅問題的發生。

4、徵、退(免)稅脫節。一些基層徵管機關對防範騙稅的意識不強,片面認為防範騙稅只是退稅部門的事,在農產品稅收日常管理中對少記收入和多提進項稅關注很多,對企業生產能力、出口業務的真實性和退(免)稅的申報及核算監控得少,沒有充分意識到徵稅部門管理是退(免)稅的重要前置環節,而退稅部門不能時刻了解出口企業的實際生產經營狀況,工作往往停留在出口單證的書面稽核上,部門間協作溝通較少,加大了退稅風險。

納稅人主觀遵從因素:

1、受利益驅動,農產品經營及加工企業把收購憑證當成稅負“調節器”, 人為增減進項稅額,調整稅負。有的企業出於多抵進項稅、騙取出口退稅的目的在收購價格和數量上弄虛作假,提高農產品票面收購價格、虛增收購數量、擅自擴大開具範圍、填寫不實內容,將不允許抵扣的運輸費、保險費、倉儲費、手續費及其他附加費等擠入收購價格,虛增農產品進項稅額扣除依據,虛抵增值稅款。實際工作中,曾經出現一些收購企業從國有糧食儲銷公司購進原糧,卻主動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自行開具收購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農產品在收購、儲備、生產環節上因管理不善易發生黴變,形成非正常損失,按稅收制度相關規定,企業應定期對存貨進行盤點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但部分企業依仗農產品難以盤點的特點而對這一部分損失不按規定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從而多抵扣進項稅額。

3. 瞞報收入,體外迴圈,賬外經營。農產品受品質等級、年份季節、產地等因素的影響,在一定時期成分含量有所區別,其投入產出比也就不同。企業往往會以原料有效成分含量低、雜誌較多、裝置老化和技術水平不高為藉口,擴大賬面投入量,虛增原材料數量,減少產成品數量,為企業瞞報收入創造條件;而銷售物件很複雜,終端市場相當部分消費者不主動索取正規發票,也為企業瞞報銷售收入提供了可能。

4、產成品成本結轉不實。農產品加工企業在計算完工產品的成本時,產成品耗用的直接材料的金額和數量,往往是以當月完工產品的數量乘以一個分配率倒擠出直接材料的耗用數量和金額。這種結轉成本方法也出現在其他型別的工業企業中。這個人為設定的分配率與該行業的平均投入產出比率大體相當,如某大米加工企業採用的分配率就是正常的`出米率68—74%之間的一個比例74%,而實際上該企業的直接材料的耗用比例是69%。分配率處於行業平均指標範圍內時,隱藏在更深層面上的偷漏稅問題不易被發現,所以說這種方法具有很強的欺騙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對於收入、費用等專案規定較為細緻,而卻忽視了成本對於企業應納稅所得的重要影響。稅務機關在工作實踐中對於工業企業成本的監管偏弱。

針對上述問題,部分地方的稅務機關採取增值稅最低稅收負擔率控管,其利弊較為明顯。這一舉措利於組織收入,防止企業利用收購發票偷漏稅款。而不利於規範執法,並影響稅收中性原則。弊端具體表現為:

(1)為保證稅負水平,部分企業採取虛增收入、進項稅額轉出等手段申報,進項稅額中農產品收購憑證進項稅額所佔比重可能出現100%情況。電費、運費、低值易耗品進項稅額應抵不抵,造成企業納稅評估指標異常。

(2)增值和盈利能力不同的企業所承擔的稅負水平一致,而且內控稅負指標單一,測算缺乏科學性,造成企業稅負隱性不公。行業共性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此外,部分地方的稅務機關採取控制企業收購憑證領用量、駐點監督收購等方式進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實效。我局曾利用“雙耗”指標對農產品加工行業開展專項檢查。“雙耗”指標,就是農產品加工企業的“電耗”和“物耗”指標。這種管理方法是對每個加工企業涉及“電耗”和“物耗”的各項指標進行分析、整合,計算其產成品與用電量的關係、投入產出比、能耗比、物耗比等,為加強該行業的稅收徵管提供了實踐依據。我局還採取管理員跟蹤收購、入庫等管理方式,加強對該行業的監控管理,使行業稅負有了明顯增長。歸納現有行之有效的徵管經驗,結合農產品收購企業的稅收徵管現狀,我們提出以下徵管建議:

1、建立農產品收購備案登記制度。

對農產品收購企業要進行備案登記,應要求其報送企業收購農產品的品種並附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收購地點、主要產品直接材料耗用率、年生產能力、倉儲能力、運輸情況說明等資料。稅務機關必須通過實地核查,核實有關部門情況,以便於動態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變化,全面掌握企業資訊,為深入監控打下基礎。

2、運用“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開展評估分析。

部分地方的稅務機關在運用這一方法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實踐證明,採用這一方法具有一定的評估分析實效。

企業的應納稅額=收購數量×(投入產出比×銷售單價×適用稅率-收購單價×法定扣除率)

將事情經過測算的企業投入產出比、銷售單價、適用稅率、收購單價、法定扣除率等指標代入公式,就得出了應納稅額與收購量的一個線型方程式,即應納稅額=收購量×單位原材料應納稅額;然後將該企業取得的非農產品抵扣票據如電費、輔料採購、運費等所含的進項稅額扣除,就是該企業的稅負預警值。

3、建立“雙預約”制度。

(1)建立預約定耗制度。預約定耗制度是指稅企雙方就產成品耗用原材料比例(即主要原材料投入產出比)或投入產出正常損耗率進行預先約定,用以確定農產品生產經營中的正常投入產出比和損耗率,控制企業產品產、銷量及生產成本,解決企業銷售收入不入賬和虛開收購發票等問題的一項稅收管理制度。預約定耗程式:納稅人向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稅源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後,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核實該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工藝流程,掌握原材料和產成品的投入產出比或正常損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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