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收養關係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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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合法收養關係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合法收養關係具有怎樣的法律效力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係。

《收養法》第23條第l款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根據該款的規定,並結合我國婚姻、繼承等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收養關係自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擬製父母子女關係成立,養父母有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也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對養父母也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和養子女均依法成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養子女與養父母近親屬的關係,主要是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形成的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的關係,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子女形成的養兄弟姐妹關係等等。這些擬製血親關係也同樣適用法律關於自然血親的規定,相互間在一定條件下承擔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義務,並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2、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的關係。

合法的收養關係在創設新的親屬關係以及與此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同時,也消滅了原有的親屬關係和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一規定,也是收養法關於收養關係法律效力的重要方面。養子女與其親生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關係屬於自然血親關係,是基於出生的血緣聯絡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這一關係可因合法收養關係的成立而全部歸於消滅。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之間,與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不再承擔撫養教育、扶助幫助和贍養扶助的權利和義務,相互之間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此種效力對於穩定家庭關係,防止發生家庭矛盾和糾紛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需要說明的是,養子女與其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的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和權利義務的消滅,並不改變他們之間的血緣關係,他們仍然有義務遵守婚姻法關於直系血親以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3、關於養子女的姓名問題。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標誌,姓名權也是公民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屬於人身權利的範疇。收養關係確立後,養子女的身份關係發生了變化,與收養人形成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養父母成為被收養未成年人的新的法定監護人,他們對於養子女的姓名具有決定權,對於這項權利,他人不得干涉。為了保護這一權利,《收養法》第24條規定:“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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