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酒店消防責任及事故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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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消防責任及事故處理規定1

安全生產事故處理制度

大酒店消防責任及事故處理規定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採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後,應該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1、輕重、重傷事故,有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公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委、勞動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發生應採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採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後,應當公開宣佈處理結果。

大酒店消防責任及事故處理規定2

為進一步完善酒店的消防管理,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每位管理者及員工必須嚴格執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凡因管理工作疏忽或工作失職發生火險、火情事故,將視情節輕重相應追究當事人和部位、部門管理人員責任。

2、凡屬於個人不按規程操作,或責任心不強發生火險、火情者視情節按((員工手冊))規定處罰,如屬臨時聘用人員即以辭退處理。

3、凡因管理工作不力發生火險、火情應追究部門副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和發生事故部位的主管人員責任,如造成經濟損失除按((員工手冊))處理外,肇事人和部門管理人員還將按損失的數額作出相應的賠償。

4、對在防火檢查中提出的'火險隱患沒有按期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追究部門和所屬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

5、對所屬部門、部位的消防器材、設施保管不善,導致損壞丟失的應由部位主管、領班按價賠償。

6、對故意損毀、破壞消防裝置的,將視情節給予當事人辭退、罰款處罰,並按數額照價賠償。

7、過失和嚴重過失,由保安部開出((過失記分通知單)),報人力資源部執行。情節嚴重需辭退以及賠償數額較大,由保安部開出((過失記分通知單)),報酒店總經理室批准後送人力資源部執行。

康源大酒店保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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