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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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監職責

建築工程監理

1)負責編制本專業的監理實施細則;

2)負責本專業監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3)組織、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專業監理員的工作,當人員需要調整時,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建議;

4)審查承包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計劃、方案、申請、變更,並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報告;

5)負責本專業分項工程驗收及隱蔽工程驗收;

6)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提交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報告,對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彙報和請示;

7)根據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做好監理日記;

8)負責本專業監理資料的收集、彙總及整理,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9)核查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的原始憑證、檢測報告等質量證明檔案及其質量情況,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時對進場材料、裝置、構配件進行平行檢驗,合格時予以籤認;

10)負責本專業的工程計量工作,稽核工程計量的資料和原始憑證。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程式

(一)確定專案總監理工程師,成立專案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性質、業主對監理的要求,委派稱職的人員擔任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是一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總負責人,他對內向監理單位負責,對外向業主負責。

監理機構的人員構成是監理投標書中的重要內容,是業主在評標過程中認可的,總監 理工程師在組建專案監理機構時,應根據監理大綱內容和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內容組建,並在監理規劃和具體實施計劃執行中進行及時的調整。

(二)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建設工程監理規劃是開展工程監理活動的綱領性檔案,其內容將在第六章介紹。

(三)制定各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有關內容將在第六章介紹。

(四)規範化地開展監理工作

監理工作的規範化體現在:

(1)工作的時序性。這是指監理的各項工作都應按一定的邏輯順序先後展開,

(2)職責分工的嚴密性。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是由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專家群體共同來完成的,他們之間嚴密的職責分工是協調進行監理工作的前提和實現監理目標的重要保證。

(3)工作目標的確定性。在職責分工的基礎上,每一項監理工作的具體目標都應是確定的,完成的時間也應有時限規定,從而能通過報表資料對監理工作及其效果進行檢查和考核。

(五)參與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建設工程施工完成以後,監理單位應在正式驗交前組織竣工預驗收,在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施工單位溝通,提出整改要求。監理單位應參加業主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監理單位意見。

(六)向業主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貴料

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完成後,監理單位向業主提交的監理檔案資料應在委託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如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監理單位一般應提交: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資料,監理指令性檔案,各種簽證資料等檔案資料。

(七)監理工作總結

監理工作完成後,專案監理機構應及時從兩方面進行監理工作總結。其一,是向業主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委託監理合同履行情況概述,監理任務或監理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由業主提供的供監理活動使用的辦公用房、車輛、試驗設施等的清單,表明監理工作終結的說明等。其二,是向監理單位提交的監理工作總結,其主要內容包括:(1)監理工作的經驗,可以是採用某種監理技術、方法的經驗,也可以是採用某種經濟措施、組織措施的經驗,以及委託監理合同執行方面的經驗或如何處理好與業主、承包單位關係的經驗等;(2)監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建議。

建設工程監理實施原則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託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為此,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雖然都是獨立執行的經濟主體,但他們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係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只有按合同的約定建成工程,業主才能實現投資的目的.,承建單位也才能實現自己生產的產品的價值,取得工程款和實現盈利。

2.權責一致的原則

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許可權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於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監理合同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因此,監理工程師在明確業主提出的監理目標和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後,應與業主協商,明確相應的授權,達成共識後明確反映在委託監理合同中及建設工程合同中。據此,監理工程師才能開展監理活動。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單位全面履行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承擔合同中確定的監理方向業主方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在委託監理合同實施中,監理單位應給總監理工程師充分授權,體現權責一致的原則。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

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係,健全專案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執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內涵包括:

(1)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責任主體。責任是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核心,它構成了對總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壓力與動力,也是確定總監理工程師權力和利益的依據。所以總監理工程師應是向業主和監理單位所負責任的承擔者。

(2)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的權力主體。根據總監理工程師承擔責任的要求,總監理工程師全面領導建設工程的監理工作,包括組建專案監理機構,主持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組織實施監理活動,對監理工作總結、監督、評價。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

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範、標準和合同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

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由於業主一般不熟悉建設工程管理與技術業務,監理工程師應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要求多方位、多層次地為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但是,不能因此而一味向各承建單位轉嫁風險,從而損害承建單位的正當經濟利益。

5.綜合效益的原則

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既要考慮業主的經濟效益,也必須考慮與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有 機統一。建設工程監理活動雖經業主的委託和授權才得以進行,但監理工程師應首先嚴格遵守國家的建設管理法律、法規、標準等,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和責任感,既對業主負責,謀求最大的經濟效益,又要對國家和社會負責,取得最佳的綜合效益。只有在符合巨集觀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條件下,業主投資專案的微觀經濟效益才能得以實現。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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