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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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經委、交通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為增強汽車維修的行業管理,保證汽車安全執行,提高運輸效率和節約能源,更好地為運輸生產服務,通過調查研究,並徵求各地經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特制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經財政部、公安部、國家物價局、國家標準局、財政部稅務總局、中汽公司會籤同意,現將該辦法發給你們,請遵循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保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進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成立健全和增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保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需堅持“計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增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類型別汽車維修業協調進展。

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本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記錄,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更維修專案,應經本地交通主管部門複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記錄;變更營業地址,需向本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記錄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本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關聯資料:行政法規共1條

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專案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保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裝置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改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需具有與其經營範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需有必然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查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

其它型別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配有必然比例的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裝置、檢測裝置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裝置,能夠委託外協作業,但兩邊必需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本地情形制定。

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需按國家標準局釋出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標準會同各級標準部門制定的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執行,並必需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查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需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查驗制度,配備專職查驗人員和必要的查驗裝置。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數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檔案。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必然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使用者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由本地標準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能夠同意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鑑定。

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需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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