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模板合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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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試用期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試用期合同模板合集5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1 、三種情形可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完全不同的新規定:當有三種情形出現,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或是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或續訂合同勞動者同意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只要這些情形出現,勞動者提出續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續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一:連續工作已滿十年

這種情形是指: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滿十年是指從用工之日起到訂立或續訂合同時止已經滿十年,與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和期限都沒關係。這十年中,從前到後勞動者可能簽訂多個勞動合同,每個勞動合同的期限都不同,或是從來就沒簽訂勞動合同,只要連續工作滿十年,就屬於這種情形。同時,這十年必須是連續的,中間不得有間斷。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後,離開到別的單位去工作兩年,又回到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十年,但不是連續的,就不能適用於這種情形。

情形二:同時符合“雙十”條件

這種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也就是說,對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言,勞動者只有同時符合“連續工作滿十年”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兩個條件,才有權要求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情形三: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這種情形是指:雙方當事人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在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那幾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很可能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為這第二個固定期限的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都有權利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規定:不簽訂合同付二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解決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進一步做了規定,包括要求自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個月不簽訂的,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一年不簽訂的,視為已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依法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資。根據這些規定,只要用工超過一個月,沒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就要支付二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還沒訂立勞動合同,不僅要支付二倍工資,還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對試用期作出一些新規定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對勞動者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延續了《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如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細化了對試用期的規定。

針對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的問題,如試用期過長、過分壓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資、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合同法》作出了一些與《勞動法》不同的新規定:一是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是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是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四是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五是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享有全部勞動權利

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也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尤其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同樣要給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不能在試用期滿後才給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合同 篇2

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勞動者如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後,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不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合同 篇3

試用期應該有多長

為了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將試用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分別做了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所以現在一些用人單位普遍實行3個月的試用期,簽訂的卻是一兩年的勞動合同,顯然不符合立法的規定。

試用期未簽訂合同是否合法

員工在試用期未簽訂合同是否合法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其實,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僱用員工時就產生勞動關係,就應當與試用期內的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期限規定的,那麼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即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期限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要依據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試用期被無故辭退

那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既然試用期應當被納入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便未簽訂合同,若要辭退也必須按照合法程式進行。參考《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可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限內只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後才可以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非隨意提出一個理由即可提出辭退。所以,如果用人單位要進行辭退則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過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辭職,則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係。

可見,有的用人單位以為只要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不受勞動法的約束,在辭退勞動者時較為便利,並且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從以上的分析來看,這樣的做法顯然已屬違法,若你處於試用期又未籤合同的,即有充分的理由維護自己的權益。

試用期合同 篇4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___個月,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日期:

乙方: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試用期合同 篇5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聘用告知 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已經如實向乙方告知了乙方與本協議相關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乙方對甲方告知的事項已經完全知曉、理解並自願接受,在此基礎上,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試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 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在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生 產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每 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發放的,據實調整發放時間。 試用期內,乙方其他福利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試用期內可進行雙向選擇。

如由於乙方主動離職或不能達到甲方工作崗 位要求或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而工作未達到5個工作日的,甲方將不予 發放工資。

第五條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衛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

務,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八條 試用期內,乙方請事假五天以內或病假十天以內者,試用期順延;乙方請事假超過五 天(含)或病假超過十天(含)或曠工二天(含)以上者,此協議自動解除,工資按 實際考勤結算。

第九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 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相關制 度結算。

第十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嚴重失職, 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或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此協議,且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協議時,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且工 作交接清楚後方可解除此協議,工資照常發放;如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交接期未滿而 強行離職者,工資暫緩發放或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 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員工的 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 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第十四條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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