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撫養費的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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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0日,原告張靖沂與被告於天文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及探視的約定為:雙方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應於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銀行卡支付撫養費2000元;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處所探視孩子兩次;被告不按時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孩子撫養費,應承擔相當於該費用2倍的違約金。離婚後,孩子由原告撫養。但被告在離婚當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之後未再支付,累計拖欠撫養費1萬元。原告多次索要無果,便訴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約支付違約金2萬元。

拖欠撫養費的合同案例分析

【法院審理】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離婚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雙方所籤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照離婚協議履行給付撫養費的法定義務。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對於撫養費給付及違約責任作出明確約定,現被告遲延給付撫養費,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被告未及時給付,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限,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原告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結合當地經濟狀況及被告經濟條件,對違約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為宜。法院判決:被告於天文一次性給付原告張靖沂違約金5000元。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法官評析】

據統計,本院近年來審理的涉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中,離婚雙方對於撫養費的約定一般限於撫養費金額,鮮見違反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違約責任內容。故本案所涉父母因拖欠子女撫養費而產生的違約金糾紛,是一起相對特殊的案例,值得探討。

1、子女撫養費違約責任的合同法適用問題

有人認為,婚姻案件是具有較強人身依附性的糾紛,與合同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性質不完全相同;特別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履行,因其與身份關係直接相關,履行狀況也受父母經濟條件、子女實際需要等因素的影響,與單純財產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差別,如簡單套用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條款不合情理。

筆者認為,婚姻關係雖與合同法調整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有一定區別,但離婚協議的性質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種,經雙方合意產生,應受合同法調整。另,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對於協議離婚中糾紛的處理原則、處理方式以及對離婚協議性質的認定中也已對上述問題予以明確。因此,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或履行協議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理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違約金條款應適用於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2、向撫養人給付違約金有利於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或無法獨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長,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主體一般是未成年人或法律上規定的不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但本案原告不是未成年子女而是婚生女的`母親,其主張的不是撫養費,而是違約金。據此,有人認為,即使離婚協議適用合同法,父母一方違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不應向撫養人承擔違約金,法律不會允許撫養人從子女的撫養費中獲利,這與撫養制度的設計初衷不符。

但筆者認為,合同法能夠適用於本案,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具有基礎的法律依據。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督促債務人依約履行義務。本案被告無論基於何種原因,長期不按約定支付撫養費,均可能加重原告單獨撫養的經濟負擔,影響原告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照顧水平,當然會對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造成影響。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擔違約金,以經濟制裁方式督促被告履行約定義務,考慮到了對未成年子女現實利益的保護。

3、調整違約金標準應考量當事人損失及經濟狀況

按照合同法規定,如當事人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適當減少。法院在處理民事合同糾紛案件中,通常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

本案中,被告提出2倍的違約金約定標準過高,請求予以減少。法院認為,被告拖欠撫養費造成的後果,是原告作為撫養一方將子女的日常費用先行墊付,並未實際影響到原告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原告也未能舉證其實際損失。拖欠的撫養費並未使離婚協議的對方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故僅基於損失來認定違約金過高依據不夠充分。那麼應當參照哪些因素衡量酌定違約金數額呢?法院最終基於撫養糾紛所涉的人身和財產利益關係,參照最初撫養費的設定標準,充分考慮到當地經濟狀況、被告經濟條件以及被告將來要繼續給付撫養費的特殊性等因素,酌定違約金為拖欠撫養費總數的一半為宜。本案宣判後,法官將相關法理、情理予以釋明,當事人表示服判息訴並主動履行,法律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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