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法律傳統對養老金影響各異

來源:果殼範文吧 1.17W

養老金的四個世界與法律制度兩個淵源

不同法律傳統對養老金影響各異

有國外學者大聲疾呼,在養老金髮展水平上,歐洲應該向英國學習,而英國應該迎頭趕上美國;它們三個經濟體在養老金上形成了三個梯次;還認為,這要歸結為歐洲大陸沒有英國的盎格魯-薩克遜傳統即普通法的傳統等原因。但是,英國與美國比起來又遜一籌,尤其是70-80年代以來,美國養老金的發展已遠遠將英國甩在了後面,英國與美國相比不在一個檔次上,因此,有人稱美國為盎格魯-美利堅傳統。

無論是公共養老金還是私人養老基金,作為資本主義標誌之一,其規模大小具有重要意義,較大的規模就必定形成一個產業,對金融制度結構形成重要的推動作用,成為資本主義世界金融管理理論與實踐變革的催化劑,進而成為主導全球證券市場的新型金融工具的一支重要生力軍。這是因為,鉅額的養老基金將極大地影響民族國家和全球經濟結構及其執行質量,並且對公司治理結果具有重要影響:員工通過養老金而佔有生產資料,受託人、受益人、代理人和發起人之間構成了一個龐大的養老金資本主義,進而對資本主義的“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影響;員工通過養老金購買股票而擁有公司,眾多的養老基金依賴於發達的金融市場,發達的金融市場依賴於發達的養老金資本主義,而發達的資本市場離不開龐大的養老金資產;換言之,眾多受益人依賴的就是這個養老金資本主義,這就是盎格魯-美利堅傳統下的養老金帝國的本質。而相比之下,DB制度就很難造就一個養老金帝國。

正是由於說英語的美國、英國、加拿大和澳大利亞擁有英國式的普通法傳統,所以,它們在養老基金的性質、結構和監管上比較相似;所以,它們的養老金就比歐洲大陸國家和拉美國家更為發達;所以,美國就能成為許多類似J.P.摩根等全球性巨型一流的金融公司的所在地;所以,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正在發生向盎格魯-美利堅養老金模式的轉變。

在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和以法德為代表的大陸法兩大法系中,繼受英國式的普通法系傳統的國家主要是說英語的一些國家,而歐洲大陸法系的傳播則主要是歐洲、拉丁美洲、非洲和亞洲等。所以,絕大多數繼受大陸法系的亞非拉國家的養老金水平與歐洲大陸本土相比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這個意義上講,世界上實際存在著養老金的四個世界,而不僅僅是克拉克所說的三個檔次。

不同的法系傳統是導致不同養老金髮展水平的重要原因之一,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眾多學者的研究對此已經給出了驚人相同的答案。

不同的法律傳統不僅可以對養老金制度產生重要影響,這是問題的表象,根本問題在於其對財產製度和金融市場所產生的不可估量的影響。那麼,我們如何解答這個經濟現象?

兩個法系傳統導致兩個不同的經濟結果

有研究表明,無論採用何種測量方式,普通法系國家的經濟增長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都比大陸法系國家的發展水平要高,例如,1960至1992年普通法國家比大陸法國家人均實際GDP增長率大約年均多出0.5%左右。此外,一般來說普通法系國家的經濟自由度也比大陸法系高出一些。

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個不同法系之所以導致不同的社會經濟結果,是因為這兩個法系之間具有較大的差別:

第一,它們對經濟發展的適應性能力不同。普通法系的彈性比大陸法系更大一些,比較更能適應金融發展的要求,在法律彈性與滿足金融發展需求的能力之間,後者出現的缺口要大於前者,所以,後者由於缺乏有效的彈性和適應性而難以支援金融的發展。

第二,它們對私有產權的保護程度不同。從對債權人和股東的保護程度來說,儘管各國的法律差別很大,但一般公認的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對其保護程度為最強,而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為最弱;從對投資者保護程度的執行效果來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國表現得最強,而在大陸法系中,以法國為起源的法系國家表現最弱,以德國和北歐各國法律體系為起源的國家表現居中。

第三,它們對資本市場的促進作用不同。由於上述原因,一個不爭的事實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的資本市場一般都比大陸法系的國家要更為發達一些,而大陸法系國家的資本市場一般都比普通法系的國家要落後一些,其中,尤以法國為起源的大陸法系國家的資本市場發展速度為最慢,並且資本市場的整體成熟情況對其經濟體的整個發展階段的依賴程度要更強。

大陸法系的僵硬與繼受國家的相對落後

大陸法系在欠發達國家佔統治地位。從小的方面看,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還可以被細分下去,例如,大陸法系還可再分為法國法族、德國法族,也有學者在繼續劃分出北歐法族;還有學者將之劃分為更多的5-6種之多;甚至僅就《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又可分為比利時模式、盧森堡模式、義大利模式、西班牙模式等多達8-9種以上。

如同普通法系中存在著盎格魯-薩克遜與盎格魯-美利堅差異性那樣,大陸法系國家之間存在的差別就更大,即使採取同一個法族例如《法國民法典》的國家之間,隨著時間的推移,它們之間存在的差異性就很大。

據法學家的研究,在大陸法系中,差異性最大的兩個典型法族是《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前者比後者更為僵硬一些;法國法族的國家在經濟上普遍要比德國法族的國家略遜一籌。

《法國民法典》傳播到了世界七大洲中除大洋洲和南極洲之外的五大洲。但是在對上述幾十個國家和政治實體進行統計之後發現,《法國民法典》是大陸法系中“統治”大片落後國家與地區的一個最有代表性的`民法典,這些國家要麼是歐洲的小國,要麼是非洲和亞洲的欠發達國家。

大陸法的僵硬與缺乏彈性導致企業年金制度不發達。大陸法不僅對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表現出不盡人意的僵硬性,而且法國本土的無數次修訂與繼受國嬋變過程中也同樣顯示出缺乏適應性。

為了與近在咫尺並日益強盛的德國進行競爭,《法國民法典》自誕生以來就不斷修改,僅在法國本土就修改了百餘次;較大的一次修改是1945年,當時,法國為二戰中的失敗所震動,成立了由12位教授、法官、律師和公證人組成的民法典改革委員會重訂法國的民法典,目的是為了抗衡年輕的、影響日益擴大的《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這種與時俱進的時代精神使之在物權法和債法等領域都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至今為止,《法國民法典》的信託精神還是始終沒有樹立起來,無論是私人養老金制度還是公共養老金制度,其落後程度和改革的屢次夭折,即使在歐洲,法國也是最落後的國家之一;經濟上的大國與金融市場上的侏儒形成了鮮明對比。正如拿破崙晚年被囚於聖赫勒拿孤島時所言:“我的光榮不是在打過四十次的勝仗,因為滑鐵盧之一敗便可使它們完全被人忘記了。但永久不能被人忘記,而且可以與時間共存的,卻是我的《民法典》。”

據考證,《法國民法典》在200多年的嬋變和五大洲的傳播歷史中變異不大,尤其是19世紀各國建立的民法典,有的幾乎是完全抄襲《拿破崙法典》, 有的是拿它當藍本而斟酌損益,有的是用它參考而自立門戶。它們幾乎沒有一個不曾受過《拿破崙法典》的影響。於是,金融市場也好,養老基金也罷,這些繼受國在世界上都應屬第四個檔次,只有拉美幾個國家由於特殊原因,其公共養老金(或稱社會保障)制度十幾年來發生了較大改革。

法律制度是對經濟秩序的一個制度安排

學界對普通法和大陸法這兩大法系的評價由來已久,二戰後對其爭論除了發生在法學界以外,也不乏捲入了許多大思想家如哈耶克、韋伯等世界級大師。在我國,對《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價值評斷與爭論也非常激烈;幾年前我國在民法典編撰過程中還曾引起一場激烈的大討論。對這場論戰甚至有學者將之稱為“世界民法典編纂史上的第四大論戰”。誠然,爭論的焦點主要是集中在編撰體系與立法技術上等,是“對德國民法模式說不”,“打破德國民法模式”,還是傾向於法國模式,甚或雜取百家,為我所用。由於這個爭論主要是圍繞著我國民法典編纂起草思路而展開的,所以,到目前為止,還未見到不同法系對我國經濟產生不同影響的文獻,尤其還未看到不同法系對我國經濟和福利制度不同影響而展開討論的文獻。

說到底,經濟研究中的資源配置效率問題是個制度安排問題,而制度安排則是個法律制度的選擇及其社會安排問題。既然秩序與自由、效率與公正,它們的社會結果來自於法律制度的選擇,那麼,不同法系產生不同的經濟結果就是自然的了。

不同的法律制度對養老金制度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財產製度和財產關係上。那麼,為什麼不同法系對養老金制度和福利制度會產生如此重要的影響?就養老金制度來說,這兩個法系的本質區別在哪裡?為什麼對其影響的差異性如此之大?

不同法律制度形成不同監管方式

不同的法系產生不同的監管方式,不同的監管傳統對企業年金的發展產生不同的作用,由此推動下的不同資本市場成熟程度和企業年金髮展水平又要求不同具有不同的監管方式:它們之間具有較大的關聯性。

法律制度與企業年金(資本市場)之間具有某種關聯性,這種關聯性可以成為分析法律制度與企業年金二者關係的一個工具。利用這個工具,我們不僅可以看到企業年金在不同法系環境下的適應程度,同時也可以發現企業年金(包括資本市場)監管模式與法律制度二者之間也具有很大的關聯性。這些關聯性如下:

第一,普通法國家裡,經濟開放度相對較高,資本市場和企業年金的發展水平一般也高於大陸法的國家;這一方面說明了普通法傳統對企業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時,其經濟環境一般都比較成熟,資本市場比較發達。

第二,普通法與大陸法對企業年金的監管方式也存在許多不同之處,前者的監管制度比較靈活,更強調協商過程的作用,強調對第三方監管和私人部門權力積極性的利用。正是這種靈活的監管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企業年金的發展。

第三,這個關聯性還可以從反面來解釋:正是由於普通法對資本市場和企業年金的發展更具有誘發作用,或者說企業年金對普通法更具有適應性,所以,這些大環境的總和共同又影響了監管體系的干預方式,改變了法律對企業年金的監管模式;而這種靈活的監管方式又進一步促進了企業年金和資本市場的繁榮,深深影響了企業年金的內在本質。

第四,大陸法國家的情況正好相反,它更傾向於許可證制度等數量因素的限制與監管,從而導致協商作用的發揮受到較大限制,私人市場的行業監管能力由此就比較弱,空間較小,監管的彈性就相對缺乏,於是,企業年金等金融機構的數量就相對較少,資本市場也相對不發達;這反過來又進一步限制了金融的發展。

普通法國家的經濟開放度相對較高,資本市場和企業年金的發展水平一般也高於大陸法的國家。這一方面說明了普通法傳統對企業年金具有很大的刺激作用,同時,經濟環境一般都比較成熟,資本市場比較發達。

儘管各國的法律差別很大,但一般公認的是,以英美為代表的普通法系國家對投資者保護程度為最強,而以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為最弱;從對投資者保護程度的執行效果來看,也是普通法系的英美等國表現得最強,而在大陸法系中,以法國為起源的法系國家表現最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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