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器裝置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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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總則) 本租賃條款僅適用於甲乙雙方租賃關係成立時租期未滿12月並且未簽定其他特別條約、文字的情況。

儀器裝置租賃合同

第二條(租賃物品) 乙方出租給甲方在租賃關係成立時由乙方提交給甲方的租金費用清單(以下稱待付費用清單)上標明的物品,甲方承租。

第三條(租賃時間) 租賃時間按照待付費用清單所載內容執行,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當日為租賃開始日。

第四條(租賃時間的延長) 在租賃時間到期前一週以上的時間內,甲方向乙方提出延長租賃時,只要甲方未有違反條約行為,乙方則同意延長要求,以後的反覆延長時間亦同樣。

第五條(租金)

(1) 乙方按照現行的租金規定向甲方徵收租金。

(2) 甲方有義務按待付費用清單標明的期限交納租金。但是在第十七條寫明的租約期滿前中止租賃情況發生時,費用不以上記標準計算,而是重新按實際租賃天數計費,甲方在中止租賃時交納差額。此時的費用計算不以月日均租金為基準。

(3) 租期不滿一個月時,待付費用清單上的租金為租賃關係成立最初時的金額,前一項標記的延長租期時的費用根據乙方的價目表計算,支付金額按乙方提供的清單執行。

(4) 在租期計算時,不足一月的零散天數的收費按乙方提供的清單執行。

第六條(保證金) 在乙方提出收取保證金要求時,作為以租賃條約為基礎的擔保,甲方向乙方交納保證金,在必要時保證金用來充當甲方對乙方應付的一切債務。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七條(物品移交) 乙方將物品運送到甲方指定的中國國內的某一地點。

第八條(移交手續以及返還費用)

(1) 乙方負責物品移交及返還時運送手段。

(2) 移交和返還運送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在最初交納租金時一併交付。 (3) 乙方另行就運費制定標準。

第九條(責任負擔)

(1) 乙方向甲方移交物品時僅負責保證物品的正常效能,對於物品的商品性及對於甲方使用目的的實用性無責任擔保。

(2) 在甲方接收物品的2日內若未向乙方通報物品效能缺陷等情況,則為乙方向甲方交付完畢具備正常效能的物品。

第十條(責任擔保範圍)

(1) 在租賃期間,若發生不因甲方責任產生的物品不能正常運轉的情況,乙方負責替換或修理物品。

(2) 乙方不負前項範圍以外的責任。

第十一條(租賃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1) 甲方必須妥善使用和保管物品,並負擔因此而發生的消耗品等相關費用。

(2) 在未書面得到乙方認同時,甲方不得轉租、改造物品,亦不允許將物品從當初的設定地點轉移別處。

第十二條(租賃物品的使用地區)

(1) 甲方應在中國國內使用租賃物品。

(2) 甲方需要在國外使用租賃物品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得到認同後方可行。此時甲方作為出口方按中國及物件國家的進出口管理規定履行義務。

(3) 以上情況對於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六條不適用。

第十三條(物品的毀損) 在因甲方原因出現物品丟失(包括完全不能修理和所有權受侵害)或損壞(包括所有權受侵害)時,甲方付給乙方替換物品(或購新品)金額或修理費用,並在發生損害時應負責賠償。在此情況下,無論物品能否使用,租賃期間的租金不予減免。

第十四條(禁止轉讓物品) 甲方無權向第三者轉讓物品,並不享有使用物品抵押、轉讓、擔保及其他一切權利。

第十五條(禁止複製軟體) 甲方不得使用物品所有軟體或軟體製品進行下列行為。

(1) 無論有償無償向第三者轉讓軟體或同意第三者享有再使用權。

(2) 在物品範圍以外使用軟體。

(3) 複製軟體。

(4) 變更或改制軟體。

第十六條(保險

(1) 乙方為物品加入動產綜合保險。

(2) 在物品發生保險範圍內的事故時,在甲方迅即通知的同時,乙方必須立即向甲方提供保險金支付所必須的.所有文字並積極協助領取保險金。

(3) 在甲方履行前項義務, 乙方領取到保險金後, 乙方根據保險金額的多少免除第十三條規定的甲方的賠償責任。但若是甲方未及時通知事故情況、履行交付義務或發生故意嚴重損壞物品的情況則不在此免除範圍內。

第十七條(甲方解約) 在無特別的情況下,甲方可以在租賃期間事先通知乙方後並將物品送還到乙方指定的場所而中止租賃合約。在此情況下的費用計算依據第五條第二項執行。

第十八條(乙方解約) 在物品出現第十條規定的效能缺陷情況發生時, 若修理或替換需要長時間或大筆金額,乙方可以在通知甲方後中止租賃合約。

第十九條(因違約進行的解約行為)甲方在符合下列任何條件之一的情況下,乙方可以自行決定解除租約並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1) 甲方延滯交納租金1次或違反本條約其他規定

(2) 甲方停業、破產、解散

(3) 甲方因為其他債務而被強制執行、保全執行、滯納處分或者申告破產、和議、公司整頓

(4) 甲方停止支付租金另外受到證券交易所停止交易處分

(5) 乙方認為甲方經營不善或企業狀況不佳

第二十條(返還租賃物品)

(1) 甲方在租期到期時將物品送還到乙方指定的場所並負擔相關費用。

(2) 甲方由於自己責任而未能返還物品,或者發生損壞、汙損等情況時根據第十三條向乙方支付金額。

第二十一條 (延遲返還物品的賠償金) 甲方延誤返還時,須向乙方支付拖欠天數的賠償金,金額由乙方根據清單另行計算。在此情況下的賠償金將按月份計算而不以天數計算。

第二十二條(延誤付款的利息)甲方延誤履行本條款規定的各項款項支付,按年率14.6%支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消費稅等的負擔)消費稅由甲方負擔。在消費稅增加時,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迅速支付增加部分。

第二十四條(甲方的通知義務)當物品需要修理或者甲方對物品進行必要處理時必須迅即通知。

第二十五條(法定裁決)甲乙雙方另外簽訂有關書面特約條款時,特約條款與本條款保持一致或者為對本條款進行補全、修正的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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