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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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單位工作3年(2007-2010),單位都沒有和我簽約勞動合同,根據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我是否能向用人單位索取二倍工資?

不簽約勞動合同的賠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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