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合同(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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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的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試用期的合同(15篇)

試用期的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 商議一致 合法公平 老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型別和期限。

甲 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二)其 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三)乙方應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到崗。

注:[勞動合同法]調整了 [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取消了 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呈現而終止。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當事人不 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 ,該約定也無效。規定到崗時間的理由在 於:[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係的建立日為用工之日(一般情況以到崗為準),勞動者簽訂合同後一直不 到崗,企業不 能隨便解除合同,法律風險和成本很高,應約定到崗時間,以便後面約定本合同的自動失效。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商議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注: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對於類似“因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願意服從用人單位調整工作崗位”或“用人單位有 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等條款,不 再寫入合同。原因在 於:調整工作崗位屬於變更合同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需採納書面形式,因此,此約定涉嫌剝奪勞動者的合同商議變更權,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歇息休假。

乙方實行以下第種工時制。

(一)實行不 定時工作制,工作時間和歇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商議安排。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注:加班加點工資標準應按國家相關規定明示於合同 中。)

(三)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注:工作時間和歇息休假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 關勞動安全 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根據國家有 關法律 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 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三)甲方應當建立 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注:勞動保護 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必備條款。)

第五條勞動酬勞。

(一)乙方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_____元/月,乙方在 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元,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種工資形式:

1 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_____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2 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按甲方的有 關制度為準。

3 其他工資形式。具體約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單位)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__日。若乙方提供了 正常勞動,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酬勞不 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本合同應註明勞動者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績效工資由業績考核確定。“甲方指定的單位”解決的是勞動合同所在 單位和工資支付單位分離的情況,即“外派用工”的情形。

當月工資在 下月_____號前發放。

(四)合同期內,甲方應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注:加薪情況應明示與合同 中。)

第六條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一)甲 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當地政府規定的法定社會保險,並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按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其 中乙方應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 中代扣代繳。

(二)乙方因工負傷(死亡)和患職業病,依法享有 獲得醫療救治 經濟補償的權利。

(三)乙方在 勞動合同期內患病 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 國家規定的醫療期。

(四)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甲方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 解除 終止 續訂

(一)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 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 不 傷害國家 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商議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 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商議一致的。

3.由於不 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 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 試用期間,被證明不 符合錄用條件的。

注:人力資源部門應保留招聘資料,以保留錄用條件的證據。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傷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 改正的。

5.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 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修訂。對員工欺詐的情形,也可依據

第39條第5項解除勞動合同。

(三)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 能從事原工作也不 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 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 乙雙方商議不 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 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酬勞的。

2.甲方未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保險福利的。

3.甲方不 能提供乙方合理崗位和培訓機會的。

4.甲方不 能為乙方提供更好發展機會的。

注: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擬訂,無變化。

八 其他約定條款

(1)凡由甲方出資培訓乙方,雙方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培訓費用,具體賠償標準執行[培訓/教育協議]的約定。

(2)乙方在 簽訂勞動合同之前,甲方有 權了 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 限於勞動者的學歷 履歷 資格或任職證書(明)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有意漏報 隱瞞前述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勞動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 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4)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 同等效力。但假如本合同的條款與附件內容有 任何衝突或不 一致之處,則以附件 中的內容為準。

(5)本合同履行過程 中,若甲方變更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投資人等事項,不 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 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6)乙方在 合同期內,屬其崗位職務行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產生的所有 專利 版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乙方無權進行商業性開發。

(7)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 得在 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 競爭衝突的業務。

(8)乙方對在 合同期間得到的有 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 資訊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 得將其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 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 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 約束力。

十 本合同未盡事宜,法律法規有 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沒有 規定的,由雙方商議解決。雙方商議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若雙方商議不 成或者發生勞動爭議,應當依法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 本合同一式_____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甲方應按規定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向勞動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或委託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試用期的合同2

一、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限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工資

另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並不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勞動者如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向用人單位提出。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後,用人單位以各種藉口不予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的合同3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解讀】本條是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義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試用期的合同4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雙方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即試用期應包括在內,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員工參加社保。在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多長,也不是單位說了算,按國家有關法規,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在實踐中,確實有不少用人單位口頭與勞動者約定3個月或6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認為試用合格,就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就開除該員工。實際上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是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一說。用人單位只約定試用期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不存在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將按照進行處理,單位往往要“吃虧”。

一、 未籤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二、 若簽了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辭職需提前30日通知企業。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辭職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未籤合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關係,不用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一來企業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就變弱了。

三、 未籤勞動合同能引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成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是不利的。

四、 單位不能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職工。《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簽了合同約定了試用期,企業就能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時辭退職工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籤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辭退職工就必須給付經濟補償金。

五、 未籤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係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試用期的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於____年__月__日簽訂【為期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

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已結清。

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交甲方財務部門。

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後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黨團關係、計劃生育的證明。

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黨團關係、計劃生育關係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處各一份。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試用期的合同6

並非人人都可以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期限、次數、報酬、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從規範上結束了長期以來用人單位以試用之名行廉價用工、任意解聘之實的局面。但是,對於確實需要一定期限來考察勞動者是否勝任崗位的用人單位,試用期仍然是幫助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淘汰不合要求的應聘者的一道保護屏障。避免了企業在面試、筆試等有限的手段和時間裡匆忙選擇。不過,試用期不是對每個人都適用的,當企業聘用以下人員時,就不能約定試用期。

(1)已經過本企業試用期的員工不能再次安排試用期。

已經過本企業試用期的員工,無論是續簽、重籤勞動合同,還是轉崗、換崗、升職,甚而以各種原因離開本企業後再次加入,只要是同一個人,同一家企業,就不能再次約定試用期。

(2)形式上是本企業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而實質上工齡在法律上被認定連續的勞動者不能再次安排試用期。

志願兵轉業、義務兵退伍後,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的待遇。各個地方政府也大多有類似的規定。

因此,退伍兵的就業安置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但是,退伍軍人的就業安置政策是專門針對城鎮戶口的退伍軍人在由政府安置工作時制定,而農村退伍軍人適用軍地兩用人才開發的規定,不適用就業安置政策。

(4)其他不適用試用期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這些是原來的法律沒有的規定。+

【操作要訣】

第一,堅守“試用一次”。

且口使員工的崗位發生跨度極大的變化,只要是已經符合轉正條件,即所謂的正式員工,用人單位都不能再次設定試用期。

第二,以調崗和考核加強“正式”期限之內的“試用”約束。

應對如本案例這類情形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其次,按照新崗位的職位要求和考核標準來約束員工,當員工考核不合格時,可以對其調崗或培訓。當員工再次出現不符合職位要求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不在試用期內,也可以以此手段達到強化考核、靈活進出的目的。

試用期的合同7

《勞動合同法》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一)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四)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試用期的合同8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____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早上____—下午____,平均每週不超過____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每週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____小時。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____小時。

五、休假

甲方對於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30天申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六、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____號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1個工作日說明。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22時至次日6時期間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2)週六週日休息日的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資。

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週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如甲方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於本市最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並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金。

七、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等按不低於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八、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九、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3)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十、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十一、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三)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合同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試用期的合同9

聘用單位: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人: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

受聘人員: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

法人代表人: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著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採取下列第___種形式。

1.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止。

其中訂立第1、2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促銷工作。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核、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___種工作制。

1.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於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1.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在法定時效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試用期的合同10

關於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還沒有同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和另一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那個公司如果知道你和該公司還沒有解除勞動關係還同你籤合同,那麼該公司也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如果私自離職,那麼勞動者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知識連結:

一、單位能在試用期隨便解僱員工嗎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能否隨時解僱員工?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勞動合同法的重大變化,同時也給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一般來講,試用期內經過雙方的瞭解和考查,認知了彼此。雙方開始考慮是否進入“正式期”。而用人單位不能再向以往一樣,簡單的說一句,“員工不適合公司的崗位需要,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法律規定得很清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其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實際上是限制了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另外,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必然要求解除理由必須合法,合理。有理有據,否則將導致在勞動爭議中敗訴。用人單位必須制定和細化崗位說明書,記錄勞動者的工作過程和業績。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根據。

二、單位解僱員工怎麼補償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述規定對經濟補償的計發方法表述太原則,許多具體操作辦法,還有待國務院或勞動保障部去規定。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全額工資相加後計算的月平均工資。所謂全額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等,但不包括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福利費用等。

試用期的合同11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徵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於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於對建立契約關係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瞭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脫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於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於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儘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說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藉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於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並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群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群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並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於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範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範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於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群體納入使用除外的範圍。借鑑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於以上特殊群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於上述特殊群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群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群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群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鑑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於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於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範圍之內,有利於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呼叫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係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的合同12

甲方: 公司;地址: ;

聯絡方式: 。

乙方: ;身份證號: ;

聯絡電話: 。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管理制度,甲方錄用乙方作為公司員工(試用期),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試用)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因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當試用崗位不符合乙方實際工作表現,甲方有權安排適合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安排。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因個人原因辭職,須提前3日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保守企業商業祕密及合理期限內(解除合同後1年內)競業禁止的義務;

●服從公司的合理人事用工安排。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但需提前告知乙方;

●乙方有突出表現或熟練掌握業務能力業績出眾的,經甲方管理部門同意,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自主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試用期的合同13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退案例分析:

不久前,家住梁園區的劉先生向記者反映,20xx年7月10日,他被市內的一家廣告公司聘用,當時公司告知他有3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於他在試用期表現不佳,所以公司決定辭退他。劉先生怎麼也想不明白,在試用期內他確實努力工作而且也圓滿地完成了公司交給的任務。隨後記者來到劉先生所在公司採訪,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因為劉先生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表現不佳,公司研究後決定對他予以辭退,公司沒有和他簽訂勞動合同,因他自己表現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給他任何賠償。

對於劉先生的遭遇,記者採訪了本報法律顧問、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王建律師,王律師說,由於公司與劉先生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所以公司與劉先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是無效的。公司應當在聘用劉先生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於公司截止到9月15日仍未與劉先生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公司應當向劉先生支付9月份的雙倍工資。

試用期的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根據國家相關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之日止(乙方符合甲方要求,能勝任工作崗位)。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工作內容根據甲方工作進度安排可以臨時調整。

四、乙方試用期月薪為 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提前1天通知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7個工作日內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將無薪資報酬。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

2. 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七、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若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5、試用期,乙方請病假累計超過15天、事假累計超過10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八、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九、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其它約定

1、甲方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協商。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約地點:

試用期的合同15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試用期限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試用期標準薪資根據轉正後標準薪資的80%計算,金額為/月(RMB);試用期間業績提成及工資發放,根據公司現行的管理制度執行。

三、試用期第一週為考察培訓周,試用期未滿一個自然月離職(含主動辭職和被辭退),考察培訓周按零工資計酬。

四、試用期間,缺勤一律按事假計算,符合曠工則按曠工計算,並根據缺勤天數延長試用期。

五、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七、試用期間,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甲方不予發放工資。

八、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以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甲方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考察培訓周以外的有效考勤計算。

九、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因洩露商業祕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給甲方造成利益損失,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試用期滿並考核合格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10.1 試用期間,主要考核指標達到相應崗位標準的85%者,視為表現優秀。

十一、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甲方對乙方的試用延長期不應超

過兩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試用協議:

12.1 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12.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

排工作者。

12.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者,應同時辦理退職手續。

十三、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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