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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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法24條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我不太明白這句話的全部意思,1“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條是不是對於普通員工來說不具有約束。2.“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這句話是指二年內不能從事前公司型別的工作嗎???
3.如果沒有籤合同的是不是不具有約束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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