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裝置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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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機械裝置報廢及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的無形流失,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裝置報廢工作屬裝置基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納入年終裝置管理工作考評範疇。

第一章裝置報廢標準

第三條凡是運輸裝置使用10年,施工機械使用14年,無繼續使用價值,並且提足折舊,可以申請報廢。裝置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

第四條對於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裝置,可以申請報廢。

(一)經有資質部門檢測,大修後技術性能不能滿足生產要求。

(二)裝置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

(三)大修後雖可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

(四)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

(五)因災害、事故、生產任務變更、本單位不適用其它單位也不需要,及其它原因應當淘汰的裝置。

第五條凡屬報廢裝置,未提足折舊的,應一次性提清。

第六條A類、B類裝置要有完備的技術檔案,無檔案或檔案主要內容不全,不予報廢,無實物的裝置不予報廢。

第二章裝置報廢程式

第七條裝置報廢工作一般在每年十月進行。

第八條裝置使用單位在每年九月份對擬報廢裝置進行技術普查,初步確定報廢物件。

第九條初步確定報廢裝置物件後,在九月底前報本單位機械管理部門填寫“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和“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上報總公司資產部。

第十條總公司資產部、財務部門和基層有經驗的人員組成三結合鑑定小組,現場對擬報廢裝置進行鑑定,填寫鑑定意見。提交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第十一條總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同意報廢的裝置,由總公司資產部形成“總公司年度裝置報廢申請”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上級主管部門批覆同意報廢后,憑總公司批准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表》裝置方可報廢消帳。

第三章報廢裝置的處置

第十四條報廢裝置除尚可利用的部件外,一律交國營物資回收部門回收。

第十五條裝置的報廢處置,由總公司資產部歸口承辦,基層單位無權私自處置批准報廢的裝置。貨款按財務規定入總公司財務,各單位自購裝置報廢處置後的殘值,由總公司財務足額返還裝置所屬單位。

第十六條由於特殊原因,裝置雖已批覆報廢,但未處置,使用單位建立臺帳,由專人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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