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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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的期限

第三章 試用期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期限的規定如下:

1.不滿3個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不得超過1個月;

3.1年以上不滿3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5.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注意:1.同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小知識:關於學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

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個人熟悉業務、提高技能工作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且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

見習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學徒期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二、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不得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

三、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勞動者試用期接觸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觸勞動合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五、違法試用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情形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用人單位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兩次以上的試用期;

3.用人單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的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

4.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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