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開戶流程參考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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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開戶流程:

社保開戶流程參考及注意事項

單位操作步驟:

1. 單位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到本單位開戶銀行簽訂繳費協議或《銀行繳費合作意向書》,具體手續遵從銀行相關規定;

選擇“社保繳費”途徑繳納社會保險費到本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北京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付款授權書》。

注:需同時問清開戶行四位數之內的交換號。

2.單位登陸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csibiz,點選進入“新參保單位網上登記”頁面,按要求錄入單位登記資訊並提交後,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登記表》一式二份。選擇“銀行繳費”途徑的單位,同時列印《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一式二份;

3.單位攜帶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格及材料到社保中心(南區一層)或上地、萬壽路分中心及海淀區街鎮社保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4.單位攜帶網上申報開戶表格到社保中心或上地、萬壽路分中心及海淀區街鎮社保所網上申報開戶崗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網上申報開戶手續。

單位提交材料:

第一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需提供:

1.《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登記表》一式二份;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批准成立證件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以執照為準)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5.《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

6.《北京市社會保險費銀行繳費協議》一式二份(“銀行繳費”途徑提供)或《北京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付款授權書》原件及影印件一份(“社保繳費”途徑提供);

7. 與開戶銀行簽訂的繳費協議或《銀行繳費合作意向書》原件及影印件一份(“銀行繳費”途徑提供);

8.選擇“銀行繳費”方式且通過一般賬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需另外提供《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原件和影印件一份。

第二步:辦理網上申報業務開戶需提供:

1.《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系統使用者承諾書》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業務申請表》一式二份;

3.《數字證書一證多用授權書》一式二份(持地稅或公積金數字證書的單位提供);

4.由北京數字證書認證中心簽發的單位數字證書(USB Key)。

第二步:辦理網上申報業務開戶需提供:

1.《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系統使用者承諾書》一式二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申報業務申請表》一式二份;

3.《數字證書一證多用授權書》一式二份(持地稅或公積金數字證書的單位提供);

4.由北京數字證書認證中心簽發的單位數字證書(USB Key)。

辦理崗位及辦理時限

1.辦理崗位:

社保中心五險登記業務崗及網上申報開戶崗(南區一層);

上地、萬壽路分中心五險徵繳業務崗及網上申報開戶崗;

海淀區街鎮社保所社保經辦業務崗。

2.辦理時限:即時辦理

注意事項:

1.受理範圍:在海淀轄區內註冊的單位(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民辦非企業單位、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工商戶等);

2.報送材料使用A4紙並加蓋單位公章,使用黑色簽字筆填寫;

3.開戶行為北京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農業銀行、農商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廣發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銀行、興業銀行的需選擇“銀行繳費”方式,其餘銀行選擇“社保繳費”方式。

4.使用“社保繳費”的`單位簽訂《北京市同城特約委託收款付款授權書》時,需注意合同號為空,收款人全稱為:“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收款人簡稱為:“海淀社保中心”。

社保四險賬戶資訊:

戶名: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賬號:0200004509024901585

開戶行:工行海淀西區支行 銀行行號:1228

社保醫療賬戶資訊:

戶名:北京市海淀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賬號:01090321000120111092532

開戶行:北京銀行雙榆樹支行 銀行行號:321

5.在“新參保單位網上登記”頁面進行資訊登記時,專案內容填寫可參考指標解釋。指標解釋可在新參保單位登記模組登入框上方“《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登記表》指標解釋”中下載檢視。

6.單位的行業費率根據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第一項確定。若營業執照經營範圍的第一項內容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許經營”,則費率為1%。

7.用人單位網上申報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通過登陸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csibiz,進入相關業務模組,即可辦理單位職工社會保險登記、增加、變更、減少等手續;

8.辦理時間:每月5日至25日(工作日)。

9.單位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單位進行社會保險稽核。

(1)社會保險稽核事項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和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進行核查。

(2)社會保險稽核的主要內容

①繳費單位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③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3)工作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①經稽核檢查存在少繳、漏繳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參保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責令限期補繳;

②經責令參保單位逾期拒不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查詢其銀行賬戶存款情況。1)經查詢銀行賬戶餘額足以支付少繳、漏繳或欠繳社會保險費金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行政部門有權實施強制劃撥和處以應繳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2)經查詢且賬戶餘額不足支付少繳、漏繳或欠繳金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③參保單位存在少繳、漏繳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的(少繳、漏繳或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屬於欠繳行為),自欠繳之日起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2:00 13:30-18:00,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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