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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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1

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

20xx年9月份《鄭州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出臺後,配套的具體實施細則何時出臺一直備受關注。記者12月21日從市工信委瞭解到,鄭州市已正式印發《鄭州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對購買新能源車輛補貼範圍、標準、方式及申請條件、申請及撥付流程等均給出詳細規定。《細則》實施期限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即日起,相關企業即可提出申請。

購置、使用、更新新能源車輛均有相應補貼

購買車輛時就可享受到補貼,對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車輛(不含公交車),市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6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對非財政投資的公交運營企業購買的新能源公交車,參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市級財政配套補貼。

使用環節同樣享受補貼,對個人和企業購買使用及用於計程車和公共租賃的新能源乘用車,市財政給予車輛使用環節補貼,主要用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充電設施建設安裝費等方面。補貼標準為純電動乘用車每輛1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續航里程50公里)每輛0.5萬元。

計程車更新時使用新能源車輛還可享受專項補貼。除享受純電動乘用車購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市財政另外給予每輛3萬元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市工信委汽車裝備製造局負責人告訴記者,以消費者購置一輛電池續駛里程在150~250公里的純電動乘用車為例,國家今年的補貼標準是每輛4.5萬元,省裡對新能源乘用車沒有補貼,市裡按照國家補貼標準1 0.6的比例進行補貼,即每輛2.7萬元,加上每輛車1萬元的使用環節補貼,這輛車的總補貼額可達8.2萬元。一輛價值20萬元的純電動汽車,消費者實際購車款只需11.8萬元。

補貼由企業或其經銷機構代為申請

根據《細則》,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由在本市註冊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註冊的經銷機構申請、領取,並按照扣減中央、省市級財政補貼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按季度在每季後15日內向鄭州市工信委提交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申請材料;市工信委收到申請材料後,會同市財政局、科技局、發改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會審,並出具稽核意見;市財政局根據稽核意見,按照規定將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據實撥付至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

20xx年1月1日至實施細則釋出之前已辦理上牌手續的新能源車輛如何享受補貼?《細則》規定,由符合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在其首次申報市級財政補貼提交相關資料時集中進行申報(不受先期報備條件的限制),市工信委會同市財政局、科技局、發改委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會審,並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將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據實撥付至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

騙補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為防止“騙補”,《細則》指出,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生產、銷售車輛,應確保所售車輛與《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及《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保持一致;若因自身原因售車後不能取得中央財政補貼和市級財政配套補貼,其損失由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自行承擔。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以及購買新能源汽車的消費者必須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資訊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行為,將追繳財政補貼資金、取消其享受財政補貼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不同環節領補貼方式不同

接下來就是如何申請了。基本上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都是由鄭州市新能源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在鄭經銷機構來負責,一般不需要消費者費事。

消費者應該注意的是,車輛購置時,消費者按照車輛銷售價格扣減中央、省市級補貼後再支付車價款。相當於補貼直接折減了車輛總價。而在車輛使用環節的補貼,是由企業申請到補貼以後,將扣除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費用後的補貼資金返還消費者。在此之前,企業要負責組織安裝相應的充電基礎設施並經發改委、工信委等部門組織的第三方機構驗收合格後,才有資格申請。巡遊計程車車輛更新專項補貼,則是由新能源整車生產企業或其在鄭經銷機構申請,相關部門稽核後,返還給車輛運營單位或個人。

今年買的車都能申請補貼

此次實施細則的執行期為3年,從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但是,由於細則出臺的滯後性,出臺前已經購買了新能源汽車的企業和個人還能不能申請補貼了呢?

答案是肯定的。20xx年1月1日至實施細則釋出之前已辦理上牌手續的新能源車輛,由符合條件的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在其首次申報市級財政補貼時提交相關資料集中進行申報(不受先期報備條件的限制),鄭州市工信委將同市財政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進行會審,並由市財政局按照規定將市級財政補貼資金據實撥付至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

鄭州新能源車推廣應用補貼細則2

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鄭政〔20xx〕30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範圍

在本市購置、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辦理上牌手續的新能源汽車。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須符合相關規定,列入工業和資訊化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且享受中央財政補貼。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

1.對消費者購買的新能源車輛(不含公交車),市財政按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1:0.6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中央財政補貼標準、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

2.對非財政投資的公交運營企業購買的新能源公交車,參照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由市財政和省財政共同承擔,按照1:1的比例給予配套補貼,省市兩級財政補貼之和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後車輛銷售價格的60%。

3.對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再享受市級財政配套補貼

(二)車輛使用環節補貼

對個人和企業購買使用及用於出租和公共租賃的新能源乘用車,市財政給予車輛使用環節補貼,主要用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路橋費、充電費、充電設施建設安裝費等方面。補貼標準為純電動乘用車1萬元/輛,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純電續航里程曒50公里)0.5萬元/輛。

(三)巡遊計程車車輛更新專項補貼

鼓勵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巡遊計程車時使用純電動汽車,對巡遊計程車運營企業或個人更新車輛時使用純電動汽車的,除享受純電動乘用車購車補貼和使用環節補貼外,市財政另外給予3萬元/輛的推廣應用補貼資金。

三、補貼方式及申請條件

(一)補貼方式

鄭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由在本市註冊的整車生產企業或非本市整車生產企業在本市註冊的經銷機構(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銷售子公司或經整車生產企業授權的本市唯一的指定經銷代理商,以下簡稱“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申請、領取,並按照扣減中央、省市級財政補貼後的價格銷售新能源汽車。

(二)申請條件

1.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須先期在市工信委辦理備案手續,並通過由市工信委、財政局等部門組織的第三方機構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市級財政補貼。

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備案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營業執照(註冊資金不低於3000萬元)。

車輛銷售計劃。

《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型清單。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清單。

《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清單。

車輛市場指導價等。

2.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應在本市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及應急保障體系,在本市設立3個以上分佈合理且滿足市場需求的標準維保網點;

3.整車生產企業或其經銷機構銷售的新能源車輛應符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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