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工傷保險浮動費率2015年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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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近日,青島就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方面又做新調整,具體詳見以下內容。

山東青島工傷保險浮動費率2015年新政策

2015年山東青島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新政策

不同行業根據工傷風險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一類、二類、三類行業。《辦法》實施後,參保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率將由現在的三個行業基準費率細化為三類九檔。其中,用人單位屬於一類行業的,仍按原行業基準費率繳費。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根據當年工傷發生情況和工傷保險支繳率不同,實行費率下降或上浮,一年浮動一次。

浮動費率的定義及檔次

定義: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即統籌地區社會保險年度,下同)的工傷發生和工傷保險費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檔次:符合費率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費率上浮的分為兩檔:第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費率下浮的定為一檔:下浮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

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如何浮動?

一、上年度內沒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1)支繳率小於等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80%執行;(2)支繳率大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

二、上年度內有新工傷發生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以下標準:(1)支繳率小於等於12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執行所屬行業基準費率;(2)支繳率大於120%、小於等於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20%執行;(3)支繳率大於300%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按所屬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的150%執行。

《辦法》的實施,有利於發揮工傷保險費率槓桿作用,提高用人單位工傷預防意識,降低工傷發生率,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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