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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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條件: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手續

(1)勞動合同的主體由特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構成。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等用人單位,另一方是勞動者本人;

(2)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主要必須具有公民資格;勞動者一方必須具備勞動行為能力和勞動權利能力。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且身體健康,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現實表現好;

(3)國營企業招收職工,必須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用工計劃指標內,並向當地勞動部門辦理錄用職工手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同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嚴肅認真並履行一定的手續。

勞動合同的內容:

(1)用工單位的名稱(全稱)、所有制性質、法人資格、註冊證件號碼;勞動者的姓名、勞動手冊及身份證號碼;

(2)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應遵守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勞動紀律。包括考勤制度,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文明生產製度、廠規廠紀,以及獎勵懲處辦法等;

(3)勞動者在生產或工作上應該達到的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或者應當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

(4)合同期限、試用期限;

(5)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包括對勞動者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工作必須的勞動工具、工作環境等;

(6)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包括勞動者在合同期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養者、工傷、醫療等保險待遇等;

(7)勞動者的工種、職務或職稱;

(8)變更、解除、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和手續;

(9)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0)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書上蓋法人公章或勞動合同專用章;法人代表或其合法代理人簽名蓋章;勞動者本人簽名蓋章;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的.鑑證意見及蓋章;

(11)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如住房、幼兒入托、子女入學等;

(12)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

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式:

勞動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徵求應招工人的意見;也可以由被招工人與企業行政的代表,如廠長、經理,人事處、科長等直接協商,共同起草。

簽訂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向被招工人如實介紹本單位的情況,被招工人也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要求,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勞動合同書,並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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