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險保險培訓:應收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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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財險保險培訓:應收保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銷售隊伍誠信建設,規範銷售行為,改善公司資產質量,有效管控經營風險,特制訂《應收保費管理辦法》(20xx年修訂版)。

第二條

應收保費的管控針對不同的業務環節明確管理責任部門,實行全流程管理。

第三條

應收保費管理採取事前、事中過程監控以及事後考核相結合的管控方式,重點防範自然人交費業務、渠道業務、分期付費業務、個人代理業務的應收風險。

第四條

應收保費帶來的經營管理風險:

(一)存在機構資金斷流的危險;

(二)掩蓋真實賠付率、費用率狀況;

(三)降低公司資金運用效率;

(四)不符合規定的交強險應收存在外部監管風險;

(五)易於造成銷售員工坐支或挪用、侵佔保費的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第二章應收保費定義

第五條

應收保費是指保險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應向投保人收取而尚未收到的保險費。

第六條

保費應收率

應收保費餘額

保費應收率=×100%

滾動12個月的保費收入

其中:“應收保費餘額”指財務報表期末應收保費餘額;分母“滾動十二個月的保費收入”係指滾動十二個月財務報表保費收入。

第七條

超期應收保費:超過約定繳費期限的應收保費;長期應收保費:帳齡超過90天的應收保費;超長期應收保費:帳齡超過365天的應收保費。

應收保費的賬齡自保單的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屬後原則計算。

第八條

應收保費壞帳準備,是根據應收保費帳齡提取的準備金,應收保費壞帳準備衝減機構變動費用預算可使用額度。

第三章管理組織

第九條

總公司應收保費主管部門為財務部,銷售管理部為共管部門,合規法律部、各產品部門為協管部門。

總公司財務部管理職責:

(一)組織完善應收保費管理辦法;

(二)全系統應收保費關鍵指標的確定及監控;

(三)應收保費異常機構指標監控;

(四)保費應收率考核結果的計算、公佈;

(五)系統垃圾資料的稽核,並上報集團資訊科技中心進行清理;

(六)應收保費超標機構系統關閉開啟稽核。

總公司銷售管理部管理職責:

(一)協助完善應收保費管理制度;

(二)負責應收保費分機構計劃控制率的確定;

(三)負責對全系統應收保費狀況的分析及預測;

(四)負責全系統應收保費管理的過程控制;

(五)應收保費超標機構系統關停初審;

(六)負責系統應收保費垃圾資料處理的初審;

(七)參與對機構應收保費情況檢查。

總公司合規法律部管理職責:

(一)對超長期應收保費及確需啟動法律程式進行清理的超長期應收保費組織清理;

(二)為應收保費清理中的訴訟、法律問題提供支援。

總公司產品部門管理職責:

(一)分期付款業務承保稽核、監控;

(二)參與稽核、處理應收保費有關工作;

(三)負責系統應收保費垃圾資料的核實。

第十條

各二級機構應指定銷售管理部或財務部中為應收保費的主管部門,指定主管部門外的銷售管理部或財務部、產品部門等部門為協管部門。應收保費主管部門和應收保費管理崗為應收保費管理的牽頭責任部門/人。二級機構負責人和三級機構負責人為本機構應收保費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監督本機構應收管理工作,將保費應收率控制在上級公司下達的管控指標範圍內。

分公司應收保費主管部門職責:

(一)負責落實執行總公司的應收保費管控政策;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公司的應收保費管理辦法,明確具體的管控措施、操作流程和處罰規定;

(三)將保費應收率控制在總公司下達的管控指標範圍內;

(四)組織和協調各部門加強應收保費管理;

(五)指導、檢查所屬各分支機構及銷售團隊應收保費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所屬各分支機構及銷售團隊應收保費指標考核;

(七)負責提交系統應收保費垃圾資料清理申請;

(八)負責分公司應收保費狀況的分析及預測,為總公司提供應收保費統計資料及相關情況。

分公司應收保費管理崗職責:

(一)負責具體實施應收保費管理制度;

(二)負責分公司所屬各分支機構及銷售團隊的應收保費管理和協調工作;

(三)每月5日、15日、25日前通過財務部門收集並下發應收保費清單給所屬各分支機構及銷售團隊進行核對;

(四)每月5日、15日、25日前向分公司兩核部門提供暫時停止出單許可權的銷售人員名單、代理點清單;並在每月10日前向財務部門提交應收保費管理工作處罰清單;

(五)定期通報應收保費情況,對應收率高、賬齡結構不合理的所屬各分支機構及銷售團隊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六)及時對超期應收保費的客戶寄發催收函,接受並處理客戶反饋意見;

(七)落實對離司人員的應收清理、追繳工作;

(八)根據總公司要求,每月3

日前上報《應收保費情況分析表》;

(九)對於應收保費管理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給分公司相關領導,並及時上報總公司。

各分支機構經理室職責

(一)認真落實並執行總、分公司應收保費管控措施;

(二)根據本單位的情況,制定應收保費管控處罰措施,將保費應收率控制在分公司下達的管控指標範圍內;

(三)及時對超期應收保費的客戶寄發催收函,接受並處理客戶反饋意見;

(四)為上級公司提供應收保費資料和相關情況。

銷售團隊主管職責

(一)認真執行公司應收保費管控制度,並及時在團隊中宣導,將保費應收率控制在公司下達的管控指標範圍內;

(二)在收到應收保費清單的兩個工作日核心實應收保費清單,根據應收清單,督促和陪同銷售人員催收保費;

(三)建立“應收保費臺賬“,制定詳細催收計劃,並通過日會、周/月例會予以落實;

(四)周(月)例會必須通報上週(月)應收保費清收情況並安排下週(月)的清收計劃;

(五)每日下班前到財務部門確認當天團隊成員借單情況,督促團隊成員及時繳交所收到的保費;

(六)對超期時間超過30天的,團隊主管必須拜訪客戶,對重點難點等異常情況,要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部門彙報;

(七)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擬離司人員動向及應收保費情況;

(八)配合分公司的銷售管理部門、兩核部門以及財務部門及時解決長賬齡應收保費。

銷售人員職責

(一)嚴格執行公司的應收保費管理相關制度;

(二)每天應首先檢查是否有應收保費,合理安排當天催收工作。對應收賬齡超過30天的,應每週一訪,應收賬齡超過60天的,每週兩訪,直至收回保費;

(三)將保費催收情況及時反饋給銷售團隊主管,如不能及時清收,應說明原因,對於確實難以收回的,應及時收回相關保險單證或採取相關措施進行追繳;

(四)收到保險單項下的保費後,現金保費應於當天交回公司或存入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支票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

(五)應將每日收取保費工作的進展情況當天記入工作日誌中。

第十一條

各環節應收保費管理責任部門對該環節的應收保費控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收保費管理各環節責任部門為:

(一)銷售環節管理責任部門為銷售管理部;

(二)出單、核保環節管理責任部門為相關業務部門;

(三)財務環節管理責任部門為財務部;

(四)資料管理環節管理責任部門由機構自定;

(五)渠道管理環節管理責任部門為銷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

第十二條

二級機構每月必須對應收情況寫出完整翔實的分析報告,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必須向總公司財務部、銷售管理部上報上季度《應收保費情況分析表》。

第四章應收保費管理

第十三條

應收保費管理應切實落實到日常工作,從應收保費產生的各個環節實施“過程”管控。

第十四條

對以下業務嚴禁產生應收保費,各二級機構結合當地情況適當調整的,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並報備總公司:

(一)自然人交費的業務;

(二)定額保單業務;

(三)客戶資信不好,需嚴格控制的業務;

(四)法定保險業務;

(五)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短期業務;

(六)簽單保費在人民幣2萬元及以下的責任險、新險種和各種分散性業務;

(七)年度簽單保費不足50萬元的法人車險業務;

(八)航次業務;

(九)貨運險業務(預約貨運除外);

(十)簽單保費在人民幣10萬元(或等值外幣)及以下的企財險、工程險業務;

(十一)儲金型、投資理財型業務;

(十二)仍有欠費的客戶。

以上業務屬於渠道業務的,按照《渠道業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分期付費的相關要求

(一)做分期付費安排的保單要按許可權履行報批程式,必須簽署分期付費協議並在系統錄入時完整錄入相應的付費期及金額;分期付費的審批採取KOA簽報的形式進行,審批流程為:三級機構提交―分公司產品部門審批―分公司審批。

預定繳費期限超過一年的需上報總公司產品部門審批。

(二)分期付費安排必須遵循下面的業務原則:

1.一年期保單的分期付費一般不超過四次,首期保費應在簽單時交納,最後一期交費應不遲於責任期滿前三個月;

2.企財險、車輛險業務首期交費比例不得低於30%,剩餘交費次數不得超過3次;

3.工程險保險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分期付費次數不得高於保險期限年數;最後一期保險費交付時間不得晚於保險期限終止前6個月;

4.貨運險預約協議承保中的分期結算約定,結算週期一般以30天為限,如因拓展業務需要可擴充套件至60天,但最長不超過90天。其中如約定結算週期超過60天的,必需經二級機構分管領導稽核通過。

(三)繳費金額應嚴格按照核保部門核准的出單條件予以確認。做分期付費安排的應遵循分期付費協議的劃分,原則上按實際入帳的保費金額分期出具發票,按時全額收取相應分期保費。

(四)對於因批增或批減保險責任致使保險費金額有變化的,應在分期付款協議中補充保險費增減後的付款計劃。

(五)幣種、匯率、支付形式等遵循財務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予以確認。

對於超過分期付費協議約定的交費期限,仍未交費的,實行比例賠付。

第十六條

銷售環節必須落實以下工作:

(一)對自然人客戶和小型企業,嚴禁欠費出單;

(二)個人代理人原則上實行先收費後出單的辦法;

(三)嚴禁坐支保費,不得交淨保費出保單;

(四)嚴格按照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從嚴控制交強險應收保費;

(五)銷售團隊必須建立應收保費臺賬,及時落實應收保費的催收工作,對超長期應收的客戶必須發放催繳通知單,對已離司人員的應收保費必須由專人催繳,必要時啟動法律追償程式;

(六)應密切關注離司人員的應收保費清理情況,凡是沒有繳清應收保費的人員一律不得辦理離司手續。同時,各分支機構應依法追究坐支或挪用保費人員責任,對坐支或挪用保費數額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向保險監管機關報送“黑名單”,數額較大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出單、核保環節必須落實以下工作:

(一)原則上交費與出單同步,不交費不出單。對因特殊情況確需先出單後繳費的,經辦人須填寫《保單借據》和《保費發票借條》,經團隊長、財務部負責人和機構分管領導確認簽字同意後,方可借出保險單證和保險發票;

(二)定額保單一律不準出借,必須先交費後出單或實行現金購買制;

(三)嚴禁出單人員未核對保費發票擅自列印、發放保單;

(四)出單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交強險出單的相關規定;

(五)嚴禁出單人員在未取得投保單的情況下,擅自根據客戶或銷售人員的表述,錄入承保資料提交核保;

(六)出單人員對“繳付方式”的確認主要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繳費金額、幣種、匯率、支付形式(現金、支票或銀行劃賬等)以及繳費期限和是否分期付費等;

(七)出單人員要按照各險種對保單錄入和補錄的規定,及時、準確、完整錄入保單資訊,按核保通過的條件慎重出單,對預約協議和代理業務在補錄時應根據業務系統情況謹慎操作,以免造成應收保費虛增;

(八)核保人員在核保系統中通過分期付費保單前必須核對分期付費協議;

(九)對於屬於分期交費的業務,必須按照分期付費協議在系統中完整錄入交費計劃、交費時間、交費金額等相關付費協議資訊。

第十八條

財務環節必須落實以下工作:

(一)收付費人員必須認真核對保費來源,嚴禁保費混結入賬;

(二)收付崗必須及時做好日清日結和收費確認;

(三)各機構收付費人員在出具保費發票時必須要收取現金或者經過籤批的《保費發票借條》或經過審批的分期付費協議,嚴禁收付費人員款擅自打印發票、擅自借出發票;

(四)財務人員根據目標市場管理要求,控制手續費及營業費用,嚴禁亂掛、虛掛手續費及營業費用;

(五)財務人員對於未達賬項必須及時清理,保證未達賬項的真實性,檢查是否存在私設銀行賬號轉移保費的現象;

(六)單證管理人員應主動與本級應收主管部門配合,對應收較多的機構或團隊,從單證發放的源頭加強對應收的有效管控。

(七)原則上每個業務人員借出發票不得超過5份,業務人員借出保費發票時必須出具《保費發票借條》,回銷時間應以投保時的付費約定為限,原則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屬後原則起算不得超過7天,對於超過期限未能繳納保費或已經達到5份的,不再借出保單和發票。《保費發票借條》見附件七;

(八)渠道業務的單證必須由專人領取和保管,每月對單證使用情況至少進行兩次對賬、盤點、清理、核銷,及時結算收費,以舊換新。原則上每個業務人員不得超過20份,相應回銷時間應以代理協議中的付費約定為限,原則上自起保日或核保日按屬後原則起算不得超過30天;

(九)對下級機構採取“總量控制、差額領取”的單證管理方法,允許下級機構的單證有一定的存量,但每次申領單證時需將已使用過的單證交回到上級公司進行核對;

(十)單證管理人員必須限制應收異常團隊或下級機構的單證發放數量。

第十九條

欠交保費的客戶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時,理賠環節應及時查詢是否足額交費,查詢結果應與財務部門、承保部門應收保費情況核實,如核實結果存在應收保費,理賠部門應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並積極協助催收保險費,收取保費後方可進行理賠。

第二十條

資料管理方面必須落實以下工作:

(一)嚴禁隨意掛靠業務來源;

(二)規範分支機構、團隊、業務人員系統編碼;

(三)及時做好單證領用、銷號的電腦登記工作;

(四)必須保證系統中分期付費保單資訊的真實和相關付費約定的完整,保證從統計系統中能順利提取分期付費保單的所有資訊;

(五)及時清理系統中的垃圾資料,保證資料庫內資料的真實完整;

(六)各機構落實應收資料管理責任部門,落實應收臺賬登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在渠道管理環節必須落實以下工作:

(一)與各級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代理資格,嚴禁與無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簽訂代理協議;(二)與中介渠道合作時,必須按照《渠道業務管理辦法》對渠道業務在資信調查的基礎上籤訂代理協議,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合作意向的談判中,對保費結算的繳付方式及違約責任作明確約定,並在投保單、保險單、合作協議等相關單證、檔案中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並實行專人維護,對渠道業務的應收管理必須按照《渠道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關於應收管理的規定進行催收工作;

(三)對代理機構保費結算適用結算週期和結算額度的雙重規定,以先發生為準向公司結算保費,各機構結合當地對渠道的分級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細化要求,對代理機構結算週期和結算額度的指導意見如下:

1.約定固定結算日,在結算日當日將所有代收保費餘額劃轉至公司的指定賬戶(例如:每月約定兩個結算日,以保證在保單賬齡15日內予以結算);

2.在非結算日,代理方代收資金金額達到一定限額時,應在代理協議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動通知甲方,雙方核實確認保費及相應手續費後立即全額劃轉至甲方指定銀行的保費存款賬戶;

3.保證當年出單的保費在當年清收完畢,不出現跨年應收。

(四)應對代理機構的保費結算額度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和嚴格執行;

(五)對未收到保費的業務嚴禁向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

(六)對代理機構惡意拖欠保費的,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直至訴諸法律進行追償;

(七)各級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督促其嚴格遵守《保險法》及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

第二十二條

簽單後,簽訂《分期付費協議》卻無法按照付費協議收取首期保費的,或簽單後15日內未收取保費的,必須收回保險單正本、有關憑證和保險費發票,並不予承擔保險責任。對於超過分期付費協議約定的交費期限,仍未交費的,實行比例賠付。

第二十三條

代理業務處理規定

(一)與各級公司簽訂代理協議的代理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代理資格,嚴禁與無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簽訂代理協議。機構渠道業務《合作協議》必須由分公司統一簽訂,簽訂人由各機構自定,《合作協議》必須由分公司銷售管理部進行統一管理。

(二)與中介渠道合作時,必須按照《渠道業務管理辦法》對渠道業務在資信調查的基礎上籤訂代理協議,必須在投保人投保時、合作意向的談判中,對保費結算的繳付方式及違約責任作明確約定,並在投保單、保險單、合作協議等相關單證、檔案中以書面的形式確定,並實行專人維護,對合作渠道超期的應收保費制定具體的催收計劃;對超期應收保費嚴重的合作渠道,由分公司銷售管理部報總公司銷售管理部後,總公司進行限制或停止出單許可權,直至撤消遠端出單系統;對於惡意拖欠保費的應停止與其合作,並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追償,直至將其所欠保費全部清理完畢,同時報保險監管部門進行“黑名單”登記備案。

(三)各機構渠道業務維護人員必須隨時跟蹤監控所維護合作渠道的每天出單保費情況,對超過公司規定15天以內的應收保費逐筆登記,及時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和合作渠道聯絡溝通,瞭解欠費原因,確定繳費時限等;對超期在15天以上以及合作渠道未明確繳費時限的應收保費,及時上報各機構銷售管理部(或中介/渠道部),同時向合作渠道下達停止出單警告,二次結算保費仍無此項應收保費時,將詳細情況報告相關部門,下達停止該合作渠道出單通知書,並對已發放單證及應收保費進行清收;

(四)渠道團隊及維護人員每天與合作渠道以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進行當日應收保費餘額有效確認,避免出現法律糾紛;

(五)對代理機構保費結算適用結算週期和結算額度的雙重規定,以先發生為準向公司結算保費,各機構結合當地對渠道的分級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細化要求,對代理機構結算週期和結算額度的指導意見如下:

1.各機構與代理機構簽訂《代理合同》或《合作協議》時,應嚴格控制保費結算週期,原則上每月必須結算一次,具體時間由各機構根據當時實際狀況自行確定,在結算日當日將所有代收保費餘額劃轉至公司的指定賬戶(例如:每月約定兩個結算日,以保證在保單賬齡15日內予以結算);

2.在非結算日,代理方代收資金金額達5萬時,應在代理協議中要求代理公司即刻主動通知甲方,雙方核實確認保費及相應手續費後立即全額劃轉至甲方指定銀行的保費存款賬戶;

3.保證當年出單的保費在當年清收完畢,不出現跨年應收。

(六)各機構必須嚴格按照《代理合同》或《合作協議》中約定的保險費結算相關約定,及時與代理機構結算保費。結算日前一週為對賬日,由渠道維護人員統計出業務報表,內容包括:被保險人、保險單號碼、保單保費、保單流水號等,與代理機構進行核對,由代理機構簽章確認,並在結算日當天將代收保險費轉入公司保險費收入賬戶。應對代理機構的保費結算額度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和嚴格執行。

(七)對未收到保費的業務嚴禁向代理機構支付手續費;

(八)對代理機構惡意拖欠保費的,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直至訴諸法律進行追償;

(九)各級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督促其嚴格遵守《保險法》及保險監管機關的有關規定;對違規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

第二十四條

未繳費出險業務處理

欠交保費的客戶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時,理賠環節應及時查詢是否足額交費,查詢結果應與財務部門、承保部門應收保費情況核實,如核實結果存在應收保費,理賠部門應及時反饋有關部門,並積極協助催收保險費,收取保費後方可進行理賠。

第五章系統關停

第二十五條

關停系統是指停止核心業務系統錄單權。

第二十六條

系統關閉及開通的條件

1、系統關閉物件:為二級機構保費應收率超過規定值的下轄超標三級機構、營業本部的超標大類險種(車險、財產險、意健險)。

2、系統關閉條件:保費應收率在規定時點超過考核應收率兩個百分點以上。

3、系統開通條件:保費應收率達到考核保費應收率上浮兩個百分點以內。

第二十七條

管理職責劃分

1、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落實保費應收率超標機構系統關閉及開通的具體指令的下達、監督;

2、總公司財務部負責保費應收率超標機構資料的提取、稽核、關閉、開通、通報;

3、集團公司資訊管理中心負責根據總公司財務部指令對保費應收率超標機構系統關閉及開通的具體操作。

第二十八條

操作規則

1、“自動”關閉及開通原則,機構達到系統關閉及開通標準,總公司財務部直接通知資訊管理中心關閉及開通系統。

2、特殊申請嚴格審批原則,系統被關機構未達到應收考核標準,因特殊原因需要開放系統的,必須提出申請並報經總公司產品部門、銷售管理部、財務部及公司分管銷售及財務的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開通。

3、系統關閉每月一次,時間為每月2日,系統開通不受時間限制。

第六章超長期應收保費及離司人員應收保費清理

第二十九條

各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超長期應收保費清理工作,做到逐單清理、責任到人、限期清理,根據形成原因逐筆確定清理方案。

第三十條

對於因銷售人員離司、代理人惡意拖欠形成的需啟動法律程式進行清理的應收保費,總公司合規法律部介入清理工作,每月根據機構上報超長期應收保費清單、形成原因確定清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離司人員應收保費清理

各機構應密切關注離司人員的應收保費清理情況,凡是沒有繳清應收保費的人員一律不得辦理離司手續。對於已經產生的已離司人員呆滯應收保費,各機構應成立專門工作組進行全面清理。

(一)在已離司人員呆滯應收保費中屬客戶未交費的,各機構應組織人力進行催繳,對於多次催繳不成的客戶,應對欠費客戶提起訴訟;

(二)在已離司人員呆滯應收保費中屬銷售人員挪用的,各機構應收集相關證據對其進行限期催繳,催繳不成者,立即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二條

超長期應收保費清理結果分業務型別與機構變動費用率掛鉤,具體管控措施由總公司根據機構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章考核及獎懲

第三十三條

保費應收率指標值的設定:

1、應收保費考核指標為財務保費應收率;

2、每年初總公司根據管控要求確定當年應收保費考核指標。

3、月度保費應收率指標確認日為月末,季度保費應收率指標確認日為季度末,年度保費應收率指標確認日為年末。

第三十四條

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規定

(一)在考核當期,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物件僅限於以下業務,並經過相關審批:

1、系統統保的股東業務;

2、作為非主承保方承保的共保業務;

3、分入業務;

4、保險期限超12個月且未到繳費期的分期業務。

(二)機構每月末終了2日內通過OA系統上報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報告,總公司審批流程為產品部門、銷售管理部、財務部。

(三)在計算保費應收率時,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應收保費除在“應收保費餘額”中減去外,還要從“滾動12個月的保費收入”中減去,即計算應收率的分子分母同時減去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應收保費餘額。

(四)不計入保費應收率考核的應收保費在計提壞帳準備時不予剔除。

第三十五條

應收考核獎懲:

(一)總公司對二級機構的保費應收率考核採用季度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結果直接影響二級機構整體績效;

(二)月度考核保費應收率超過考核指標值的二級機構,每超一個點扣發當月機構班子成員和應收保費主管部門負責人5%薪酬,扣發當月其它所有管理部門負責人3%薪酬(剔除績效考核薪酬部分);

月度考核保費應收率控制在指標值內的二級機構,低於控制指標值一個點以上的,總公司當月獎勵機構班子成員和應收保費主管部門負責人5%薪酬,獎勵其它所有管理部門負責人3%薪酬(剔除績效考核薪酬部分)

(三)年底應收保費考核時按照總公司對機構下達的應收保費考核辦法執行,超過控制指標值3個百分點以上的二級機構,年度整體考核一票否決。

第三十六條

對於保費應收率連續2個月超出考核值的,總公司將追究機構責任部門、責任人(含出單內勤、收付費出納)的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機構必須制訂針對相關應收管理責任部門及人員的考核及獎懲辦法,並以koa正式檔案的方式上報總公司財務部、銷售管理部備案。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總公司財務部、銷售管理部。

附件:

1、保費催收函

2、客戶回執表(適用於非車非意健險業務)

3、付費協議(範本)

4、保費發票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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