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方案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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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方案範文

(一)職業學校招生目標:市教育局下達區區屬職業學校招生目標1100人,全區國中畢業生升入市、區屬職業學校2000人。

(二)各國中學校送培目標:根據市教育局下達我局目標及各國中學校實際分解送培目標(具體見附件2)。

二、招生學校

(一)招生學校

1.區屬職業學校。市第一職業技術學校(下稱第一職校)與市職業高階中學校(以下簡稱市職高)開展聯合招生、合作辦學。第一職校保留藝術類專業,所招學生在第一職校校區就讀,其餘專業與市職高聯合辦學,所招學生在市職高校區就讀。兩校聯合招生所招學生計區區屬職業學校招生指標。

2.市屬職業學校。市轄區內20xx年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稽核公佈的具有中等職業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所有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

(二):20xx年應(往)屆國中畢業學生,高中應(往)屆畢業生,退役士兵、農村青年、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等其他群體。

三、招生工作階段安排

20xx年中職招生工作,分為三個階段實施。

(一)宣傳階段(20xx年3月至4月)

3月:各中職學校按國家有關規定製作招生宣傳資料(招生簡章),合法真實準確向社會公佈招生學校、辦學地址、招生專業、學制年限、實習時間、資助政策、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關鍵資訊。其招生和宣傳必須與公佈資訊一致。中職學校招生宣傳資料(招生簡章)須報區教育局審查(市屬其它職業學校須報市教育局審查),市教育局備案,並在招生宣傳資料(招生簡章)上註明“已經市教育局審查備案”後才能向社會公佈。凡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備案的學校和招生資料一律不得宣傳、公佈。

3月—4月:各中職學校、各國中學校要大力宣傳國家發展職業教育的方針政策和職業教育發展的前景,廣泛宣傳國家職業教育惠民政策,加強辦學特色、招生和就業優惠政策等宣傳,吸引廣大學生和適齡青年報考中等職業學校,積極引導鼓勵國中畢業生選擇填報中職學校。

4月20日—26日:廣一職校及市職高集中開展進校宣傳,向學生髮放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備案的中職學校印製的招生宣傳資料。

4月27日—30日:其它市屬中職學校開展進校宣傳。

各中職學校到國中學校進行集中宣傳時不得影響國中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到每個國中學校集中宣傳時間原則上不超過兩小時。

(二)志願填報階段(20xx年4月至5月)

1.各國中學校要確保送培計劃落實,堅持學生和家長自願、普職不兼報、市區職業學校統籌安排的原則,指導學生填報志願,鼓勵支援學生就讀區屬職業學校和市直屬職業學校,努力確保全區國中畢業生升學就讀職業學校和普通高中的比例不低於45:55。

2.對於希望就讀職業學校較早開始職業教育的九年級學生,在完成義務教育全部教學計劃和教學內容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早於5月1日),可統一組織到中職學校學習和參加會考,也可由國中學校分層施教,提前滲透職業技術教育。提前到中職學校學習的,須由學生本人填寫好“中等職業學校志願填報表”(附件4),並由生源學校和招生學校共同簽章備案。各生源學校將彙總名單經生源學校和招生學校共同簽章後報區教育局備案,作為學生管理移交的依據。

3.中職學校在彙總名單簽章後即表示已接收學生,接收學生後要做好課程銜接、教師協作、資源共享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安排精幹教師授課,讓學生以良好的成績通過國中學業水平考試。

(三)錄取報到階段(20xx年6月至10月)

1.根據學生志願填報情況,統一組織錄取。各生源學校要把引導推薦畢業生到中職學校就讀作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主動配合和協助職業學校做好招生宣傳工作,引導學生就讀中職學校,督促學生到中職學校及時報到,防止會考後學生外流,千方百計完成送培任務。

2.各中職學校要主動及時與生源學校和學生家長聯絡溝通,做好迎接新生的準備工作,切實加強管理,選派工作負責的教師擔任班主任工作,對學生開展耐心細緻的教育工作,積極落實國家惠民政策,及時對困難家庭的學生給予幫助,確保新生“進得來,留得住,學得好”。

3.各中職學校在10月上旬前完成生源學校送培統計工作,及時溝通反饋資訊,銜接落實相關工作。

四、有關要求

(一)嚴格招生紀律。認真組織學習《市教育局關於建立職業學校招生考評獎懲機制促進兩類高中協調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教發〔20xx〕4號)精神,嚴禁未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校或個人進校宣傳招生;嚴禁招生學校委託中介機構或他人招生;嚴禁向個人支付生源組織費。所有進入區內國中生源學校進行招生宣傳的學校,必須持有區教育局批准並加蓋公章的書面手續,否則視為私自買賣生源,從嚴追究校長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落實獎懲制度。根據《市教育局關於建立職業學校招生考評獎懲機制促進兩類高中協調發展的實施意見》(廣教發〔20xx〕4號)精神,對完成目標較好的國中學校予以獎勵,所需資金由相應職業學校提供。完成較差的學校在目標考核中降低一個等級。

(三)堅持學生自願。在引導學生填報自願過程中,凡未堅持學生自願,採取強制手段藉機“砍尾巴”,造成信訪舉報或造成學生流失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同時在質量考核中加大鞏固率、參考率考核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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