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合同範本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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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製作質量對整個交易過程與交易是否最終成功有著重要的影響。由此而見,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製作合同範本的步驟,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製作合同範本的步驟

  (1)合同的名稱——尋找合同的正確定位

首先,要給合同起個貼切的名稱,這不光是名稱問題,而是要給合同尋找一個合適的定位。比如:客戶提供的究竟是房屋租賃合同還是技術服務合同或者是買賣合同。

其次,合同的種類雖然很多很複雜,但大致可以歸類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兩類:按照規定,合同法分則中的15類[1] 典型合同,以及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如果是有名合同,屬於哪一種?比如:若定性為買賣合同,還要進一步細分:是工業品買賣合同還是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因為有名合同,都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那麼這份合同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去設計。如果是無名合同,它是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合同,就要按照民法、合同法總則去設計。

最後,合同定位不準或者錯位,是致命的、根本性的錯誤,是當事人最容易犯的錯誤,也是導致各種合同糾紛的重要根源。新進律師易犯這樣的錯誤,因此要注意避免。

  (2)合同法律風險控制的首要任務——合同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當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除了按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外,實務中還必須註明姓名、住所地、身份證號碼等基本資訊。如果是中國公民,應當有身份證影印件,並且有親筆簽名,作為合同的必要附件。有些合同不注意這些細節,就會引起許多不必要的麻煩。比如:不註明住所地,一旦發生糾紛,都不知道到哪個法院起訴;如果是外國人,還必須有合法護照及簽證。另外,自然人的住所地必須是法定的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或者有證據證明的經常居住地(居住超過1年),而不是隨便一處居所都是住所地。

當合同主體的一方或者是雙方都是法人,則應當將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記證的影印件備份,作為合同的附件。如果是大額交易,建議客戶委託律師做盡職調查,至少應當查詢一下交易夥伴的最新工商檔案。

當合同主體為其他組織,要注意把握以下一點:必須是依法成立或者是依法登記成立的,沒有登記的,不能成為組織。

  (3)合同風險控制的常規工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與合同必備條款

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通常合同當事人協商而設定的,是合同當事人通過合作而形成的。合同甲方的權利,就是乙方的義務,反之,乙方的權利,就是甲方的義務。確定合同的必備條款:一是根據法律規定;二是合同性質決定;三是當事人本身的特定要求。比如:通常買賣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一般是合同的必備條款。

(4)合同風險控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違約條款的重要性及違約條款的設立

當事人由於在簽訂合同時,總是憧憬著美好的合作前景,設想對方是友好、誠實、守信的,沒有設定任何違約條款;或者違約條款過於籠統,僅有一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又或者違約責任不夠明確的,導致當違約行為發生時,才發現自己處於非常不利的境地。適當的在合同中設立違約條款,可有效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可按照以下思路設計:一類是根本違約,即通常說的“單方面撕毀合同”,換而言之,合同中所約定的,都不算數了,不承認這份合同了;另一類是具體條款違約,雖然還承認這份合同,甚至還履行了部分,但是在一些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上,違反了約定。嚴格來說,合同中每一條權利義務關係,都可以設定一個相應的違約條款。不過,為了講求效率,往往選擇對委託一方有重要意義的權利義務關係設立違約條款。

  (5)動態合同的風險控制——承諾與要約

有些合同不是以書面方式在合同上蓋章簽字,而是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成立。這樣,對合同的'審查就轉化為對要約、承諾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的審查。

  (6)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控制——合同的成立、變更和更新

律師不但要草擬、審查、修改合同,有時還要指導委託人正確履行合同、正確處理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糾紛,特別是作為法律顧問的律師。不但合同起草要經律師把關,當事雙方還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互來函,也要由律師審查。

  (7)合同法律風險控制的核心工作——對合同效力的準確評估

在合同業務中,要避免犯把無效合同當成是有效合同、把有效合同當成是無效合同的錯誤;要注意無效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如果當事人之間簽訂了一份無效的合同並且開始履行,那麼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就處於不確定狀態。

(8)涉外合同業務風險控制中要注意的問題。

涉外民事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合同,涉外因素包括:合同主體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法人、無國籍人;合同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合同權利義務內容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另外,涉外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最好選擇仲裁,這樣可有效避免司法主權方面的障礙。

  (9)律師在民事合同業務中的定位問題

律師草擬、修改或審查的合同,均只能以法律意見的形式提出,因為這實際上只是律師的法律諮詢意見,採納與否,決定權永遠要留給委託人。律師揭示的是法律風險,而非經營風險或其他風險。無論當事人是否接受律師的意見,律師均應恪盡職守,充分發揮法律專業優勢,揭示和控制合同法律風險。

最後,我們要善意地、反覆的向當事人提示:律師的意見不可不聽,但律師提醒的只是法律方面的風險,不聽取律師意見,可能會存在盲目性並且蘊藏巨大法律風險,但要綜合考慮包括法律風險在內的所有風險來做出決策,否則,不僅可能會使客戶遭受巨大損失,也可能因此給律師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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