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單位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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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單位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單位合同範文彙編七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食堂工作,合同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條乙方擔任甲方單位食堂廚工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患有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應及時向甲方報告,並即時脫離工作崗位。

第四條甲方應在乙方上崗前對乙方進行職業安全衛生、食品安全衛生、服務規範、職業道德、職業技能、甲方規章制度方面的培訓。

第五條甲方每年必須按國家規定組織對乙方進行健康檢查,為乙方配發水鞋、圍裙、口罩、手套等相關勞保裝備。

第六條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內部食品質量管理制度。

第七條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防止發生食品質量事故。

第八條乙方違反服務規範,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出現食品質量事故,甲方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乙方的報酬採用月薪制,月薪為人民幣元(¥:),每月15日之前一次性發放。

第十條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2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20小時。

第十一條甲方應按省市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和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服務規範,質量管理規定及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應按甲方相應規定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有偷拿財物,賭博,吸毒,打架鬥毆行為的;

(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符合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四)觸犯法律法規,被依法處以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乙方患崗位工種及行業禁忌的疾病,在醫療期滿後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甲方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向乙方適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擅自離職,應當承擔對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單位合同 篇2

劉某是一家紡織廠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症在醫院住院保守治療了一個月,但因病情較重,出院時尚未完全治癒。在醫生建議下,劉某又在家繼續休養了一個月。由於劉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紡織廠申請了一個月病假,故其所在單位以其連續曠工一個月為由,向劉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關係。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劉某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並非出於故意,該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銷了其所在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劉某因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被單位開除,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該條第2項雖然規定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也對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本案中,劉某未依照廠方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該行為也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過錯。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為患病未愈所致,並非出於故意,可以原諒。劉某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單位單方解除和劉某的勞動關係,缺乏依據。

單位合同 篇3

借款單位: 貸款銀行

地 址: 地 址:

簽訂日期:xx年xx月xx日

借款單位(簡稱甲方)

立合同單位: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 需要,依據《單位住房貸款辦法》,特向乙方申請借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的權益和責任,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 萬元,保證用於 。借款期限為 年 個月,即從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二、乙方保證按以下用款計劃供應資金:

xx年xx月xx日xx萬元xx年xx月xx日xx萬元

xx年xx月xx日xx萬元xx年xx月xx日xx萬元

三、甲方保證按以下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

xx年xx月xx日xx萬元xx年xx月xx日xx萬元

xx年xx月xx日xx萬元xx年xx月xx日xx萬元

四、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轉入結算戶數額按月利率 ‰計算,按季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xx%,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加收利息 %。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計劃提供貸款,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每天付甲方萬分之三的違約金。甲方不能按時付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戶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七、借款到期後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乙方有權從甲方存款帳戶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償。採取第三方擔保的,由擔保方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其存款帳戶中扣收或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保證按季向乙方提供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及其它有關資料。乙方有權瞭解甲方生產或專案的'經營管理活動,檢查貸款使用情況。

九、甲方法人變更時,應提前 天通知乙方,變更後的法人繼續履行原法人所訂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十、甲方填報的借款申請書,抵押或擔保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變更合同條款,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字。

十一、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擔保方各執一份

貸款單位(印鑑) 貸款銀行(印鑑)

法人代表(簽字)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印鑑)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合同 篇4

我單位合同制職工 等 名同志,已被解除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名單附後: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現住址 :

何年何月被錄用 :

解除合同:

前工種 :

技術等級 :

解除合同日期 :

解除合同原因 :

備註:

1、 合同制職工因各種原因被解除勞動合同,均應填寫本報告書一式五份,留本單位一份,報職工戶口所在區(市)就業服務中心、單位所在區(市)社會勞動保險辦辦公室各一份備案。

2、 屬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新單位直接接收的人員,新用人單位需填寫《招用職工登記表》,持此《報告書》、職工檔案到市或區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單位合同 篇5

違約金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為了保護自己後期的可能被損害的利益而約定的。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也是常見的。勞動合同違約金的約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享有的權利。下面為您介紹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注意: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並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都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能隨意的進行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也是有相關限制的。

單位合同 篇6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況:

(1)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為了加強對勞動者的保護,我國法律規定單位想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具備上述三種情況之一時才可以。否則的話,單位就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單位合同 篇7

案情介紹:

張先生於20xx年4月進入某建材公司任生產管理部經理,因該公司銷售的產品系委託某裝潢材料公司加工,建材公司派遣張先生進入裝潢材料公司監督產品的質量和管理產品,同時根據建材公司的指令收發貨物。建材公司與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張先生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20xx年8月建材公司以公司即將解散為由,逼迫張先生離職。張先生隨即向外地勞動力勞務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張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建材公司補繳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的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金,及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未提前通知替代金。建材公司辯稱,張先生系裝潢材料公司的生產廠長,建材公司與張先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故不同意其訴請。庭審中,張先生雖拿出眾多證據來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但因缺乏相應的證明力,難以證明待證事實,一審法院沒有支援張先生的訴請。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承擔義務的前提必須是雙方之間存在著勞動關係。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張先生與建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這也是決定張先生的訴請能否得到法院支援的關鍵因素。《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之所以那麼規定,主要是因為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便於隨時終止勞動關係,逃避種種應當承擔的法律義務,而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僅僅以口頭形式來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旦發生爭議,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難以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及具體的權利義務。但是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口頭協議無效,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7條規定,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因此對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法律也予以保護。只不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首先應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如何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xx]12號文《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此專門作出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必須舉證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張先生稱其與建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但在庭審中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因而承擔敗訴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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