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署保險利益演示表

來源:果殼範文吧 1.23W

一、訴訟當事人

原告何旭良,女,某銀行職員。
被告某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二、訴辯主張

(一)原告訴稱。

何旭良訴稱:2007年,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某投資分紅型保險。在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中,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僅向其提交了投保書及保險合同條款,並未向其提供《保險利益演示表》,其僅在投保書上簽字而未在《保險利益演示表》上簽字。

此後,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且簽發了保險單,其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成立。何旭良此後經調查發現,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訂立此種保險合同時,業務員應當向投保人提交一份名為《保險利益演示表》的檔案,該演示表應當由投保人簽字。但是,代理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業務員王某不但沒有將該演示表交付何旭良,而且在《保險利益演示表》上籤署了何旭良的姓名。何旭良據此認為,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檔案,沒有就保險合同項下的紅利分配情況向其進行說明,對其進行了誤導。故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法院認定保險合同無效、要求保險公司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20000元。

(二)被告辯稱。

保險公司辯稱:認可該公司業務員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險利益演示表》上簽字屬實。但是,投保人何旭良曾經在投保書的“投保人宣告”欄目內本人親筆簽字並確認,其對於保險合同條款的全部內容已經仔細閱讀並完全理解,因此《保險利益演示表》對於何旭良決定是否投保並無實際意義。

此外,《保險利益演示表》僅僅是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的一份輔助性的檔案,作用在於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利益的計算方式以及投資可能帶來的收益比例。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對於保險利益的計算方式已經有明確的約定,內容與《保險利益演示表》完全相同。在投保人已經完全理解保險合同條款的情況下,《保險利益演示表》對於投保人瞭解合同內容並沒有作用。因此,業務員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險利益演示表》上簽字的行為雖有不當之處,但並未在實質上損害何旭良的權益。本案爭議所涉及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並且是有效的`保險合同。

綜上所述,保險公司不同意何旭良的訴訟請求。

三、有關證據

(一)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何旭良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保險單。

該保險單記載有以下主要內容: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何旭良,保險公司承保險種為某投資分紅型保險。

何旭良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其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後,保險公司簽發了保險單。

保險公司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2、《保險利益演示表》。

該演示表由保險公司製作,以列表方式描述了投保人所交納的保險費與投資額、分紅之間的關係。在該演示表中,簽寫有“何旭良”的姓名,何旭良對此證據作出以下說明:《保險利益演示表》中“何旭良”的簽字不是其本人簽寫,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簽,由於其沒有收到《保險利益演示表》,故無法準確瞭解保險合同項下的投資收益計算方式。

保險公司認可其業務員王某代何旭良在《保險利益演示表》上簽字屬實。但對此問題作出以下補充說明:《保險利益演示表》的作用,在於以直觀的方式向投保人介紹投資收益的計算方式,有關內容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已經以文字形式全面體現。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向何旭良提交了保險合同條款,何旭良也曾經對合同條款表示理解和同意遵守。在此情況下,《保險利益演示表》對於何旭良理解合同內容並沒有額外的實質性幫助。

3、保險費發票。

何旭良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其向保險公司交納的保險費金額為20000元。

保險公司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二)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證據:

1、投保書。

投保書是由保險公司製作的格式性檔案,其中設計有投保須知和投保人宣告等欄目。在投保須知欄目內,保險公司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在投保人宣告欄目內,印製有“投保人已經理解合同條款”的內容。在該投保書上,有何旭良本人親筆簽名。

保險公司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何旭良已經理解合同條款中有關投資收益計算方式的內容,《保險利益演示表》對於訂立保險合同並無實質性意義。

何旭良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但是不認同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

2、保險合同條款。

保險合同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制定的格式條款,其中包含有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如何轉化為投資以及如何計算投資收益的方式。保險公司提交此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保險利益演示表》的內容在合同條款中已經全部包含。

何旭良認可此證據的客觀真實性,但不認可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

四、法院認定的事實

保險公司業務員代投保人簽署保險利益演示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