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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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彙總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生效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同時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二、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認其效力的合同。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和不發生履行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6)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行為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五、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對於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並不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下列情形下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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