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病假的醫療期是怎樣規定的?

來源:果殼範文吧 3.03W

老師好!

勞動法中病假的醫療期是怎樣規定的?

我腰間盤突出從2008年1月16號開始休息,到2008年12月31號為止,共累計休息了123個工作日,,其中4月.整月休息了,10.11.

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四個月是連續休息的,我從2009年2月1號開始工作了,我想問一下,我的醫療期該從什麼時間開始計算??怎麼計算?我單位勞資科說:要從我這次休息結束的日期往回倒數到去年的同期,共12個月內我的病假是不是夠6個月了,也就是說,從2009年2月1號往回到2008年的2月1號,這樣計算合理嗎??這樣算的話我12個月累計病假夠6個月了,就給我發放勞保工資了,要是2008年1月16號到2009年

1月16號一年累計病假就不夠6個月。我認為我從2008年1月16號到2009年1月16號的一年內我沒夠6月,從2009年1月17號開始我再休病假的話應再從新累計病假的,我的想法是不是合法?如我一年內沒休息到6個月,我上班還要有試用期嗎?單位要我三個月的試用期,他們就要從今年的8月份往回數到去年的8月一整年累計我的病假,這樣合理嗎?我認為只有在我醫療期到了我再上班的`話要開復工證明才可以有試用期的,他們的累計方法是否正確?我的三個月試用期是合理?醫療期共有幾個?每個間隔多少天?我很渴望有老師可以告訴我!我的工齡34年了,一直在這個單位工作,我沒辦法,請老師指教,很是感激不盡!!再次謝謝您!!!鞠躬!!!

另,請問老師:兩次醫療期的間隔時間該是多少時間???謝謝您!!再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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