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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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

2016企業所得稅新政策

記者從市地稅局獲悉,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國執行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內容: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一、適用範圍

適用政策的企業,是指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適用政策的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其中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援活動;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體、動漫遊戲軟體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製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是指菸草製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程式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上述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餘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二、如何歸集研發費用

1.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1)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其中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專案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直接投入費用。包括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製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製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製產品的檢驗費;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執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租賃費。

(3)折舊費用。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的折舊費。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4)無形資產攤銷。用於研發活動的軟體、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於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裝置、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佔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專案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2.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財稅〔2015〕119號檔案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製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3.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徵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4.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三、特殊研發方式的處理

1.委託研發。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委託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專案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合作研發。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專案,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集中研發。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專案,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四、會計核算要求

1.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研發專案立項時應設定研發支出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專案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年末應彙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並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註一併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彙總表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附件所附樣式編制。

2.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研發費用各專案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彙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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