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重點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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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電算化考試重點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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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電算化基本要求

一、會計電算化法規制度

會計電算化相關法規制度有,《會計法》、《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範》、《會計電算化工作規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二、會計核算軟體的要求

(一)會計核算軟體的基礎要求

依據《會計法》和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軟體設計、應用、保護應當符合以下根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體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 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正當、真實、正確、完全,有利於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力。

(2)會計核算軟體應當依照國度同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3)會計核算軟體中的文字輸入、螢幕提示和列印輸出必須採用中文,可以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對比。

(4)會計核算軟體必須提供人員崗位及操作許可權設定的功能。

(5)會計核算軟體應當符合GB/T 19581-《資訊科技-會計核算軟體資料介面》國家尺度的要求。

(6)會計核算軟體在設計效能容許使用範疇內,不得呈現由於自身原因造成逝世機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形。

(7)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具有在機內會計資料被損壞的情形下,應用現有資料恢復到最近狀況的功能。

(8)單位修改、升級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體,轉變會計核算軟體執行環境,應當建立相應的審批手續。

(9)會計核算軟體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體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體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

(二)會計資料輸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1)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具備以下初始化功能:

①輸入會計核算所必須的期初數字及有關資料,包括總分類會計科目和明細分類會計科目名稱、編號、年初數、累計產生額及有關數目指標等;

②輸入須要在本期進行對賬的未達賬項;

③選擇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記賬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本錢核算方法等。會計核算軟體對會計核算方法的更改過程,在計算機內應當有相應的記載;

④定義主動轉賬憑證,包括會計制度容許的主動衝回憑證等;

⑤輸入操作人員崗位分工情況,包括操作人員姓名、操作許可權、操作密碼等;

⑥提供必要的辦法對輸入的初始資料進行準確性校驗。

(2)應當具備輸入記賬憑證的`功能。

(3)對記賬憑證編號的持續性應當進行把持。

(4)下列資料輸入應有必要的提醒功能:

①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編號是否與已輸入的機內記賬憑證編號反覆;

②以編號情勢輸入會計科目標,應當提醒該編號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名稱;

③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中的會計科目借貸雙方金額不平衡,或沒有輸入金額,應予以提示並謝絕執行;

④正在輸入的記賬憑證有借方會計科目而無貸方會計科目,或者有貸方會計科目而無借方會計科目的,應予以提示並謝絕履行;

⑤正在輸入的收款憑證借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付款憑證貸方科目不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標,應予以提示並謝絕履行。

(5)對已經輸進但未登記會計賬簿的機內記賬憑證,應供給修正和稽核的功效,稽核通過後,不能再對機內憑證進行修改。

(6)對同一張記賬憑證,應當對稽核功能與輸入、修改功能的使用許可權進行節制。

(7)發明已經輸入並稽核通過或者登賬的記賬憑證有過錯的,應當採用紅字憑證沖銷法或者彌補憑證法進行更正,紅字可用負號“-”表示。

(8)採取直接輸入原始憑證由會計核算軟體自動生成記賬憑證的,在生成正式機內記賬憑證前,應當進行稽核確認。

(9)由賬務處理模組以外的其他業務子系統生成會計憑證資料的,應該經稽核確認後天生記賬憑證。

(三)會計資料輸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1)應當具有對機內會計資料進行查詢的功能。

(2)應當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格局列印輸出機內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日記賬、明細賬、總賬、會計報表。

(3)總分類賬可以用總分類賬戶本期產生額、餘額對比表替換。

(4)在保證會計賬簿清楚的條件下,計算機列印輸出的會計賬簿中的表格線條可以恰當減少。

(5)對於業務量較少的賬戶,會計軟體可以提供會計賬簿的滿頁列印輸出功能。

(四)會計資料處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1)應該具有依據稽核通過的機內記賬憑證及所附原始憑證登記賬簿的功效。

(2)應當具有自動進行銀行對賬並自動生成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功能。

(3)應當具有機內會計資料按照規定的會計期間進行結賬的功能。

(4)結賬前,應當自動檢查本期輸入的會計憑證是否全體登記入賬,全體登記入賬後才幹結賬。

(5)結賬後,不許可再輸入上一會計期間的會計憑證。

(6)應當具有自動編制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功能。對於根據機內會計賬簿生成的會計報表資料,會計軟體不能供給直接修改功能。

(7)應該具有確保會計資料安全保密,防止對資料和軟體的非法修改和刪除功效。

三、會計電算化崗位及其許可權設定的基本要求

會計電算化崗位是指直接收理、操作、維護計算機及會計核算軟體的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以下基本崗位:

(1)電算主管。負責計算機及會計軟體系統的執行工作。

(2)軟體操作。負責輸入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輸出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報表和進行部分會計資料處理工作。

(3)稽核記賬。負責對輸入計算機的會計資料(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等)進行稽核,操作會計軟體登記機內賬簿,對列印輸出的賬簿、報表進行確認。

(4)電算維護。負責保證計算機硬體、軟體的正常執行,管理機內會計資料。

(5)電算審查。負責監視計算機及會計軟體系統的執行,防止應用計算機進行舞弊。此崗位可由會計稽核職員兼任。

(6)資料剖析。負責對計算機內的會計資料進行分析。此崗位可由主管會計兼任。

上述電算化會計崗位中,軟體操作崗位與稽核記賬、電算保護、電算審查崗位為不相容崗位。

會計電算化崗位及其許可權設定一般在系統初始化時完成,平時根據人員的變動可進行相應調劑。電算主管負責定義各操作人員的許可權。具體操作人員只有修改自己口令的許可權,無權更改自己和他人的操作許可權。

四、計算機替換手工記賬的基本要求

(1)配有實用的會計軟體,並且計算機與手工進行會計核算雙軌執行3個月以上,計算機與手工核算的資料相一致,且軟體執行安全可靠。

(2)配有專用的或主要用於會計核算工作的計算機或計算機終端。

(3)配有與會計電算化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專職人員,其中上機操作人員已具備會計電算化低階以上專業知識和操作技巧,取得財政部門核發的有關培訓及格證書。

(4)樹立健全內部治理制度,包括崗位分工制度、操作管理制度、機房管理制度、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會計資料與軟體管理制度等。

五、會計電算化檔案的基本要求

(1)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留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微縮膠片等儲存介質儲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2)會計電算化檔案包括機內會計資料、軟盤等備份的會計資料,以及列印輸出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資料。

(3)系統開發資料和會計軟體系統也應視同會計檔案保管。

(4)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要嚴厲依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並由專人負責。

(5)對會計電算化檔案管理要做到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塵工作,主要會計檔案應籌備雙份,寄存在兩個不同的地點。

(6)對採用儲存介質儲存的會計檔案,要定期進行檢查,定期進行復制,防止由於儲存介質破壞而使會計檔案喪失,那一月。對會計軟體的全套文件資料以及會計軟體程式,保管截止日期是該軟體結束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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