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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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1

目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5篇)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三章 社群管理和服務第四章 物業管理和服務

第五章 維修養護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內容解讀相關問題解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維護租賃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集中籌集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含原廉租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及其他設施裝置等),其使用管理主要包括租賃和使用、社群管理、物業服務、維修養護、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應當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機構運作、社會參與、安居樂居的原則,建立房屋管理、治安管理、社群管理、物業服務、愛心服務、自我服務“六位一體”綜合管理服務模式,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健康和諧。

第四條 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區範圍內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主管部門,有關具體工作可委託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承擔。

第六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明確管理責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各區政府負責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資格複審、公共服務等相關工作;在市民政部門指導下,做好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度複核、確認工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社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弱病殘、優撫物件等特殊群體提供優先救助和保障;指導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公共租賃住房有關社會管理和服務工作,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納入屬地網格化社會管理服務體系,參與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的資格核查、入戶調查等。

殘聯、志願者、慈善、法律援助等社會組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社群服務活動,開展相關服務專案應當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社群。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建設單位將其整體移交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雙方簽訂“移交協議”,明確移交內容、裝飾裝修配套標準、維修責任及其他權利、義務等。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用途。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文字,內容包括:(一)合同當事人身份資訊;(二)房屋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裝置、使用要求和責任;(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及動態調整租金有關規定;(四)房屋維修責任;(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第十條 房屋交接入住、租賃合同簽訂、物業服務、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租金收繳、日常動態巡查、房屋騰退、經營性用房租賃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可以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原公有住房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

受託機構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區域內設立房屋管理服務站,實行房管員制度。

第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保障物件租賃、維修養護、租金收繳、經營性用房租賃和公共用房使用管理檔案,包括工作中形成或依法取得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歷史記錄資料。檔案分為電子及紙質兩種型別,實施動態收集管理,並由專人負責。

第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工作。以單位名義集體申請的,應當與申請人、申請單位簽定三方租賃合同。

第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具備入住條件後,房屋管理、物業公司、社群居民委員會、警務室及各類服務站等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同步入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提供相應辦公用房,統一懸掛各類辦公、服務用房標識和標誌。

第十四條 對選擇期房的申請家庭實行入住前資格複核制度。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取消其准入資格,停止辦理入住手續,並予書面通知。

第十五條 辦理入住手續時,主申請人持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與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

生活不能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住戶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監護人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期滿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承租家庭(單位)的資格進行復審,依據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續租。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按照配租物件類別、收入及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的測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租金標準實行定期調整,原則上每2年向社會公佈1次。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租金可按月或按季、年收取。按季、年收取租金後,不足1個月退租的,租金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應予退還。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每季度應當按照不低於承租家庭戶數30%的比例組織入戶檢查,每年對所有承租家庭檢查1次,及時掌握承租家庭履行合同、家庭狀況變化、房屋使用、室內裝置設施狀況等情況,並做好檢查記錄。檢查記錄納入檔案管理。檢查記錄文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

入戶檢查時,承租家庭至少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在場,入戶檢查人員須出具工作證件。

發現違反合同約定的,限期糾正;拒不糾正的,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對有違約行為的承租家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增加入戶檢查次數,實施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承租家庭因入住人身體、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調換住房的,原則上應當在原配租住房入住滿1年後,持換房意向書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調換住房可選擇下列方式:

(一)互換。互換雙方均符合上述條件且互換住房符合相關保障標準的,准予互換,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合同剩餘租賃期限,租金按照換房後的住房租金計算。

(二)重新搖號選房。承租家庭辦理退房手續並退出原配租住房後,重新申請參加搖號選房。在等待搖號選房期內,符合租賃住房補貼准入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租賃住房補貼。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互換住房登記資訊平臺,為有互換需求的承租家庭提供資訊支援。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內,主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後主申請人搬離承租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複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可繼續承租該住房,承租家庭可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共同申請人作為主申請人,改簽租賃合同,租賃期限為原租賃合同剩餘租賃期限。共同申請人死亡或離異後主申請人仍居住該住房的,經複核承租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可繼續承租該住房,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上述家庭經複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條件的,應當終止租賃關係,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住房。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承租家庭意見徵詢機制,設立意見箱、公開電話號碼,每年組織召開1次由各樓棟或單元承租家庭代表參加的聯席會,組織承租家庭填寫滿意度調查問卷,徵詢改進意見建議,並將有關情況書面反饋各相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三條 資格複審時點原則上與租賃合同期限相銜接。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家庭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按照有關程式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2個月內會同各區民政、住房保障管理等相關部門完成複審。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且未發生違約的,簽訂續租合同。對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拒不糾正的,應向承租家庭出具終止租賃的書面意見。續租合同簽訂應在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承租家庭的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戶籍、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1個月內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如實填報《濟南市住房保障家庭重大情況變更申報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受理申報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已入住原廉租住房家庭由於收入、住房變化等原因,不再符合2012年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標準,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准入標準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取消其廉租實物保障資格,承租家庭可按照合同約定退房或申請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繼續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六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違規使用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二)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拒不騰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出具騰退住房的決定書,併合理安排搬遷期,搬遷期內的租金按原合同約定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住房且承租家庭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可按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承租方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前應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完好,結清房租、水、電、燃氣、廣電等網路、物業服務等費用,辦理戶口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辦公用房按照集約節用、滿足功能、方便服務、預留空間的原則配置,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配置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按照科學配置、便民利民、市場運作、保值增值的原則,實行公益性與市場化相結合的出租經營方式,確保配置綜合超市、菜市場、餐飲店、理髮店、洗衣店、家電維修、藥店等必備型商業業態和便民服務專案,建立以便民利民和滿足居民生活消費為目標的社群商業。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性用房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和租賃合同文字,建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市商務部門負責做好相關指導工作。

第三章 社群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為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責任主體,將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教育醫療、計劃生育及疾病預防、社群安全、法律服務、科普宣傳、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到公共租賃住房社群,納入屬地管理服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社群,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社群居民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應當牽頭指導社群居民委員會、房屋管理部門、公安派出所、城管執法等單位和住戶代表等組建公共租賃住房社群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支援物業服務單位依法依規實施管理活動,協調處理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中出現的各類問題。

第三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居民委員會負責牽頭組建社群居民議事會,瞭解、反映、處理保障物件訴求與建議,完善社群服務站建設,開展社群自我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好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街道辦事處開展社群志願者服務,建立愛心服務站,多渠道解決住戶訴求。

第三十六條 擬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且名下無房產的,可持本人申請、居民戶口簿、租賃合同、入住證明等有關材料,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對公共租賃住房到期退租或取消承租資格退回所承租住房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戶口遷至實際居住地。對未遷入戶籍的承租家庭,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實有人口管理規定,核查登記承租家庭基本資訊。

第三十七條 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安裝監控裝置;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強化治安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保安隊伍,實施安保巡邏,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公益性崗位、各類服務機構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成員。居家養老等服務專案應優先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社群。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的商業網點,吸納已登記為本市城鎮失業人員的,可根據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街道辦事處打造由幫扶文化、公共文化、基層文化、樓宇文化、區域文化和外來務工者文化等組成的健康向上的公共租賃住房社群文化,積極組織開展適合公共租賃住房社群特色的文化活動。

第四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群辦公管理、服務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售、抵債、抵押、轉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不得利用社群公共服務設施從事與社群建設無關或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一條 市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建立社群衛生服務站,為社群居民提供衛生防疫、疾病預防、醫療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及康復服務。

第四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公交站點的建設管理工作,方便社群居民出行。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四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規範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專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鍋爐、電梯、消防、電氣、製冷作業等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託機構自行管理,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專業性服務企業管理,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有保障性住房社群物業服務業績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四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服務內容主要包括: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養護公共區域綠化;維護公共區域環境衛生,負責小區內環衛設施的接收管理、垃圾清運、化糞池清理等;維護公共區域秩序,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安全防範等工作;對物業使用中的禁止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報告;保管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其他約定的物業服務事項等。

第四十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物業使用方簽訂物業服務協議,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和收取方式、合同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

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住宅物業服務不低於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三星級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與服務等級相對應,按照房屋建築面積(不含與住宅配套的地下室面積)計收,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費用由承租家庭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和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

公共租賃住房經營性用房物業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雙方合同約定。

第四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定的車庫內車位(含共用車庫和專用車庫內的車位)和地上停車位,應當通過租賃形式優先滿足承租家庭停車需要,租賃費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內車位租賃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規劃建設車位不足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定停車泊位,但不得佔用綠地、消防車通道和妨礙道路通行。利用停車泊位停車的,應當交納車位場地使用費,車位場地使用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外來車輛停放管理參照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外來車輛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停車服務可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標準按照我市普通住宅共用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標準執行,物業服務企業可收取停車服務費。停車服務費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據我市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車庫車位管理相關規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車庫車位租賃、車位場地使用及停車服務的具體管理方案。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之日起按月計算。已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物業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交納。空置住房的物業服務費按照物業協議約定標準的70%計算,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交納。

第五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依約履行義務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方使用房屋時,應當保持入住時房屋和設施裝置原狀,嚴禁擅自裝修。確需裝飾裝修的,應當向受託機構提出申請,經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禁止裝飾裝修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五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擅自改建、佔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擅自佔用、挖掘道路、場地,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章搭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擅自改變房屋用途;隨意傾倒垃圾、汙物,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佔用、阻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賭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動危害社會,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影響社群環境等行為時,應予以勸阻制止,並向相關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健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管理養護制度,按照合同約定加強日常檢查、養護,並做好記錄。電梯等特種裝置和自動消防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維護、保養,並明確各方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監管考核標準,會同公共租賃住房社群管理委員會定期對物業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進行考核評估,按規定程式作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第五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社群居民委員會、警務室、衛生服務站、房屋管理服務站等公益性服務機構用房的水、電、燃氣、暖氣費按照居民合表使用者價收取,分別設專表計量,產生的費用由相關房屋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維修養護

第五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維修、附屬設施裝置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裝置突發應急事件處理等。

第五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竣工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以及共有部分清冊。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家庭(使用人)發放房屋使用說明書。

第五十九條 政府集中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十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維修養護及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具體維修範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執行。監控設施裝置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由相關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更新。相關管理部門、經營單位應當對承擔維修責任的房屋及設施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規定加倍收取的租金、違約金、罰金、利息收入,以及共用車庫車位租賃費和車位場地使用費收入等。

第六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應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其支出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住宅、非住宅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費用等;公共租賃住房管理開支包括委託費用、環境綜合治理費、綠化衛生費、公用水電費、為符合條件的承租家庭減免的物業服務費、房屋空置期內的物業服務費等。

第六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租金收入應當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以下簡稱通用票據)。通用票據是收繳租金時向交款人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據,未出具通用票據的,承租方有權拒絕交款。

第六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繳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設定票據管理臺賬,指定專人負責票據領購、使用登記、保管、核銷等,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應收、實收和欠繳資料統計分析工作。負責制定年度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劃,按規定程式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第六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報告制度。受託機構應當按季或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公共租賃住房受託事項管理等情況;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報告組織開展愛心服務活動及其他相關工作情況。

第六十九條 市財政、審計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擅自減免、緩收、少收、截留、坐支、挪用等行為,嚴格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 市物價部門應當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車位租賃和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信用資訊共享制度,將公共租賃住房受託機構、承租家庭違規違約處理情況進行記錄和歸集,並按照有關規定與其他部門共享相關資訊,為社會信用管理提供資訊服務。

第七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管理部門及受託機構、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一)向不符合條件的物件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用途的。

第七十三條 承租家庭採取隱瞞家庭狀況變化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並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規定取消其承租資格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方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第七十四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信用管理檔案,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租家庭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對受託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對於考核不合格或居民反映問題比較突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或重新選聘委託。

第七十六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出租或者轉租代理業務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將有關情況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並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內容解讀

一、租賃管理

一是規範租賃管理模式。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託市保障中心以購買服務方式,將日常管理工作委託給原公房管理機構(簡稱受託機構),實施專業化管理。受託機構在小區內設立管理服務站,建立房管員制度。二是對公租房租賃合同相關事項進行規範。對合同文本制定部門及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合同簽訂主體進行了規範,屬於家庭申請戶的,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委託市保障中心與承租方簽訂合同,屬於單位申請戶的,要與申請人、申請單位簽訂三方合同。三是對公租房租賃管理(住宅)中的入住手續辦理程式、租賃期限等重要事項逐一明確,同時對租賃期內,主申請人死亡、離異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規定。四是明確公租房小區非住宅租賃管理事項。辦公用房由市保障中心負責制定使用方案並組織實施;經營性用房按市場化原則出租經營,市保障中心負責制定相應商業業態配置、招租方案等,受託機構負責具體招租、運營和管理。五是市保障中心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及承租家庭意見徵詢機制。

二、社群管理

一是明確社群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及服務內容。各區政府是公租房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責任主體,管理服務內容包含勞動就業、社會保險、福利救助等,要讓公租房居民享受與屬地戶籍居民均等的社會公共服務。二是進一步明確街道辦事處、社群居民會、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等在社群管理和服務工作中的職責分工。三是允許符合現行戶籍遷移條件的承租家庭,辦理戶籍遷移手續。四是倡導打造健康的公租房社群文化,提倡推行社群公益崗位建設等特色工作的開展;同時對社群管理用房的使用提出約束性要求。

三、物業服務。

一是確定公租房實行規範化物業服務。物業服務可由符合條件的受託機構自行管理,也可採取招投標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專項服務委託給物業企業。二是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公租房小區物業服務參照了普通住宅物業服務的內容確定。三是物業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公租房物業服務不低於普通住宅三星級標準,物業費與服務等級對應。住宅的物業費由承租家庭承擔,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性用房的物業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對於納入物業服務範圍但尚未交付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對交付後空置的物業,服務費由市保障中心按照物業協議70%的標準繳納。四是對公租房小區車庫車位使用管理、外來車輛管理、房屋裝修管理、特種及自動消防裝置管理、小區配套用房水電氣暖的繳費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五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履約要求及監管評估,市保障中心制定物業服務考核監管標準,並會同社群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牽頭成立)對物業服務企業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做出改進或是否續聘的決定。

四、維修養護

一是明確公租房維修養護內容:房屋日常維修養護和大中小修、附屬設施裝置日常維修養護和更換、房屋和附屬設施裝置突發應急事件的處理等。二是對住宅及設施維修養護的責任主體進行界定:建設單位負責保修期內的維修養護;受託機構負責保修期外的公共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及空置房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承租家庭負責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三是對小區配套設施裝置維修養護及管理的責任主體進行界定:監控設施裝置由公安部門負責管理;受託機構負責維修維護。供水、供電、供熱、燃氣、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裝置由相應經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實施管理、維修和更新。四是政府集中建設的公租房可暫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資金管理

一是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及用途。《暫行辦法》規定,公租房租金收入屬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住宅和非住宅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所必須的修理、養護費用等。二是建立租金收繳管理制度。市保障中心應建立租金收繳管理和通用票據管理制度,負責制定年度租金收入、維護和管理支出等預算計劃,經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稽核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保障中心為租金收入的執收單位,受託機構具體實施。三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享受免徵營業稅、房產稅的優惠政策。

六、明確公租房退回情形

《辦法》同時明確了公共租賃住房的退出機制和法律責任,其中包括七種需要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一是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是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是損毀、破壞住房,擅自裝修、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恢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四是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是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是隱瞞家庭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公共租賃住房的;七是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行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取消保障資格責令限期退回的決定書。承租家庭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承租家庭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相關問題解答

一、公共租賃住房包含原廉租住房嗎?

【回答】:包含。濟南已實施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並軌執行,此辦法的所有規定均適用於原廉租住房。

二、辦理入住手續需要提供哪些資料?辦理哪些手續?

【回答】:需要提供選房結果證明、居民身份證、婚姻證明、收入證明(或低保證明)、已退(未領)租金補貼證明、勞動合同等相關資料。需要辦理的手續有: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相關費用、領取住宅使用說明書。生活無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殘疾的住戶其監護人還應當提交履行監護責任的承諾書。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多長?

【回答】:租賃期限一次最長5年,最短1年。具體租期市保障中心可根據承租家庭收入層次、濟南居住證期限和勞動(聘用)合同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

四、租賃期滿後想續租怎麼辦?

【回答】:期滿想續租的承租家庭可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相關管理部門聯合複審。符合條件且未違約的,准予續租;不符合條件或有違約行為且不糾正的,管理部門出具終止租賃的書面意見。

五、哪些情形屬於必須騰退住房的?

【回答】:承租家庭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或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必須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管理機構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家庭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管理,根據國家、省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的發放和租後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發放的政策制訂,協調、指導和督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開展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及租後管理等工作。

各區(開發區、新區)負責實施本轄區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後管理等具體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對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價格、財政、司法和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租賃補貼發放和租後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配租物件、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離異、喪偶的,可以由申報家庭決定是否將其作為共同申請人計算在內。

子女成年後已婚的,應當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子女成年後未婚的(男性年滿25週歲、女性年滿23週歲),可以單獨作為一個家庭。

第五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配租。

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主要面向本單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六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本市家庭的,應當至少1名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應當持《居住證》連續滿3年、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七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自籌資金建設、面向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其自行調配。

開發區、工業園區也可以根據本園區外來務工人員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將市級的公共租賃住房劃撥一定數量用於保障外來務工人員。市住房保障部門在統籌考慮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規模、本市居民對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因素後,可以劃撥一定數量公共租賃住房用於保障外來務工人員。

第八條 申請開發區、工業園區籌集的面向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連續穩定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已辦理居住證;

(二)本地無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九條 申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第十條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開展分配的,其保障物件應當為經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稽核住房和委託同級民政部門稽核收入後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具體稽核程式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含申請、稽核、分配內容的分配方案,報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自行實施。分配結束後,應當將分配人員名單等分配情況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備案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物件檔案,並將備案情況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本市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於補貼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在適當時候可以擴大到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十二條 本市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至少1人取得本市居民戶口;

(二)申請人連續享受本市低保6個月以上或者享受特困人員供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計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積應當將申請之日前兩年內過戶的房產、自有住房、租住的公房計算在內);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無商業用房、寫字樓等非住宅和機動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五)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第三章 提交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影印件,原住房已被徵收的,應當提交徵收安置(貨幣補償)協議;

(三)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低保證、特困人員證明、殘疾證、烈屬證、優撫證、勞模證或者復轉軍人立功證明等證件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四)申請家庭戶主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的同意對其住房、收入和車輛等情況進行核查的宣告及授權;

(五)家庭成員身份證影印件、戶口簿或者居住證的影印件;

(六)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狀況證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子女應當提供未婚證明;

(七)《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及申請前6個月收入情況表》;

(八)《南昌市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家庭車輛擁有情況申報表》;

(九)有車輛的提供車輛登記影印件,無車輛的無須提供;

(十)收入類材料。有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從業人員收入證明》;2、工資存摺(銀行卡明細影印件(申請當日及前六個月明細)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工資單(條)影印件(申請當月及前六個月));3、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影印件;4、在外務工人員由用工單位或僱主出具的收入證明。

無穩定收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由社群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在校學生可提供學生證明代替收入證明。

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影印件。

(十一)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有原件的應當現場出示原件,供社群工作人員核查。

第十四條 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六)項材料,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申請租賃補貼,應當提交《南昌市租賃補貼申請表》和第十三條中第(二)-(十一)項材料。

第四章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式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申請、稽核、分配、監督等工作,應當逐步實現日常化、動態化。

第十六條 住房保障資格申請,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

1、受理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社群居委會設立受理視窗,受理住房保障申請。本市戶籍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視窗提出申請,外來人員向居住證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視窗提出申請。所需材料一式三份,一併提交。

申請人應當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戶主,特殊情況可委託代理人。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在受理工作人員見證下,簽署同意對其收入和財產進行核查的申明及授權,並加蓋手印;受理工作人員見證後應當簽字蓋章並核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各項證件原件與影印件,核查一致後,在影印件上簽字蓋章。

2、錄入資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提交的所有資料錄入、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並確保所有錄入、掃描資訊準確無誤。

對提交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齊視為放棄申請。

3、公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後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在社群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張榜公示3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網站的應同時在網站公示。

4、提交材料。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受理意見、申請人名單及相關材料通過住房保障資訊系統提交區住房保障部門。

(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核查房產。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核查申請人的住房情況,將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反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單位出具書面委託書,委託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進行經濟狀況核查。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反饋的符合住房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及委託書後,將委託書掃描至南昌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並通過南昌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將申請人所有資訊及委託書匯入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資訊系統,發起委託。同時將所有紙質材料移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定的相應機構或者專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確保所有移交紙質、電子材料的一致有效完整。移交程式由住房保障部門與民政部門進行協商確定。

不符合住房條件的,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門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經濟狀況核查。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在收到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後的45日(特殊情況可延長至60日)內,完成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報告,核查報告應當載明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車輛等核查資訊。

區(開發區、新區)民政部門將核查報告等相關材料按照協商程式返回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並將核查報告涉及的資訊從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反饋給住房保障資訊系統。

(四)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公示。

1、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到民政部門核查報告後的10個工作日內,綜合核查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及房產核查情況,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認定住房保障資格,將名單張榜公示3天,無異議的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2、異議複核。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的3天內,向原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由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再次申請認定,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情況再次核查住房面積或者委託同級民政部門再次進行經濟狀況核查。再次核查工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仍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將未能通過住房保障資格認定的理由書面通知受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由其書面通知申請人。

3、資訊反饋。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所有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將申請人的認定結果從南昌市住房保障資訊系統反饋給南昌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系統。

(五)材料移交。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申請人相關材料移交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建檔。

(六)名單報送、資料建檔。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認定申請人的住房保障資格後,將名單及相關檔案向市住房保障部門報送備案。

(七)備案公示。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已認定的住房保障物件在南昌市房地產資訊網公示,公示期直到分配前結束,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建檔。

公示期間,申請人申請條件發生變化,應及時向所在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告,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重新稽核確認是否符合保障條件。否則,一經發現並查實,立即取消其所得保障並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 申請租賃補貼的資格申請的受理和稽核程式按第十六條執行。申請人為低保家庭或者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的,可不進行經濟狀況核查。

第五章 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搖號分配前,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擬分配的房源位置、戶型、數量、租金標準和分配方案等向社會公示。搖號分配後,應當將中籤人名單和中籤房源等資訊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由市政府根據申請人和房源數量,在全市統籌安排、分割槽配置。

區(開發區、新區)自行制定本轄區的分配工作方案,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自行組織實施分配。

第二十條 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予以優先保障,其中低保家庭和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為第一優先順序,烈屬家庭、優撫物件及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市級以上勞模、成年孤兒、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為第二優先順序,連續3次未中籤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為第三優先順序。

二級以上(含二級)殘疾和特困人員中的60歲以上(含60歲)老人,應當配租4樓以下房源。

第二十一條 獲得租賃補貼資格的,經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報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書面通知市財政部門發放租賃補貼。

第六章 租金和物業服務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租金標準按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執行,原廉租住房保障物件退出後,房源作為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租金標準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根據保障物件的支付能力實行差異化租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員按不超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10%的標準收取,收入不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標準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40%的標準收取,收入超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倍但不超過2.5倍的,按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70%的標準收取。對享受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的烈屬家庭,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全免。

開發區、工業園區和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參照周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專案自行確定。

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委託兩家以上(含兩家)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再根據評估結果擬訂租金標準,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評估費從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 政府和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社會主體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費標準不高於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小區物業服務費市場水平,由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相關規定報區(開發區、新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按實際收取租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報酬。

第七章 租後管理

第二十六條 房屋交付使用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並辦理相關入住手續。

第二十七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

(二)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

(三)物業服務、水、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九)其他約定。

合同期限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不得改變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不得轉租、轉借、閒置。

承租人需要重新裝修的,應當徵得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同意,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手續;裝修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不可拆移的裝修設施在騰退時不予補償,也不得拆移。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承租人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將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或者改變用途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和物業管理服務費累積6個月以上的;

(五)未按要求及時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情況的;

(六)其他違反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條 承租人符合申請條件願意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內向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續約。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經濟狀況開展核查,核查程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核查後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續約;核查不合格的,承租人應當按時騰退住房。

第三十一條 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對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情況和對承租人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動態監管,定期、不定期開展核查,核查程式參照第十六條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收入條件發生變化、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保障物件,可以動態調整租金。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未分配廉租住房和已建成、未分配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面積標準的的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統一轉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以虛假證明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不予受理。

以騙取低保、特困人員待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實物或者補貼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或者補貼資金由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收回,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中籤家庭放棄承租中籤房源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市、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誠信檔案,將申請人不誠信行為記錄在案。

第三十五條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納入社群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徵收人等按國家、省、市相關檔案規定可以優先予以住房保障的人群,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程式按照本《辦法》執行,區(開發區、新區)住房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組織分配。

第三十七條 各縣可以根據本地實際,自行制定管理辦法,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涉住房核查的範圍為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和南昌縣、新建縣。

本辦法所稱外來務工人員為非本市各區(開發區、新區)居民。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下發的有關檔案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多渠道解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援,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者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並按照規定的租金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昆明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昆明倘甸產業園區和昆明轎子山旅遊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加大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投入和政策支援,將建設資金、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保障)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牽頭協調相關部門制定規劃、計劃、建設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等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規劃、民政、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園林綠化、公安、城管、工商、稅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託運營單位,具體實施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及管理,運營單位接受住建(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科學編制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結合國家和省下達的計劃指標,會同市發改、財政、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明確年度建設計劃,確定規劃選址及用地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結合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戶籍人口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用地指標上予以優先保障。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用地,以劃撥或者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價格按照國家規定計算。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選址,應當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配套的區域。規劃設計按照節約集約、節能環保的原則,做到功能完善、經濟適用。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採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建設)、企業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以下簡稱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及其他民間資本投資建設(以下簡稱企業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專案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以下簡稱商品房配建)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中央、省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資金,以及調劑安排的專項資金;

(三)金融機構貸款和公積金貸款;

(四)其他來源。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專案應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商業服務設施,其他配套設施按照有關規定設定。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成套住房建設以一居室或者兩居室的小戶型為主,應當進行簡易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宿舍型住房按照《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建設。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專案的房源基本情況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賃房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委託運營單位實施建設、持有產權和經營管理。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和進行經營管理,並接受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商品房專案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合同約定產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以約定的價格由政府回購。

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註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轉讓後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三)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節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七條在本市工作或者創業、居住的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的;

(二)具有當地城鎮戶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未享受實物配租的;

(三)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並在當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交納社會保險的;

(四)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外,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的具體准入條件由當地住建(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實施,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一個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1套成套住房;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年滿18週歲,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標準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財產的具體標準,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實行動態管理,適時調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部門制定,經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轉讓私有產權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直管公房或者轉讓直管公房承租權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

(四)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

(五)其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應當提交昆明市城鎮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畢業證書(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社會保險交納證明、住房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公安派出所核發的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宣告同意接受稽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稽核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複審、終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二)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符合規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情況報送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三)複審、終審。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複審無異議的報市住建(保障)部門。複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市住建(保障)部門對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複審通過的申請人,其相關資訊通過與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的資訊比對進行終審,並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門予以輪候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複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終審,終審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聯合終審,並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輪候登記,並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在本市註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規模,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可以代表本企業職工統一向當地住建(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搖號配租制度。具體的住房輪候搖號和配租管理規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向符合條件的本企業職工配租。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住建(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重新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繼續輪候;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佈。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輪候,輪候期不超過3年。

第二十七條取得輪候資格的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配租。

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職工,經企業討論通過並公示後配租,並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搖號時的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適應。

第二十九條各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五章租賃管理

第三十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申請人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式重新申請。

企業代表職工統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後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

第三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管理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達到3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人及時交納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計達到6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並繳納所欠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承租或者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市場租金確定。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和三個國家級開發(度假)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改部門會同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其他縣(市)區、開發(度假)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其發改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當地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向社會公佈,並報市發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政企共建、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地方政府公佈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行。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分級定租或者租補分離。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七條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按照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並結清相關費用。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的住建(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財產、住房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並按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而未如實申報的;

(七)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四十一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行為,對應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並按照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保障性住房專案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主要用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建設資金及租金收入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四十三條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資訊系統,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點、戶型、面積、租金,以及申請、輪候、配租和退出等資訊,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市住建(保障)部門和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第四十五條市、縣(市)區、開發(度假)區住建(保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並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佈。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住建(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物件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第四十八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警告,並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物件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登記為輪候物件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籤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4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師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中國小教師公租房)管理,充分發揮公共租賃住房使用效益,維護教育部門整體利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邵政辦發[20xx]38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小教師公租房按照佈局合理、標準適度、經濟適用和有利於學校發展的原則,由區教育科技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入住審批許可權由所在地中學(中心校)負責,服務範圍:各鄉教師公租房只能為本鄉在職在崗教職工服務,不得入住其他鄉教職工。公租房租金統一由中學(中心校)代收並上繳區教育科技局。中國小公租房的日常使用、管理、維護由區教育科技局委託公租房所在地中學(中心校)負責,管護過程產生的費用可從收取的租金中列支(不含管理費)。

第三條 中國小教師公租房是非福利性質住房,在堅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解決本鄉在職在崗中國小教師住房問題,優先解決非北塔區籍無住房年輕教師、支教教師和農村學校無住房教師入住,其次為住址距任教學校所在地路程在15公里以上交通不便,或有殘疾,需要在校居住的教職工。不符合入住條件的`,一律不得安排入住。

第四條 本週轉房只能解決本鄉中國小教師中本人及配偶名下在市、區內均沒有住房的教職工,有住房的教職工一律不分配公租房,兩地分居且15公里內無住房可適當考慮,其它情況一律不分配,已取得公租房租住資格的教職工在分配住房層次時,按工齡長短打分,夫妻雙方在本區學校工作且符合分房條件只能分一套公租房,打分按兩人工齡合計計分高低來入住住房層次,以後教職工入住按先後順序分配,當公租房分配緊張時,單身教職工可兩個人合住。

第五條 各鄉中學(中心校)成立中國小教師公租房管理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中學(中心校),負責入住稽核、管理和租金收取,區教育科技局負責全區教師公租房統籌指導、監管。

第六條 中國小教師公租房租金標準定為0.5元/平方米/月,以後租金收取標準根據市場行情適時調整。入住教職工簽訂入住協議後一次性交納半年租金,以後租金逐年收取。

第七條 教師公租房的入住物件須由本人向所在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研究,初步確定擬入住教師名單,在學校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間如有不符合入住條件的,由管理小組根據教師個人申請情況,研究調整。公示期滿最終確定的入住物件名單經中學(中心校)管理辦公室備案後方可入住。

第八條 入住教職工必須與中學(中心校)簽訂入住協議書,入住學校公租房的教師繳納給學校20xx元住房保證金。未繳納住房保證金的不予簽訂公租房入住協議書,辦理公租房退房手續時保證金無息退還。

第九條 凡原在住校的教師(含退休教師)佔用學校辦公房用作住家的,一律都要退給學校,只能留一間作教師辦公房,否則其費用按15元/m2的租金收取。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住教師應當及時退還教師公租房。

(一)一年期滿未辦理續住手續的;

(二)調離學校、自動離職、辭職、退休、被開除、解聘的;

(三)支教教師、頂崗實習支教師範生服務期滿的(繼續留任者除外);

(四)入住教師及配偶在距離學校所在地路程15公里範圍內已擁有住房的(含繼承、購買、自建等);

(五)擅自改變住房用途,私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他人的(含父母、子女、親屬);

(六)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內居住的(不含生病住院、教師產假期);

(七)在公租房內從事非法活動的;

(八)違反區教育科技局和學校相關規定,不符合入住條件的;

(九)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十)其他原因屬於應當退房的。

第十一條 符合退房條件、應當退房又拒不退房者,由學校按照協議約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報區教育科技局依章依規處理。

第十二條 入住教職工不得改變公租房結構擅自進行裝修,否則學校有權收回住房,並從住房保證金中扣除相關的費用。

第十三條 教師公租房的用水、用電、有線網路開通等相關費用由入住教師個人承擔,按期繳納,否則從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四條 教師公租房入住教師應明確各自衛生責任區,確保公租房衛生整潔。

第十五條 教師公租房如出現非人為因素的水電故障、牆面粉刷層剝落、地面空鼓開裂等情況,由個人提出申請,學校安排人員進行維修。如系人為造成損壞,由學校負責安排維修,相關費用由損壞實施責任人承擔。公租房室內插座、燈泡、開關、水龍頭等易耗品的損耗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學校有關工作人員在教師公租房分配、安排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xx〕4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准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援,限定套型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地稅、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採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專案按照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劃塊配建、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投資建設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物件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符合本辦法規定收入條件的下列群體: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雲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雲南省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於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物件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城鎮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政府確定的城市低保金數額的3倍以內。

具體准入條件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週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向戶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得同時在戶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請。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宣告同意接受稽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影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人才市場提供的大中專畢業生有關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稽核;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當地媒體進行不少於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具體稽核程式和輪候期限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稽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工商註冊、社會保險、繳稅等情況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具體配租面積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配租。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並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各州(市)、縣(市、區)可採取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配租結果及時在當地媒體公佈。

第十七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書後30日內簽訂《雲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式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區域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不含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十九條、企業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二十條、配租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農業轉移人口或者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邀請相應的工會組織和街道、社群協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閒置,也不得用於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建設成本為基礎,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租金水平分級核定。租金原則上不得高於同地段同檔次市場租金的70%。具體分級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區分不同保障物件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1次,並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可以從承租人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中支付。具體辦法、標準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可以實行產權所有單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沒有續租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一)採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租賃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稽核、公示、輪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確保做到租賃過程公開透明、租賃結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資訊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物件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物件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運營等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稽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資訊。

第三十二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於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違法違規收取、貪汙、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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