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範文集合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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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合同範文集合10篇

試用期合同 篇1

試用期的協議算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一、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你單位與你簽訂的試用期協議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2、你可以2個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

3、你可以要求的那位支付你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如果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

4、《試用期協議》屬於勞動合同,超過試用期1個月後的工作期限可以主張二倍工資。

合同有效無效對你來講都無所謂。在試用其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賠償違約金/培訓費等。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因招用勞動者直接支出了費用,那麼即使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付該費用。

能不能算勞動合同,以勞動部門認定為準,具體地還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去諮詢吧,因為協議的具體條款不清楚,不太好說。如果不是勞動合同,可以申請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 篇2

今年9月,小張從一家國企跳槽到某私營企業。當初,該私營企業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稱,進公司後馬上籤訂勞動合同。上班後,小張提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卻稱,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待試用期滿後再簽訂勞動合同。不知公司的這種做法合不合理?一般來講,公司對新進的員工都有一個試用期,但該私營企業還有見習期,不知道試用期跟見習期有什麼不同?

以試用期為由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由於現在找工作比較困難,很多企業,特別是一些私營企業,利用勞動者的勞動法律知識欠缺,常用“試用期”來蒙人,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員工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員工手無“憑據”的目的。

事實上,《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在於,使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試用期內,假如員工或用人單位想辭職或解聘員工時,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是不一樣的。主要表現在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於,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收應屆畢業生後,原則上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職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勞動部在1996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

試用期合同 篇3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於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於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於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於 年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係轉出手續。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譭、詆譭、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後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洩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甲方於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試用期合同 篇4

____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繫有限責任公司,現聘用____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試用期員工,於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工作部門

____ 職位(工種)

第二條 試用期: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__ 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乙方如生病(一般疾病及慢性病)發生的醫藥費均由乙方自己承擔,急診住院發生的醫藥費則根據甲方的經營狀況參照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結算方法適當給予報銷。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

第三條 工作安排: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 教育培訓: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教育培訓。

第五條 勞動紀律: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獎懲: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他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七條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終止合同或簽定正式合同,本試用期合同自動作廢。

第八條 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總經理(或其代表)簽名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試用期合同 篇5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聘用告知 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已經如實向乙方告知了乙方與本協議相關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乙方對甲方告知的事項已經完全知曉、理解並自願接受,在此基礎上,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試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 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在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生 產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每 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發放的,據實調整發放時間。 試用期內,乙方其他福利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試用期內可進行雙向選擇。

如由於乙方主動離職或不能達到甲方工作崗 位要求或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而工作未達到5個工作日的,甲方將不予 發放工資。

第五條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衛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

務,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八條 試用期內,乙方請事假五天以內或病假十天以內者,試用期順延;乙方請事假超過五 天(含)或病假超過十天(含)或曠工二天(含)以上者,此協議自動解除,工資按 實際考勤結算。

第九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 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相關制 度結算。

第十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嚴重失職, 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或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此協議,且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協議時,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且工 作交接清楚後方可解除此協議,工資照常發放;如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交接期未滿而 強行離職者,工資暫緩發放或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 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員工的 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 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第十四條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 篇6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原來比較普遍,《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因為存在不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因此,用人單位對此比較重視,紛紛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沒有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是有很多。很多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普遍認為既然是試用期,等試用了以後再籤也不遲,不試用怎麼知道勞動者是否是單位需要招聘的人呢。這種認識和想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未訂立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給勞動者設定的試用期不成立。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勞動者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試用期合同 篇7

試用期員工因為不熟悉業務,使得自己的業績較差,那麼在試用期因為業績比較差,單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呢?小編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案例回放:鄧某20xx年8月15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6個月後,鄧某業績未達到公司與他事先約定的標準,公司解除了與鄧的勞動合同。鄧某問: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律師答疑: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鄧在試用期間,業績未達標,應屬於不符合錄用條件之列,公司可以按《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不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需要提前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資訊的維權行為。那麼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佈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於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係。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於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瞭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諮詢專業律師。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定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會有哪些風險呢

工傷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會得到哪些賠償呢?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呢?小編整理了下面的文章為大家解答,請閱讀了解。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所以,在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即無權要求原用人單位再行報銷工傷復發的相關醫療費用。 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職工可能會在以下“四個方面”存在損失:

一是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如果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而獲取工傷待遇補償後,即失去了傷情加重可申請重新鑑定勞動能力的權利。 重新鑑定傷情加重等級變化後待遇有何不同?沒有明確規定。

二是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即復發後可以繼續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規定的前提是職工與用人單位仍履行勞動合同,保留工傷保險關係。如《江蘇省勞動仲裁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蘇勞仲委【20xx】6號)指出,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已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工傷職工也已一次性領取了相關工傷待遇,由工傷職工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而引發的爭議,仲裁委應不予受理。現實生活中,隨著物價上漲,醫療費用愈來愈高,極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形:職工在解除後工傷復發甚至傷情加劇,而後續的治療費數額遠遠超過了解除時所獲得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導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它損失還有:

三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用人單位無過錯的前提下,由職工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是失去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在未就業期間,依法不能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就工傷職工主動解除勞動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單位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引導,並進行鍼對性的解讀。工傷職工應清楚地瞭解工傷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選擇。

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

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型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方法有哪些?如何處理勞動合同糾紛?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勞動合同糾紛的相關內容,請閱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割槽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製造違約條件,並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處理方式

1、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和解。這裡的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設立的工會或者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門指定的調解機構,例如街道下屬的司法所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調解。

3、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當明確幾個問題:首先,案件由哪個仲裁機構或者哪級仲裁機構負責處理,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管轄問題。以南京市為例,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在區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單位所在地的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若用人單位是在市級或省級工商部門設立登記或者是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勞動者與該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由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負責受理部分部署企業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其次,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書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寫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相關自然資訊(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聯絡電話,被申請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辦公地址及聯絡電話),仲裁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並提供相關可以支援自己請求的證據。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機構一份,被申請人一份。

4、依法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因目前南京市將勞動者可以主張的勞動權益依據職責劃分分別交由兩個部門(仲裁和監察)處理,導致勞動者為了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必須同時向兩個部門尋求解決和處理。因此,當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以及補繳社會保險時,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由哪個或哪級勞動監察部門處理與上述勞動仲裁機構的管轄原則相同,在此不再贅述。勞動監察部門應當自受理舉報或投訴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試用期合同 篇8

  試用期解除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解僱不合格的職工的時候,一定要在試用期內對其進行考核、並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否則,就必須承擔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

新法新規:《勞動合同法》對於試用期的規定,比《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主要增加了試用期的期限、試用期內工資標準、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以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問題。今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時需執行新的標準,而且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合同約定工資或者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否則,就是無效條款,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欲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向勞動者說明原因,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定情形?

陳文,在一家國有企業做了多年車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並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3個月(自1月1日起至4月1日止)。並約定,試用期內公司有權對陳文進行考核,產品達不到三級為不合格。4月1日,技術考核組對陳文的工作進行了考核,4月2號,技術考核組得出考核結論:陳文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陳文的技術水平不夠三級。4月12日,公司做出決定:由於陳文不具備三級車工的技術水平,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公司根據勞動法第25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陳文對此決定不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援了陳文的主張,裁決公司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不明白,為何不能與在試用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義賢專家律師評析】

試用期,又叫適應期,在這個期間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互相考察,以決定是否繼續建立勞動關係。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則必須在試用期內證明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才能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試用期內的最後一天,對陳文進行的考核,考核結果是在試用期滿後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儘管是在試用期內進行的考核,但通過考核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技術水平不夠三級)的結論,卻是在試用期滿後才得出的。這說明證明陳文不符合錄用條件,不是在試用期間,而是在試用期後。因此,公司此時已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理由,來解除與陳文的勞動合同了。另外,勞動部(@義賢律師)在有關檔案中也規定: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首先,切忌出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錄用條件,如乙肝歧視,對女性設定婚育方面的條件。其次,切忌一刀切以及將錄用條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說符合崗位要求,就不能僅僅說符合崗位要求,而應該把崗位要求是什麼,怎麼衡量是否符合崗位要求固定下來。第三,錄用條件應該是共性和個性的結合。所謂共性即大部分企業和崗位的員工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的時候如實告知自己的與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體狀況、工作經歷等等。所謂個性即每個企業、每個崗位或者職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學歷的要求,要求獲得相應證書,有的有技術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業招聘時對崗位職責的描述等等。錄用條件的共性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明確。錄用條件的個性可以通過招聘公告、勞動合同等等和規章制度結合起來進行明確。

  2、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公示,簡單說來,就是要讓員工知道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就是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知道了本單位的錄用條件。那如何進行公示呢?方法有以下幾種:(1)招聘員工時向其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2)勞動關係建立以前,通過傳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員工明示錄用條件,並要求其簽字確認;(4)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3)規章制度中對錄用條件進行詳細約定,並將該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簽訂前進行公示。比如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證明

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並根據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有相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達到錄用條件;已將考核結果告知了勞動者;將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了勞動者等。由於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嚴格責任的規定,因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把工作做細, 儘量做到滴水不漏。

證據的取得和固定離不開完善和嚴格貫徹考核制度。應當對新員工結合錄用條件進行動態跟蹤考察。在考核過程中,有硬性指標的可作量化的考核,無法量化考核的可進行考評,作出評語。

  4、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須在試用期內

用人單位必須在試用期內就對勞動者進行錄用條件考核,並在試用期結束前作出留用或解除的決定並送達勞動者。實踐當中,有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結束後才對員工進行考核或者在試用期結束後才將解除決定送達。這種做法,等於自棄權利。即使公司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也不能再以此為由辭退員工了。

試用期合同 篇9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試用期合同 篇10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試用期內,勞動關係處於非正式狀態,試用期制度的設立有助於用人單位防範用工風險,也有利於勞動者防範勞動風險。

  一、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

(一)部分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並非所有的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三類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1、短期勞動合同,即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二)試用期不能單獨設定

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被形象地稱為“空城計”。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三)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

實踐中某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反覆約定試用期,反覆試用,此為“連環計”。《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有明確禁止,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該規定在實踐中引發的爭議較多。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又重新與該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此時雙方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應是否定的,從《勞動合同法》的條文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並無例外規定,故應當理解為不允許例外情形的出現。

2、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此時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比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約定的試用期為3個月,在3個月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將試用期從三個月變更為六個月,這屬於試用期的變更,可以理解為雙方只約定了一次試用期,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如果3個月的試用期已經屆滿,則不能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因為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已經結束,此時如果再將試用期延長至六個月的話,相當於再約定一次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法相悖。

3、試用期與醫療期、產期重合,導致試用期虛設,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

——此時,儘管用人單位未能對勞動者進行實質性的考察,但仍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只能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延長,而且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雙方約定的原試用期不低於試用期的法定上限;二是在原試用期屆滿前就延長試用期達成一致。

4、勞動者轉崗或升職後,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同上。用人單位此時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轉崗考察期之類的期限,在該期限內,如果勞動者能夠勝任新崗位工作的話,則予以轉正;如果不能勝任的話,則可以回到原先的崗位。

(四)試用期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試用期=0

2、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 試用期≤1個月;

3、一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6個月;

5、勞動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試用期≤6個月。

(五)試用期工資不能突破法定下限

1、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這是選擇性下限,滿足二者之一即可;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為強制性的下限。

(六)試用期約定違法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小A與某用人單位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的工資為3500元。如果該試用期全部履行,則該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4000元(3500元×4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8000元(3000元×6個月)。也就是說該用人單位不但未獲得任何益處,還白搭了四個月的試用期工資12000元(3000×4個月)。

  二、在試用期內如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三、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風險控制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八種情形中,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制定清晰、具體的錄用條件,不僅為用人單位解除與處於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提供了合法依據,也是降低用工風險的有效措施。

(一)實體控制

錄用條件是應聘者符合某一職位的具體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條件。錄用條件的設定是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那麼必須事先有明確的錄用條件,而且要讓勞動者知曉。

從證據的角度來看,試用期間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如果錄用條件中缺少可量化的標準,用人單位將很難證明自己的主張,往往面臨敗訴的風險。

錄用條件應當包括資質條件、工作能力條件以及專業道德條件三方面的內容。資質條件主要包括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技術職稱或資格、外語水平等硬體要求。對於所有的勞動者均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比如誠實守信等具有共性的錄用條件,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對於每個崗位自身所需的特殊要求,比如學歷要求、技能要求等,應單獨設定。

用人單位通常可以

設定如下一些常用的錄用條件: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無法提供辦理錄用、社會保險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不能勝任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患有精神病或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禁止工作的傳染病;與原用人單位未依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與原用人單位存在競業限制約定且仍在限制範圍之內;通緝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未經單位書面許可不按約定時間到崗;入職後不同意購買社會保險;隱瞞曾經受過法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的事實。

(二)試用期解除的程式控制

1、明示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以製作《錄用條件確認函》,也可以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2、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應採取書面說明的方式。

3、經過工會程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可見,解僱員工的最終決定權還在用人單位手裡。

4、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而不需要提前通知。這一點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很大不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決定必須在試用期內做出並送達勞動者,這也意味著試用期評估也應當提前,儘量不要在試用期即將屆滿時才進行,要預留出充裕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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