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合同模板彙總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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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試用期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試用期合同模板彙總六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條實際上是用詞不嚴密的表現,該條可以得出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種理解: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從條款規定看,兩種理解都沒有錯,但是,一個法條不可能有兩種理解,否則無法操作。本條對此進行了明確,採納了第二種理解,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合同 篇2

一、試用期內是否要籤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可以設立的一項制度,它的設立前提是存在勞動合同。所以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可能有試用期的。口頭約定試用期,作為事實勞動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例如,如用人單位與您簽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合同的試用期約定無效,三個月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二、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現實中,我們不能將試用期和勞動期限分裂開,畢竟法律中規定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期限裡面的,而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用工關係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單位就要與勞動者實際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因此對於尚未中提到的那個問題,試用期內是否要籤合同,答案是肯定的。

試用期合同 篇3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試用期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試用期合同 篇5

1 、三種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完全不同的新規定:當有三種情形出現,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或是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勞動者同意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這些情形出現,勞動者提出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

這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滿十年是指從用工之日起到訂立或續訂合同時止已經滿十年,與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期限都沒關係。這十年中,從前到後勞動者可能簽訂多個勞動合同,每個勞動合同的期限都不同,或是從來就沒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屬於這種情形。同時,這十年必須是連續的,中間不得有間斷。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開到別的單位去工作兩年,又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十年,但不是連續的,就不能適用於這種情形。

情形二:同時符合“雙十”條件

這種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說,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言,勞動者只有同時符合“連續工作滿十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個條件,才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情形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這種情形是指:雙方當事人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那幾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很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這第二個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都有權利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規定:不簽訂合同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做了規定,包括要求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個月不簽訂的,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一年不簽訂的,視為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根據這些規定,只要用工超過一個月,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訂立勞動合同,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對試用期作出一些新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勞動者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細化了對試用期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四是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五是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也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尤其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同樣要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在試用期滿後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合同 篇6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願和平等的原則,一致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在 擔任 工作。 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收到員工手冊,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各項規定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 元,該收入由 等構成。

五、勞動紀律:試用期間乙方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員工守則。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6、合同解除: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可在不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辭職,甲方無異議;但乙方辭職必須提前5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試用期間甲方如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適宜甲方工作等情況的,可以隨時終止試用,解除本合同,並不因此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代表: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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