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一個人簽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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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對所售房屋沒有處分權,卻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當屬無效。2005年12月18日,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居間合同糾份案,一審宣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交易成交確認書》無效,並判令售房人和居間人如數退還原告所交定金和中介費5500元。 2004年8月份,陳某欲購一套住房,遂在居間人三門峽市某置業諮詢公司的介紹下,與售房人楊某洽談了房屋買賣事宜,並對所要交易的房產進行了瞭解和實地檢視。8月30日,陳某與楊某達成房屋買賣意向後,隨即向居間人某置業諮詢公司交納了5000元定金和500元中介費,居間人某置業諮詢公司向陳某出具了收條。8月31日,陳某和楊某在居間人處簽訂了《房產交易成交確認書》,約定:楊某將位於三門峽市一小區面積為68.93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給陳某,房屋成交價為5萬元,雙方於9月30日前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陳某於房產過戶手續辦妥當日一次性付清房款,居間費由陳某負擔;楊某須於9月30日前騰房。違約責任約定:楊某不得將房產再轉賣他人或對陳某故意刁難,否則向陳某支付5000元違約金,陳某(替房屋所有人杜某代簽)、楊某和居間人的工作人員均在該確認書上簽字。隨後楊某從居間人處領走陳某所交的5000元定金。當楊某得知該房屋因其他經濟原因不能按約定於9月30日前交房和辦理過戶手續時,遂於9月2日趕到居間人處說明原因,擬徵求陳某是否願意等待。居間人於下班時間通過電話向陳某說明該情況,當時陳某不予認可。後楊某將收到的5000元定金如數退給居間人,居間人通知陳某來領取所交定金和中介費5500元。9月30日,陳某到居間人處要交購房款遭到拒絕,遂訴之湖濱區人民法院,請求解除雙方的交易合同,並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10000元及500元中介費。

居間合同一個人簽訂無效

法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楊某和居間人三門峽市某置業諮詢公司簽訂的'《房產交易成交確認書》,致使房產不能交易的根本原因是所交易的房產權屬不清所致,而該房產在交易時違反了法律關於財產權的有關規定,應屬無效的民事行為。由於被告楊某將不屬於自己的房產又無授權下進行登記交易,被告某置業諮詢公司明知交易的房產權屬不清仍進行中介,原告陳某在簽訂協議時應當查驗權屬問題未查驗而進行交易,從而導致房產交易行為無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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