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貿易中法律風險防範的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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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的提出

關於國際貿易中法律風險防範的分析論文

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趨勢的不斷壯大以及各國間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日益頻繁,許多國家已經把國際貿易作為重要的支柱勝產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產品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發展速度已經超過了傳統國內產業。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經濟的全面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經濟發展逐步加快,尤其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愈來越多的企業跨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進出口貿易總量不斷攀升,所佔國際市場份額不斷擴大,國際貿易取得了較好成績

同時也應清醒的認識到,當前環境下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既面臨機遇,同時也必然遭遇極大的挑戰,隨著經濟發展的全球化,企業面臨的經營環境變得越來越艱難,並經常處於各種國際貿易糾紛當中。國際貿易中的糾紛具有“國際性 ".“多樣性”和“複雜性”特點,國際貿易的法律風險也大大高於國內貿易的風險,尤其目前我國公司對國際貿易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更為陌生,因為在國際貿易中,除了簽約和履行,還涉及跨國運輸、貨物保險、國際支付等關鍵步驟,必然增加貿易糾紛的多樣性。並且因為糾紛涉及外國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存在著繁多條約、公約和慣例約束著人們的貿易行為,甚至需要適用某個主權國家的法律、規定處理爭議。因此如何防範和應對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風險,已成為增強外貿企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指標。

2國際貿易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

國際貿易風險是指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進行商品貿易過程中,由於不可預測的因素導致的風險變化,使得貿易結果可能與貿易期望的目標不能達成一致,進而產生貿易損失的可能性。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風險則常常是由於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法律程式不確定以及法律法規修改等原因造成的,同時參與國際貿易的雙方屬於不同的國家和地區,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意識不同,也會產生潛在的法律風險,從而導致直接或間接的貿易損失。國際貿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大額交易,交易企業投入巨大,一旦發生風險或事故,造成的損失將不可估量,嚴重情況下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做好風險防範工作不僅有利於保護我國外貿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促進外貿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3國際貿易中法律風險防範措施

(一)開展交易物件資信調查以瞭解交易物件所在國的政治、法律、匯率等資訊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主體眾多,既有世界跨國公司,也有中小企業,還伴有無主體騙子,表面上難以識別。許多業務一旦得到雙方認可,第一步即告完成,但一些設陷者,一般開始隱藏得比較深,在業務前不露破綻,而在業務進行中設陷,且手法不斷翻新、不斷變化,嚴重干擾了國際貿易的正常秩序,應嚴密防範和打擊。因此在國際貿易中,選擇誠信和信用較好的交易物件是風險防範的前提,是貿易成功的關鍵所在。無論是買方或是賣方,作為想進入某國拓展市場的外國商家,對新的合作伙伴、當地市場以及產品資訊等方面必須掌握充分的相關資訊,對交易物件的資質和信用進行全面調查,包括對方的營業資格、合法經營資質、信用等級等,如果進行大宗商品交易,還應當委託相關單位對對方的信譽狀況和不良記錄進行查詢,以提前做好防範對策

另外由於受到世界各個國家不同的政治局勢的影響,使涉及貿易的雙方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風險,因此在開展國際貿易之前,瞭解交易物件所在國家的相關政策和制度是保證在交易過程中不違反法律和政治的必備條件,同時還應當瞭解相關國家的關稅、貿易壁泉的設定、匯率變動等資訊,才能保證其在國際貿易中掌握政策主動權

(二)保管好國際貿易合同磋商過程中的檔案

國際貿易往往涉及大宗貨物的買賣,標的額巨大,因此必須通過規範的合同文字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下來,以防範合同內容不明確而產生的風險。國際貿易合同的訂立必須通過雙方當事人嚴密的磋商、斡旋,同時由於地域差異,許多國際貿易合同的磋商過程通過網路、傳真等電子方式進行。合同磋商過程中雙方表達過的意見、提供過的資訊等,可以作為解釋之後達成的合同條款的參考,甚至成為合同的一部分。另外,當事人雙方之間就特定交易標的生效的內容,並非僅限於雙方共同籤宇的那份合同書上所載的內容,而是包括雙方就同一標的達成的所有協議的總和。例如報價、形式發票等。對於一些複雜的交易,雙方經常對某些條款反覆以函電形式交換意見,如果這種意見交換過程最終就某項事項達成一致,則就形成了一個合同條款,該條款即使不被載於之後簽訂的合同書中,也是雙方合同的一部分,可以被賦予強制執行力。因此,應當妥善儲存雙方往來函電,不管是信件、傳真還是電子郵件,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為了最大限度地防範法律風險,除了儲存往來函電外,還要儲存發出檔案的證據。更為有效的做法是,給每封發出函電都註明日期和事由,並在交往初期就要求對方在回覆己方的函電時都註明其所針對的己方函電的日期和事由,這樣只要己方出示收到的對方函電,就能證明自己發出過某件函電

(三)選擇正確的貿易術語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是目前在國際上影響較大的與貿易術語有關的貿易管理與規則之一。根據買賣雙方承擔的不同義務,現行有效的`《2000年通則》將13種貿易術語劃分為C. D. E. F四組,每個術語都代表買賣雙方在費用、風險、交貨等方面不同的責任承擔。從F組、F組、C組至D組,其總的趨勢是賣方的義務負擔和風險逐漸增加,而買方的義務負擔和風險逐漸減少。我國外貿企業傳統上習慣選擇使用兩個貿易術語,即FOB和C丁F,這兩個術語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是我國外貿企業的不二選擇。但是,這兩個術語在現代物流業較發達的背景下卻並非最佳選擇,有時甚至是不當選擇,會引發風險。這是因為這兩種術語都只適用於船運,而且只適用於非集裝箱運輸。現今國際貿易的運輸方式已經從最初的海洋運輸發展到鐵路運輸、航空運輸、河流運輸、郵政運輸、公路運輸、管道運輸、大陸橋運輸以及由各種運輸方式組合的國際多式聯運等各個方面。因此我國外貿公司應當根據不同的國際貿易合同、不同的運輸方式以及自己在業務中扮演的角色,結合業務實際需要,選擇有利於本方的貿易術語

(四)選擇正確的付款方式

支付條款是國際貿易合同中的一個主要內容。不同的付款方式對於貿易雙方存在不同的風險和在經營中的不同的資金負擔。正確選擇支付方式能使進出口雙方在貨款收付方面的風險得到控制,並在資金週轉方面得到通融,從而促進交易目的的實現。

目前在國際貿易中使用較為普遍的付款方式有直接匯款、信用證、託收等,而與直接匯款配套使用的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工具。對於較為複雜的國際交易,通常會設定幾個付款階段,組合使用數種付款工具。然而實際合作中,我國外貿企業比較喜歡使用信用證,甚至達到無論必要、適當與否,都一律使用信用證的地步。因為多數企業深信信用證由於有銀行信用介入,能較好地實現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但信用證比較適宜初次交易的企業之間。由於其操作比較複雜,費用較高,也容易出現爭議及質量糾紛,並非完全保障,對於相互之間比較瞭解、交易較為頻繁的商業夥伴之間,使用託收方式是相對更好的選擇

(五)做好合同履行中法律風險的防範工作

1.比對信用證與合同條款的一致性採取信用證作為付款方式的國際貿易合同中,進口方有義務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出口方則有權利拒絕接受與買賣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信用證。進口方經常會在信用證條款中加入一些合同中並未規定的單據和條件,這些新增部分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則不合理,因此,出口方接到信用證後一定要仔細比對,發現不一致或者增加的條款而又無法在自己可控範圍內予以滿足時,一定要及時提出修改信用證

2.及時檢驗和發出通知。貨物的檢驗程式和標準是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條款,當買賣雙方達成貿易合作時,應當準確約定,有時,進口方僅僅抽取一些樣品進行檢驗,如果樣品合格,賣方將會開始安排託運,事實上這個過程中存在許多風險;如果只檢驗其中的部分樣品,且在收到貨物後才發現未檢驗的貨物存在缺陷,那麼進口方又如何證明上述事實和主張權利呢?因此進口方接到貨物後,一定要根據合同的規定及時檢驗,如無規定則要儘快檢驗,發現質量、數量不符合約定要馬上通知出口方。如果未能及時檢驗或通知,則可能喪失提出貨物不符並賠償的權利。

3.進口生產線安裝過程中的注意事項進口生產線需要安裝、除錯、驗收,過程比較長,還涉及到雙方配合,出現問題後責任常常難以界定,例如配套設施的質量問題、實驗室檢測水平問題、工人技術水平問題等。並且雙方由於語言溝通障礙和文化隔閡,還會由於一些很小的分歧導致矛盾擴大,由於一方或雙方處理不夠理性導致關係的破裂。因此應該對安裝過程加倍重視,在安裝過程中,每一天的工作情況都要做成記錄,由雙方籤宇確認,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邀請第三方代表見證整個安裝過程,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六)選擇有利的爭議解決方式、地點和機構

爭議解決方式屬於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在合同中加以規定。具有法定強制執行力的爭議解決方式有法院訴訟和仲裁兩種。在國際貿易業務中,由於交易主體處於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下,一旦發生貿易糾紛,仲裁較訴訟而言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對交易各方也更公平,因此仲裁是解決爭議的較為理想的手段,國際貿易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仲裁條款。

雙方在選擇時應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例如,首先是時間成本,法院訴訟尤其是涉外訴訟,公證、送達等程式要求很嚴,又是多級審理,因此所用時間一般會比仲裁長。其次從裁決質量來看,由於仲裁裁決實體上基本不受監督,仲裁員也不受組織監督,因此仲裁裁決質量從合理合法角度而言並不比法院判決高,有時甚至更低。再次是費用角度,一般情況下法院的訴訟費比仲裁機構的仲裁費要低很多。最後從執行角度而言,一國法院判決一般不會在另一國家得到執行,但仲裁裁決卻可以。

因此針對我國外貿企業遇到的糾紛來說,如果對方在我國有資產,而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無資產,則建議選擇訴訟,除此之外,一般選擇仲裁。如果選擇法院訴訟,合同中一般不必事先選定特定法院管轄,基本上是在糾紛發生後由原告根據自身情況和有關法律規定選擇具體法院。如果選擇仲裁,則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必須在合同中預先選擇。

4結論

綜上,筆者針對國際貿易中有關法律風險的防範提出建議:國際貿易風險型別複雜化、多樣化,尤其是各國的法律差異使得貿易風險因素增多,為了減少從事貿易的風險,應當重視和關注國際貿易過程中的法律風險。總之,建議在確定合作公司的合法和誠信之後,簽訂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的合同文字,不能只將採購訂單作為安全依託。在國際貿易中加強各型別風險的防範對於保護外貿企業,降低外貿損失,促進國際貿易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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