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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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檔案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群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並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佈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專案,填寫《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並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專案稽核、彙總,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專案應在試執行開始後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後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並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專案按《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專案由工人醫院委託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洩漏和高溫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衛生部門體檢完後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複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並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定期複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溫、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溫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安環部不能監測的專案,委託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後,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前應向高溫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減少職業病發生,保護職工健康及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集團公司關於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公司建立、健全職業衛生防治責任制,各單位行政一把手為本單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第一責任人,加強對職業衛生防治工作的管理,併為本單位職業衛生危害承擔責任。

一、組織機構

為做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在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決定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在安環部設立職業衛生防治辦公室,袁巨集波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公司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

二、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職業衛生的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集團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並通過各職能部門組織落實和實施;

2.研究和決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的重大問題,決定年度職業衛生工作部署,決定對職業衛生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獎勵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3、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具體負責公司各級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4.建立職業衛生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公司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情況;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教費、培訓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做到專款專用;

7、公司工會、人勞、生產技術和機動等部門,在其職責中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三、工作內容

(一)職業病前期預防、診斷處理、報告和調查統計管理

1、前期預防

(1)加強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負責對“三建”專案職業衛生設計進行審查。

(2)生產過程中存在職業危害的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 衛生要求的,應當採取相應治理防範措施。

(3)努力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減少生產作業場所塵、毒、噪聲及輻射對人體的傷害。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安全有效可靠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職工所在單位要做好防護用品管理工作。

⑷把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納入公司安全隱患治理計劃。

⑸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公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整改。

2、診斷處理

⑴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按照集團公司規定統一管理。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說明和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資料。

⑵總醫院確診為職業病的病人應在確診15日內,持診斷證明書及影印件,到安環部備案。

⑶職業病患者由公司安排進行醫療。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工作的,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⑷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複查費用和傷殘等有關待遇及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調查統計分析管理

⑴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依法採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病人。同時,應立即向安環部報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遲報、漏報。

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的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⑵事故發生後,在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安環部會同生產技術部、機動部、工會、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並由安環部負責建立、健全事故調查臺帳及職業病登記。

(二)、作業場所管理

1、公司建立健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制度。安環部組織每年對全生產裝置、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並定期向集團公司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彙報。

2、生產廠加強對工藝裝置的管理,對易產生洩露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闡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安裝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設施,設定防護急救器具、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機動部門加強對檢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制定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並安排相關人員做好現場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6、安全環保部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三)、工業噪聲及監控

1、工業噪聲包括空氣動力性噪聲、機械性噪聲和電磁性噪聲。職工聽力保護是指噪聲、聽力測試與評定、工程控制措施、護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職工培訓以及記錄儲存等。

2、按衛生部《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範》(衛法監發[1999]第620號)的測量方法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

3、根據監測結果,確定各單位每工作8小時暴露於等效聲級大於等於85db(以下簡稱“laeq,8≥85 db”)的職工人群。監測結果應以書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關職工。凡laeq,8≥85 db的作業場所應有警示標識,進入該區域作業人員應佩戴護耳器。

4、在新建、改建、擴建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中,應加強對噪聲源的工程控制,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j 87)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的規定。噪聲控制裝置應經常維修保養,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5、為做好職工聽力保護,安環部負責組織進行噪聲防護培訓,並建立健全噪聲監控及防護檔案,主要內容包括:⑴噪聲崗位基本情況;⑵作業場所噪聲監測結果及評價;⑶接觸噪聲職工的聽力測定和定期體檢結果;⑷控制噪聲工程專案的開展情況;⑸噪聲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臺帳。

(四)、高毒物品防護與管理

1、高毒物品是指衛法監發[20xx]142號文中所列物品。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高毒物品的過程中,應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同時按規定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申報。

2、安環部負責高毒物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3、存在高毒物品場所的有關作業人員應進行崗前體檢,接受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與其他場所分開或有效隔離,防護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設定應急這裡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使用狀態;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規定,設定風向標,設定警示標誌、中文警示說明或區域警戒線。

存在高毒物品的場所應設定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定清洗、存放或處理工作服等物品的專用區域。

4、每季度至少對高毒物品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檢測,每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五)、放射性防護管理

1、公司成立放射防護領導小組,制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管理制度,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和崗位職責,領導協調放射防護工作。

2、安環部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臺帳。對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及相關的法規、專業技術知識培訓,並監督有關人員持《放射工作人員證》證上崗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複審,每五年換髮一次。

3、對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應建立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每1-2年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進行一次職業性健康體檢。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應設定防護設施,其入口處應設定放射性標誌和必要的防護安全連鎖、報警裝置或工作訊號,並按規定進行輻射檢測。

5、公司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放射防護安全檢查,對從事接觸放射線作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應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洩露、丟失應急處理預案,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記錄和效果評價。

(六)、工業微氣候及防暑降溫

1、高溫作業係指工業企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於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 2)的要求。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3、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溼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5、防暑降溫裝置應按時檢修維護管理,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四、考核

(一)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考核規定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先進評比的一依據,總分100分,達90分以上為優,80分以上為達標,低於80分為不達標。

(二)組織機構及管理(共10分,每項1分)

1、職業衛生應有主管領導分工負責,各部、廠應有領導分工或安全員。

2、應有職業衛生組織機構網路圖。

3、安環部應設有職業衛生專職崗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檢查。

4、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工作責任制。

5、提供職業衛生開展工作必要的經費。

6、應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和預防職業病危害專項管理制度。

7、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預案。

8、制訂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計劃和長遠規劃。

9、每年底影響職防中心報送職業病防治工作年度總結。

10、勞動合同管理符合職業衛生管理規定。

(三)職業衛生監督(共10分,每項2分)

1、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2、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全過程監督。

3、職業衛生中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應監督整改。

4、建立職業衛生“三同時”設計審查、驗收檔案。

5、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裝置、設施、材料等的進入或轉出,應符合職業衛生要求。

(四)職業衛生防護(共10分,每項2.5分)

1、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的工作場所,應配備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或用品。

2、防護用品定期維護校驗,並有維護校驗記錄。

3、建立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檔案,保證員工能正確、熟練使用防護用品。

4、從事放射工作個人劑量檢測率應達100%。

(五)作業環境檢測(共20分,每項2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按規定設檢測點,並編制檢測平面圖。

2、在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建立公告欄,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3、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週期符合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4、檢測、分析有記錄。

5、檢測分析評價報告按時反饋被檢測單位。

6、檢測覆蓋率達95%。

7、檢測點合格率95%.

8、作業環境檢測檔案內容齊全。

9、每季度按時上報檢測統計季報表,並附文字分析。

10、開展應急檢測、事故檢測、進入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受限空間裝置前檢測及隱患點檢測。

(六)職業健康檢查(共20分,每項4分)

1、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體檢率100%;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崗位期間受檢率100%;離崗前受檢率100%。

2、接觸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職工體檢週期及檢查專案達到規範要求。

3、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齊全,符合要求。

4、對患有職業禁忌症、疑似職業病和職業病的病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5、體檢總結分析評價報告,於每年底報職防中心。

(七)職業衛生檔案(共10分,每項5分)

1、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設立專人管理,每年複核一次。

2、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八)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共10分,每項2分)

1、制訂年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計劃並建立檔案。

2、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衛生教育,有教材有考核有記錄。

3、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上崗前職業衛生知識教育率達100%。

4、有害作業現場自救互救技能培訓率100%。

5、班組每季度開展一次職業衛生學習,本崗位職業衛生知識掌握率100%。

(九)職業病管理(共10分,每項2分)

1、無急性中毒事故。

2、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

3、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及時申請診斷,職業禁忌症患者及時脫離原職業病有害作業崗位。

4、慢性職業病年發病率控制為在崗職工總數的萬分之一以下。

5、嚴格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急性中毒事故24小時內上報安全環保局和職防中心,職業病季報表按時上報職防中心。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一、各部門在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專案“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4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各礦井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並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衛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衛生記錄卡;

2、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3、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4、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彙總資料;

6、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檔案、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字;

9、職業衛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式、指導書、管理制度;

10、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1、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2、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3、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4、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彙總資料:

15、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彙總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兩檔“。

六、隨時、定期地根據本礦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核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七、“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複核一次;日常職業衛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鍵康檔案資料,公司或礦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影印件上籤章。

九、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十、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衛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日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十一、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閱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衛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溫、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衛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十三、利用職業衛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嚴禁對職業衛生檔案拆卷、塗改、汙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礦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五、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衛生標準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裝置、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路,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並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並提出相應的防範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並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後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採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並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並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並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裝置、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資訊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裝置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積極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裝置、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禦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彙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定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症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並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3

1、新員工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只有在體檢合格後才能就業、上崗。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

2、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生產、經營場所設定警示標誌,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場所設定通風,排毒,淨化系統,使作業場所環境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5、營運車輛要配有急救箱和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保管好,維護好,正確使用。駕駛車輛期間嚴禁穿短衣,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和赤膊等。

7、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使得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範意識;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配備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日常檢查,監督安全工作。

8、為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必須對女員工實行特殊保護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6

衛生管理制度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範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製造部、。研究所、工程部、採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式:

1)總則

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2)機構與管理

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的有關待遇。

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裝置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專案的設計審查。

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專案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專案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20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20xx〕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7

會議制度

(1)負責組織每個季度的職業衛生辦公會議,及時傳達上級指示、研究任務分配、彙報工作情況,專人負責會議記錄。

(2)組織科室內部會議。由科主任主持,全科人員參加,每月一次,主要議程為傳達上級指示、佈置工作、研究業務動態和彙報個人工作情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

科室印鑑使用及管理制度

(1)職業衛生管理科設職業衛生業務合同、職業病診斷鑑定等公章,專人保管,並按科室印鑑管理制度,由科主任授權使用。

(2)公章原則上只作職業衛生業務合同和職業病診斷鑑定專用,不作行政公章使用。

(3)各類公章用於職業衛生業務合同簽署、職業病診斷鑑定、職業衛生管理業務等工作,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不得用於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職業衛生檔案室管理制度

(1)健康監護中心的廠企健康檢查資料、評價檢測中心的廠企評價和檢測資料、診斷辦公室的職業病診斷材料和診斷鑑定辦公室職業病診斷鑑定材料可在本部門存放一年,第二年六月前向職業衛生檔案庫移交歸檔。

(2)檔案材料進庫或調出必須進行登記和統計;

(3)每年對庫房檔案數量、質量和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報告分管領導並妥善處理。

(4)除保管人員,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庫房;

(5)庫房門窗必須堅固安全,箱櫃鎖匙專人保管,保持庫房清潔整齊;

(6)嚴禁在庫房內吸菸和存放易燃物品,注意放火、防潮、防高溫、防蟲、防光、防塵等;

(7)職業衛生檔案資料的`借閱必須遵守:

①凡查閱檔案資料一律填寫《檔案借閱登記本》,並填寫利用目的,

②查閱檔案一律在檔案室內查,原則不外借;

③查閱檔案時不得吸菸,桌面不得放水,不得撕毀、摺疊、拆卸、塗改、汙損和在檔案上作任何標記,否則追究責任;

④查閱重要材料,需經主管檔案工作得領導批准;

⑤各科人員查閱非本人職責範圍內得檔案資料需經本科室和職業衛生管理科科長得同意;

⑥非本單位人員查閱檔案,必須持單位介紹信,查閱人員必須與介紹信上的姓名相符,否則不得查閱;

⑦查閱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按照批准範圍查閱,未經同意不得隨意翻閱其他檔案材料。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8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1.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主要有哪些職責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根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的規定“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職業危害告知制度;職業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可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進行預評價,以及在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進行評價,對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救援制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制定年度職業衛生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對職業衛生管理責任制等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與實施方案的落實,進行全過程的管理.對本企業的職業衛生工作進行年度總結.全面掌握本企業從原料、中間體及成品等生產全過程、生產各環節存在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

2.什麼是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及其配套法規規章建立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對職業危害防治層層負責的制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是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責任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實踐證明,凡是建立、健全了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的企業,各級領導重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在認真負責地組織生產的同時,積極採取勞動保護措施,控制職業病危害,改善勞動條件,職業病的發病率就會降低.反之,就會因職責不清,互相推諉,職業危害防治無人負責,而導致職業病危害嚴重,職業病不斷髮生.

3.什麼是職業健康檢查

《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位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該法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為了使職業健康檢查工作進一步規範化,《職業病防治法》頒佈後,衛生部頒發了與該法配套實施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複查和醫學觀察.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衛生部頒佈的《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專案和檢查週期,需複查時可根據複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專案.

職業健康檢查應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的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體檢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說明理由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體檢機構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當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體檢機構應當按統計年度彙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並將彙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4.什麼是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有權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5.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報告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xx年衛生部令第25號)的規定,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①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②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③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類及調查處理按照衛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規定》執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重大與特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和工會組織,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職責進行調查處理.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後,應當實施緊急報告:

①特大和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部報告;

②一般事故,應當於6h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收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規定》,負責管轄範圍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並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和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情況.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對外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6.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如何處理

企業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①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②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洩險;

③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裝置和工具等;

④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⑤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⑥配合衛生、安監部門進行調查,按照衛生、安監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⑦落實衛生、安監部門要術採取的其他措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9

1、目的:為了預防、控制、消防職業痛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

2、範圍:全體員工

3、責任者:安全部、製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採購銷售部、行政保衛科

4、程式:

4.1總則

4.1.1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公司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1.2第四條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企業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職責衛生管理部門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監督管理與考核負責。

4.1.3職業衛生工作是企業安全、健康、環境(hs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執行hs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規定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4.1.4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4.1.5企業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4.2機構與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領導下,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的具體工作。

4.2.2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委員會負責指導職業衛生工作,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

4.2.3內部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各級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職業衛生工作例會制度。制定計劃,研究工作,佈置任務,通報企業有毒有害作業場所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

4.2.5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職工能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的有關待遇。

4.2.6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職業病診療康復傷殘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企業年度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4.2.7工會、人事、生產、技術和裝置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作好職業衛生工作。

4.3職業病危害前期預防

4.3.1應加強新建及改、擴建工程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應建立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式,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專案的設計審查。

4.3.2按照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有關工作,並按有關規定報批。建設專案在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應充分考慮和落實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提出的有關建議和措施,應同時建立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評價等檔案。

4.3.3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達標,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4.3.4建立健全企業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4.3.5建立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4.3.6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氮氣窒息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未經主管部門允許,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企業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

4.3.7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4.3.8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環境、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企業安全隱患治理計劃,按《事故隱患治理專案管理規定》(中國石化安〔XX〕166號)和《事故隱患限期整改責任制》(中國石化安〔XX〕250號)執行,並由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整改。

4.4勞動用工及職業健康檢查管理

4.4.1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籤勞動合同,企業不得解除終止原勞動合同。

4.4.2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4.4.3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4.4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職業健康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企業不得安排未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鑑定意見安排其相應工作。

4.4.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企業應根據健康安全科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治療、診斷等,並進行觀察。

4.4.7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4.8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4.4.9體檢中若發現群體反應,並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勞動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防部門自休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4.4.11應嚴格執行女工勞動保護法規條例,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的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特別繁重或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週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4.5作業場所管理

4.5.1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彙報,並向員工公佈。

4.5.2應加強對工藝裝置的管理,對易產生洩漏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企業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4.5.3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5.4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5.5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4.5.6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4.5.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4.5.8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4.5.9對承擔檢維修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4.5.10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企業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4.5.11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4.5.12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4.6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4.6.1職業病的診斷與鑑定工作由企業統一管理。職業病診斷和鑑定由企業和當事人如實提供有關職業衛生情況,按法定程式取得職業病診斷、鑑定的有關資料。

4.6.2要加強對職業病病人的管理,實行職業病病人登記報告管理制度,發現職業病病人時,要按有關規定向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集團公司報告。

4.6.3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安全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4.6.4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6.5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同時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7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4.7.1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4.7.2主管部門要組織對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生產實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習,舉辦專題培訓和學習講座,提高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管理水平。

4.7.3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及中國石化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季度在安全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4.7.4生產崗位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4.7.5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4.7.6要做好生產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4.8附則

4.8.1企業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4.8.2對放射線、噪聲、劇毒品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管理,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8.3應按照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4.8.4銷售部參照本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4.8.5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安全部。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0

為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全面提升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對職業衛生安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公司成立職業衛生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分工

1、xx部負責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分類,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檔案。

2、xx部負責xx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安全檢測工作,督促落實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申報工作。

3、專案辦負責新、擴、改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三同時”具體實施工作。

4、xx部負責建立職業衛生檔案,xx有毒有害崗位人員的健康查體和職業病的醫治工作。

5、各生產單位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整改和整治工作。

6、外來施工和務工人員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由歸口管理單位負責。

三、崗位和人員的確定

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國家有關標準,確定公司內具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人員,並建立職業危害人員的個人檔案。

四、培訓與教育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上崗前和在崗期間要xx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遵守職業病防治的各項規定,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和防護裝置。

五、健康檢查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上崗前要經過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的不得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在崗期間要x檢測資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徹底整改整治或採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也要不斷增加投入,努力降低危害程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1

1、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係指為保障員工身心健康、預防職業衛生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以及在應急情況下搶險救災而設定的裝置、設施、器材等。

2、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實行部門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方法。

3、裝置管理部門(人員)要建立完整的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檔案,制定其檢修、維護、保養及更新制度。

4、裝置管理部門(人員)負責組織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檢查、驗收;負責稽核制定年(季)度檢修計劃;負責執行狀況、檢維修質量的檢查;將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完好使用情況列為裝置考核評比的內容,確保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到百分之百。

5、組織編制、修訂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術操作規程,其工藝指標必須符合相關要求。

6、根據工藝要求,如有必要,須建立嚴格的安全聯鎖系統的管理制度。生產期間安全聯鎖系統應100%投入使用。

7、報警器應由取得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校驗。

8、職業衛生安全設施裝置的使用部門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照安全裝備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數量,安裝、放置在規定的使用位置,確定管理人員和維護責任,不允許挪作他用。

9、結合生產實際,組織對操作人員進行正確使用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術培訓,定期開展崗位練兵和應急演練,提高員工使用安全裝備的能力。

10、執行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的更新、檢修、停用(臨時停用)、報廢、拆除申報程式,未經主管領導和部門批准,嚴禁擅自拆除、停用(臨時停用)職業衛生安全裝置設施。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2

衛生管理是致力於培養熱愛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懂得馬列主義基本原理,瞭解衛生事業發展基本趨勢和醫學科學基本規律,具有較廣泛的醫學社會學知識,掌握現代管理科學及衛生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能,並能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實際問題的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衛生事業的高階人才。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進一步促進職業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國工業XX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職業衛生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集團公司協調、專業公司管理、所屬單位負責、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和集團公司、單位內部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相互協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條、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單位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主體責任。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管理與考核。

第五條、職業衛生工作是單位安全、健康、環境(SHE)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單位在執行SHE管理體系過程中,必須按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職業衛生有關工作。

第六條、集團公司系統各級工會組織應依法維護職工享有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組織實施對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第七條、集團公司、單位對在職業衛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個人或單位給予獎勵。

第二章、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在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的領導下,主管職業衛生監督工作,配備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第九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指導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單位應有領導分管職業衛生工作,應設有具體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機構,並配備職業衛生專職人員。

第十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路,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分廠、車間應設立職業衛生監督員。

第十一條、單位每年要制定職業衛生計劃,總結單位上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及勞動防護檢查考核、職業衛生隱患檢查及治理等情況,佈置下一年度任務。

第十二條、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所需經費(包括健康監護費、塵毒監測儀器裝置購置費、監測費、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費、培訓費、管理費、職業病危害治理費、職業病危害調查費、職防科研費等)應列入年度安全或職業衛生資金計劃,專款專用,其經費支出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十三條、單位工會、人事、勞資、生產、技術和裝置等管理部門,在其崗位責任制中應列入相關的職業衛生責任條款,協助職業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納入公司綜合應急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第十五條、單位要積極培育職業衛生科技服務與技術支撐體系,爭取地方財政支援,研製、開發、推廣、應用有利於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限制和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十六條、建立職業病危害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病危害情況和急性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專業公司、集團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管理臺賬。做好防塵、毒、射線、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於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單位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單位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亦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三章、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

第十九條、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價機構開展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對於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單位應嚴格按照、“三同時”的管理要求,建立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審批程式,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參加建設專案的“三同時”審查,並建立相應的“三同時”審批檔案。

第二十一條、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專案工程預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單位提交的建設專案可研報告應有職業衛生專篇的內容,初步設計中應有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容。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和審查批覆的要求,在設計圖紙中落實各項職業病防護措施,專案建設單位要嚴格照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質量可靠。

第二十三條、建設專案在竣工驗收前,單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工作,並按規定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職業衛生驗收手續,對不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必須整改直至符合規定,否則不得投入生產。

第二十四條、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專業公司及所屬單位負責職業衛生的部門應參加對建設專案的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職業衛生專篇及相關章節的內容進行審查和把關。

第二十六條、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在向集團公司提交建設專案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竣工驗收審查材料時,必須包括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批覆檔案。

第四章、勞動用工及職業衛生檢查管理

第二十七條、單位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後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

第二十八條、單位所有員工都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責任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並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單位應在其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和退休時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以及特殊作業體檢。單位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第三十一條、單位人事部門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工種人員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以及職防部門鑑定意見安排其從事相應工作。

第三十二條、對職業衛生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職業病者,患者所在單位應根據職防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安排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實施治療、診斷等。

第三十三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儲存期限妥善儲存。檔案內容應包括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第三十四條、對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到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並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五條、體檢中若發現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的群體反應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職業衛生學調查,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條、所有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並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自體檢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反饋給有關單位並通知體檢者本人。

第三十七條、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在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的情況下,安排她們的工作。

第五章、作業場所管理

第三十八條、單位應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彙報,並向員工公佈。

第三十九條、對可能造成職業病或職業中毒的作業場所、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或擴大的職業衛生隱患,應納入單位安全隱患治理計劃,並由各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第四十條、單位應加強對生產裝置和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洩漏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跑、冒、滴、漏。在生產活動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第四十一條、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單位應立即採取防護措施,並提出長效的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必須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四十二條、單位要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第四十三條、單位要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衝消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第四十四條、生產崗位職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衝消作業場所。

第四十五條、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健康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監護工作。

第四十六條、要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衝消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第四十七條、對承擔檢維修工作的特殊工種(放射、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維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停止其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第四十八條、要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單位應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職防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採取通風、隔離、佩戴防護用品、專人監護等防護措施,杜絕違章作業,杜絕作業人員超時作業。

第四十九條、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放射源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噪聲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第五十條、單位要做好檢維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情況下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五十一條、單位應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章、職業病診斷與管理

第五十二條、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為職業病診斷和鑑定提供有關或必要的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

第五十三條、單位應安排職業病患者進行相應的醫治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由單位人事部門安排工作。

第五十四條、職業病患者的診療、康復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應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病待遇辦理,在此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七章、職業衛生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六條、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委員會應定期研究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各級領導和崗位職工都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範圍內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第五十七條、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對各部門職業衛生管理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工作。結合每年開展的“職業病防治宣傳週”和“安全生產月”活動,舉辦專題培訓班、學習講座等多樣化的宣傳形式,普及職業衛生知識,提高員工的自我健康保護意識。

第五十八條、單位要對全體職工進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要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集團公司以及各專業公司的規章制度,樹立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意識。班組每兩個月在SHE活動中安排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學習活動,並做好記錄。

第五十九條、生產崗位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並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所需的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第六十條、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及防護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第六十一條、公司定期邀請衛生、安監、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單位對外來施工人員和長期僱用的勞務工的職業衛生管理應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三條、各單位應按照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歸集團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SHE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其他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3

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本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員工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和條件。

三、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

2、按照《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設臵與用人單位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員工代表大會報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員工對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處理和解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意見。

4、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制訂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

5、組織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6、督促、檢查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保障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投入,並有效的實施。

7、組織建立並實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和預案。

8、及時、如實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

9、依法承擔本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責任。

10、每年11月底以報告的形式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上報本用人單位年度職業病危害管理的情況。

二、分管職業衛生的負責人職責

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單位中直接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並組織具體實施,督促並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6、依法承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責任。

三、技術部門的職責

1、編制單位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檔案、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執行。

4、對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責

1、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本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檢查,並建立衛生檢查檔案。

4、認真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五、專(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認真履行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6、參與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入、存檔、申報等工作。

六、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1、把本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裝置、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6、對本車間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七、員工職業病危害防治職責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3、不違章作業,並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及時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彙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並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4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的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的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市、區預防職業病的有關檔案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職業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負責,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三、凡從事接觸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要認真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

四、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如不適應,及時調離本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接觸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五、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如實記錄員工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等。

六、工會組織配合本單位積極開展職業衛生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並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認真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檢查指導,對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研究,積極整改。

xx業有限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5

職業健康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是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是消除或降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作業人員健康造成影響的管理手段和技術保障措施。目前,很多企業雖然建立了職業健康管理制度,但可操作性差,有的企業的管理制度只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檢查而設立的一紙空文,甚至有的企業完全沒有建立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規定: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是指用人單位內部從事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實體職能部門或專設機構,而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則是由用人單位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如職業衛生管理委員會、管理領導小組等。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職業衛生管理組織,也可以指定某些職能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是指取得職業資格的公共衛生醫師或註冊安全工程師或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等,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聘任或聘用。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八條規定: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相關負責人的職責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職業衛生的第一責任人,對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工作全面負責:

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衛生責任制;

組織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保證本單位職業衛生投入的有效實施;

督促檢查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組織領導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治理和消除;

組織制訂實施本單位職業衛生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及時、如實報告職業衛生事故。

2、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

用人單位其它負責人的職責是協助主要負責人搞好職業衛生工作。不同負責人分管的工作不同,應根據其分管的工作,對其在職業衛生方面應該承擔的具體職責作出規定。

3、用人單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

各職能部門都會涉及職業衛生職責,需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工作出具體規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責是按照本部門的職業衛生職責,組織有關人員做好本部門職業衛生責任制的落實,並對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則是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做好職業衛生工作,並對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工作負責;

4、車間主任和班組長

車間主任和班組長是搞好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關鍵。車間主任和班組長全面負責本車間和班組的職業衛生工作,是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直接執行者。車間主任和班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本單位對職業衛生的規定和要求,督促車間和班組的職工遵守有關職業衛生的規章制度的操作規程,帶領職工切實做到遵章守紀。

企業實施職業衛生責任制存在的問題:

1、企業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

一些企業對職業衛生工作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對職業衛生管理、宣傳、治理等工作沒有落實到相應的部門和人員,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還是一片空白。將職業衛生工作作為臨時性任務指派給部門去完成。這樣就造成工作不夠系統,沒有連續性、沒有針對性,達不到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目的。

2、規定了主管部門的管理職責,但規定不夠全面,沒有層層分解,工作存在死角。如,有的企業答為只在給職工做了健康體檢就是職業衛生了,只要求某個部門聯絡、組織體檢工作,沒有將體檢後續的如職業病統計、職業禁忌症的調離及工程控制措施等工作落實下去,使得企業職業衛生工作只停留在表面,沒有全面展開。

3、只規定了職能部門的職責,忽略了全員參與――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意見建議、勞動者在職業衛生管理中的權利和義務未得到體現。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將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納入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

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責任制度應具體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以及勞動者等各類人員的職業病防治職責和義務,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領導機構、職業衛生管理部門以及用人單位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定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採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為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11號第四條用人單位應將工作場所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防治公告欄,並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以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材料、貯存場所等設定警示標識。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瞭解警示標識的含義,並針對警示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職業病危害告知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職業健康檢查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工作過程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崗位津貼、工傷保險等)等內容。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務派遣人員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範第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使勞動者知悉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掌握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救援措施、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方法及相關警示標識的含義,並經書面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公告欄,公佈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

設定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佈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定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佈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要按照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書面告知檔案要留檔備查。

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在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材料(產品)包裝、貯存場所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一)產生粉塵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防塵”、“戴防塵口罩”、“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對面板有刺激性或經面板吸收的粉塵工作場所還應設定“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產生含有有毒物質的混合性粉(煙)塵的工作場所應設定“戴防塵毒口罩”;

(二)放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電離輻射”等警示標識,在開放性同位素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裂變物質”;

(三)有毒物品工作場所設定“禁止入內”、“當心中毒”、“當心有毒氣體”、“必須洗手”、“穿防護服”、“戴防毒面具”、“戴防護手套”、“戴防護眼鏡”、“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並標明“緊急出口”、“救援電話”等警示標識;

(四)能引起職業性灼傷或腐蝕的化學品工作場所,設定“當心腐蝕”、“腐蝕性”、“遇溼具有腐蝕性”、“當心灼傷”、“穿防護服”、“戴防護手套”、“穿防護鞋”、“戴防護眼鏡”、“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標識;

(五)產生噪聲的工作場所設定“噪聲有害”、“戴護耳器”等警示標識;

(六)高溫工作場所設定“當心中暑”、“注意高溫”、“注意通風”等警示標識;

(七)能引起電光性眼炎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弧光”、“戴防護鏡”等警示標識;

(八)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的工作場所設定“當心感染”等警示標識;

(九)存在低溫作業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低溫”、“當心凍傷”等警示標識;

(十)密閉空間作業場所出入口設定“密閉空間作業危險”、“進入需許可”等警示標識;

(十一)產生手傳振動的工作場所設定“振動有害”、“使用裝置時必須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標識;

(十二)能引起其他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設定“注意XX危害”等警示標識。

生產、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生產、使用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當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警示線設在生產、使用有毒物品的車間周圍外緣不少於30cm處,警示線寬度不少於10cm。

開放性放射工作場所監督區設定黃色區域警示線,控制區設定紅色區域警示線;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場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貯存場所應設定相應警示線。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除按本規範第十三條的要求設定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職業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簡稱告知卡,示例見附件2)。

告知卡應當標明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觸限值、防護措施、應急處理及急救電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檢測時間等。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

1.存在矽塵或石棉粉塵的作業崗位;

2.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質或者可能導致急性職業性中毒的作業崗位;

3.放射性危害作業崗位。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必須在使用崗位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示例見附件3),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貯存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材料的場所,應當在入口處和存放處設定“當心中毒”、“當心電離輻射”、“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等警示標識。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除設定警示標識外,還應當在裝置醒目位置設定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為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依法在裝置或者材料的包裝上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高毒、劇毒物品工作場所應急撤離通道設定“緊急出口”,洩險區啟用時應設定“禁止入內”、“禁止停留”等警示標識。

維護和檢修裝置時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在工作區域設定相應的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設定

公告欄應設定在用人單位辦公區域、工作場所入口處等方便勞動者觀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應設定在產生或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欄和告知卡應使用堅固材料製成,尺寸大小應滿足內容需要,高度應適合勞動者閱讀,內容應字跡清楚、顏色醒目。

用人單位多處場所都涉及同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應在各工作場所入口處均設定相應的警示標識。

工作場所記憶體在多個產生相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的,臨近的作業崗位可以共用警示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和告知卡。

警示標識(不包括警示線)採用堅固耐用、不易變形變質、阻燃的材料製作。有觸電危險的工作場所使用絕緣材料。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及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產品)包裝上,可直接貼上、印刷或者噴塗警示標識。

警示標識設定的位置應具有良好的照明條件。井下警示標識應用反光材料製作。

公告欄、告知卡和警示標識不應設在門窗或可移動的物體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多個警示標識在一起設定時,應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型別的順序,先左後右、先上後下排列。

警示標識的規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執行。

公告欄與警示標識的維護更換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後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後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xx〕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並將其存放於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的目的、依據。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範圍。

明確對從業人員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的形式及要求。

明確職業病危害如實告知的內容(包括: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待遇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衛生檢查結果等)。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做好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既有利於全面瞭解和掌握職業病危害的狀況,又能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有的放矢,為安全監管部門實施有效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用人單位(煤礦除外)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專案,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實行屬地分級管理的原則,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同時採取電子資料和紙質文字兩種方式。用人單位應當首先通過“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系統”進行電子資料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表》加蓋公章並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檔案、資料一併上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制度中明確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還應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職業病危害專案內容: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建設專案的,自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裝置或者材料等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四)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自收到有關檢測、評價結果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詳細編寫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具體內容:(職業病危害的場所、人員、使用原材料、工藝流程、可能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等)。

明確申報的部門、時段、時間及備檔有關要求。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於提高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職業衛生水平、職業病危害防治意識和能力、預防和控制職業病危害的自覺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職工職業衛生知情權的有效途徑。《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裝置、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一、職業健康教育培訓的分類用人單位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大體分為以下幾類: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的基本知識培訓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3)轉崗、復工人員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4)各級管理負責人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5)職業健康知識專業管理人員培訓

(6)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7)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

(8)嚴重違章人員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內容和形式

1、全體員工職業健康基本知識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

(4)本公司和本車間(裝置)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

(5)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注意事項;

(6)安全、衛生、環保、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2、新入廠員工三級職業健康知識教育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標準;

(2)公司職業健康規章制度;

(3)職業健康管理基礎及專業技術知識及本車間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4)本公司生產特點、物料特性、主要危害因素;

(5)本公司車間生產概況,本崗位(裝置)生產流程及職業健康注意事項,本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

(6)職業衛生健康設施和防護器材及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知識;

(7)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8)衛生保健、自救、互救和職業病預防常識。

新入廠員工必須經過三級職業衛生,培訓並考核合格方可分配工作。凡考核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考察。

3、各級管理負責人和職業健康專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內容

企業管理負責人應該統一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健康管理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去的相應的資質。各級管理人員培訓內容包括: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知識

(2)職業衛生管理知識

(3)職業危害防護基本知識

(4)職業危害事故

4、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按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外來人員的職業健康主要培訓內容

(1)國家和地方有關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和本公司有關職業健康制度、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

(2)本公司與施工作業有關的單位(裝置、部位)的生產特徵、物料特性、主要危險危害因素、易發生洩漏、跑冒、著火、爆炸、中毒的部位及防範措施;生產裝置消防報警設施和防護、救護設施的擺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3)針對施工區域特性和施工特點提出的施工安全衛生要求;

(4)施工中必須遵守的職業健康規定;

(5)典型事故案例、預防事故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6、違章違紀人員、嚴重違章人員

應培訓的內容應重新進行職業健康教育,並加強職業危害事故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重新取得上崗資質。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人員範圍、教育培訓時間、全年教育培訓累計時間。

明確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不合格人員再培訓要求。

確定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檔案的內容及儲存備檔期限。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裝置、設施、裝置、構(建)築物等的總稱。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名稱、所在場所及部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專職維護檢修人員。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檢修注意事項。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週期。

明確職業病防護設施發生故障的臨時措施和上報有關事項。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生產作業活動中存在許多風險因素,除採取有效的衛生工程防護措施外,仍然有一些殘餘風險存在,需要採取適當的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有效的防護,減少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與危害。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按照職業病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明確購買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單位。

明確職業病防護用品購買後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相應要求: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制度的目的、依據。

確定職業病危害日常檢測及評價管理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人員、檢測場所、檢測週期、檢測標準和依據、檢測內容、檢測裝置、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上報要求、備檔要求。

明確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後的評價分析、評價結果、預防和整改和治理措施、上報內容及時限。

明確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公佈地點及事宜。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加強和規範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佈《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51號令:

建設專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建設專案

第十條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建設專案試執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執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編制要點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內容。

明確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類監督管理。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為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49號令。

健康監護,是指勞動者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按規定組織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勞動合同和上崗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按規定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體檢專案與體檢週期滿足《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標準要求。

禁止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調離並妥善安置有職業健康損害的勞動者;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

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崗位補貼

編制要點: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檔案、資料及有關記錄。

按照規定明確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妥善留檔儲存期限。

明確勞動者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目的: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

編制要點

明確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目的、依據。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流程。

明確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的檔案、資料及有關記錄。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用人單位,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明確責任人、組織機構、事故發生後的疏散線路、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救護方案等(包括特殊應急救援藥品的準備、沒有救援條件的單位是否與最近有救援條件的醫療單位簽訂救援協議等)

定期維護應急救援設施,並保證其完好

定期演練—演練記錄

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及時向所在地安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編制要點

明確崗位及性質:

明確各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場所的危害因素、產生原因、防護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本崗位安全操作程式和維護注意事項。

編寫時參考以下資料:

1、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中,應有中文說明書,在醒目位置設定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內容。

2、單位購買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中,應有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產品包裝應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涉及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均應編制相關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編制要點

1、符合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要求;

2、應在整個規章制度體系下的其他制度內容協調一致;

3、符合用人單位的現狀,具有可操作性;

4、定期複審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其有效合法。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

目的: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件等檔案材料。

職業衛生檔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

(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

(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

(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

(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的保管:

1、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註明其儲存地點。

2、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

3、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專案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

1、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

2、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

3、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4、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用人單位應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

其它情況:

1、本規範印發前用人單位已建立職業衛生檔案的,應當按本規範要求進行完善,分類歸檔。

2、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產等情形的,職業衛生檔案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移交保管。

3、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實際,對本規範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

4、職業衛生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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