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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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合同法的主旨和根本準則,也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合同法的指導思想,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功能還在於:在合同約定不明或有漏洞時,可以依據合同法基本原則予以適當糾正,甚至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作為處理合同糾紛的依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自願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和鼓勵交易原則。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一、自願原則

《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在締結合同、選擇交易夥伴、決定合同內容以及在變更和解除合同、選擇合同補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願原則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則,是合同法律關係的本質體現。

確立合同自願原則是鼓勵交易、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合同關係越發達、越普遍,則意味著交易越活躍,市場經濟越具有活力,社會財富才能在不斷增長的交易中得到增長。然而,這一切都取決於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說,合同自願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關係發展的基礎和必備條件,而以調整交易關係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法當然應以此為最基本的原則。

合同法確認合同自願原則不僅表現在明確了“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而且在法條表述中儘量限制合同法的強制性規範,努力擴大任意性規範。在一般情況下,有約定時依約定,無約定時才依法律規定,即當事人的約定要優先於法律的規定。例如《合同法》中許多條文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此外,《合同法》對合同自願原則的確認還表現在:

第一,在合同的訂立方面,《合同法》極大地減少甚至消除了有關合同法規和規章對當事人的訂約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訂約夥伴。

第二,在合同的效力認定方面,充分尊重了當事人享有的訂約自由,儘量減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合同法》並未規定行政機關享有確認合同效力的權力,對行政機關監督檢查合同的權力也作出了嚴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機關隨意干涉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自願。

第三,在合同內容的確立方面,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條款,但這些條款都是示範性條款而非強行性條款,並不要求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這些內容,也沒有對適用於各類合同的必要條款作出統一規定,從而尊重了當事人在確立合同內容方面的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合同,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也認為合同成立。

第五,在合同解除方面,允許當事人在訂約時約定合同解除權,在合同生效後,如果出現瞭解除條件,允許享有解除權的一方通過行使約定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第六,在違約責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守約方在對方違約後所享有的選擇補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廢除了傳統的繼續履行原則,允許守約方選擇要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方式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賠償損失額,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條款。

當然,任何自由都是法律允許範圍內的自由,絕對的、不受約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合同法所確定的合同自願也是一種相對的自由,而非絕對的自由。

二、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主要體現在:

第一、當事人與他人訂立、履行民事合同時,均應誠實,不作假,不欺詐,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第二、當事人應恪守信用,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使他人受到損害時,應自覺承擔責任。

合同法中確認誠實信用原則,有利於保持和弘揚恪守信用、一諾千金的傳統商業道德,有利於強化當事人的合同意識,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併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合同糾紛提供準繩。

三、合法原則

為了保障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符合國家的意志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不同的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以及當事人的個別利益與整個社會和國家利益的衝突,保護正常的交易秩序,我國合同法也確認了合法原則。《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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