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的法律效力諮詢法律建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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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生效。根據婚姻法第23條的規定,收養的法律效力可分為兩方面:

收養的法律效力諮詢法律建議介紹

1.收養的擬製效力。收養的擬製效力,即形成收養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效力與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相同: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2.收養的解消效力。收養的解消效力是指收養使被收養人與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終止消除的效力。這是對父母子女法律關係的解消,而對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消除的。收養法第23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和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其他近親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但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條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規定仍然適用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親屬之間的結婚行為。

孤兒或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與生父母親屬、朋友間可形成撫養關係,但不適用收養關係。

違背民事法律行為的收養行為無效的.情形:

1、收養關係當事人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收養行為無效。

要求行為人具有與其從事的民事行為相當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對民事主體資格的要求。無論何種民事法律行為,都是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基礎的,並且以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為目的。因此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具備獨立地表達自己意思的能力。收養行為旨在建立重要的父母子女關係,所以作為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收養人必須是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收養人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以及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收養行為是無從談起的。

應當注意的是,由於在收養關係中,被收養人多為14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他們都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人,所以其作為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必須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從事收養行為,而作為被收養人法定代表人的民事主體,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否則,從事的收養行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收養行為無效。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就是當事人把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內在願望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特徵。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在意思或者內在意志;二是須將這種內在的意思表示出來。

在收養行為中,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收養行為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願、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如果收養關係的當事人並沒有真正通過收養關係建立父母子女關係的內在意思,而是試圖通過收養而達到其他不法的目的;或者通過收養來規避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或者當事人表示出來的收養的意思不是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是被欺詐、脅迫的結果等。只要具有這些情形,就說明當事人從事收養的民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實的,由此而形成的收養關係不具備法律效力。

3、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收養行為無效。

這裡所指法律,是廣義上的法律,不僅包括收養法,還包括國家頒佈的各種法律、法規。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就是社會共同的利益,如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等。保護和調整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和政策的共同任務,我國的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一致的。

收養行為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親屬權利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這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利益和義務不能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就不能賦予其法律效力。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收養行為不違反法律,是指其行為不應當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行為內容不違法、行為的動機目的不違法以及行為的方式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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