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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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會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會勞動合同

工會勞動合同1

《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和實施,對工會在進一步理順企業與職工關係,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和諧的新型勞動關係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工會在處理勞動關係時一定要找準切入點,以基本職責為基準,轉變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履行各項職能,使企業的改革力度、發展速度與職工的承受程度相統一。

一、勞動合同法中,工會權利的性質及其特徵

工會權利的性質:勞動合同法是一部由勞動者個人作為自然人與用人單位作為法人來確立和實現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物件主要是個別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制度最重要的內容是要明確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維護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之間力量和利益的平衡。

工會權利的基本特徵:工會的權利來自勞動者一方的授權;工會的權利與勞動者的利益相關;工會的權利屬於以勞動關係內部平衡為目的的勞資自治協調機制;工會的權利覆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全過程。

二、工會在勞動關係中的基本作用

由於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和實現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利,也就為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據。這些作用表現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五個方面。

1.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益認定,工會發揮的是指導作用。勞動合同關係的產生,以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為前提。通過工會的幫助指導,避免勞動者個人在無法明確認定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籤訂勞動合同。

2.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利益訴求,工會發揮的是表達作用。工會組織就是將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通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反映勞動者的意願和呼聲,尤其是在用人單位採取某些方式處理勞動關係,可能危害到勞動者利益之時。

3.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利益實現,工會發揮的是維護作用。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4.對於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強勢地位,工會發揮的是制約作用。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益,僅憑勞動者個人的力量無法得到保障。勞動合同法據此強化了工會通過集體合同制度發揮的制約作用。

5.對於政府部門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執法監督,工會發揮的是協助作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屬於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權。但是,單靠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執法,顯然無法有效制止用人單位的違法侵權行為。因此,充分發揮工會組織覆蓋面廣,直接接觸勞動者多的優勢,加強工會的群眾性執法監督,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要求。

三、工會在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中的主要職責

1.提高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法律意識。要處理好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一定要加強宣傳和教育,對廣大幹部職工進行《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法規的培訓,增強企業經營管理者自覺執行和廣大職工

依法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及心理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大家的法律和維權意識。

2.加強企業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制度建設。1)進一步建立健全集體合同制度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建立勞動合同制度。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3.完善健全三大工作體系

1)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商調解體系。工會要依法監督勞動合同的訂立、執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同時進一步加大對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的考核力度,切實保證合同的履約兌現。

2)建立完善民主監督體系,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工會要組織職工進行群眾監督,定期不定期地對職代會的有關決議事項、集體合同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工會還要積極主動地爭取行政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援,保證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機制的完善和提高。此外工會還應積極推行廠務公開制度,使職工知廠情議廠政,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3)建立完善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努力為職工群眾排憂解難。企業要想協調好勞動關係,必須逐步建立完善職工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保護、生活福利待遇等職工利益保障體系。對離退休、患病、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公司要予以幫助。

綜上所述,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和作用的實現,既要靠工會自身,也要靠工會外部的環境。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和作用,也是它對所代表的勞動者應負的社會責任。工會承擔對勞動者應負的維權職責,其自身的條件在於:要有廣為覆蓋的完善的組織體系和機構,有敢為勞動者承擔責任的工會領導人,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效的維權機制,最關鍵的是工會的法律主體地位必須明確,不能依附於用人單位。只有如此,工會才能切實履行勞動合同法賦予的權利,發揮應有的作用。同時,良好的工會外部條件也是必不可少的。這些條件包括,黨和政府正確的執政理念和對工會發揮作用的支援,社會輿論的配合,法律制度的嚴格執行和賦予工會制約平衡勞動關係更為有力的手段。

工會勞動合同2

勞動合同法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些常委會委員認為,這樣可能造成勞動關係僵化,建議再作斟酌。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並不是終身制的鐵飯碗,只要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樣可以解除。勞動者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能夠完成工作任務,用人單位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合理的。據此,法律委建議將這一項修改為: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外,法律委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還將草案三次審議稿第八十二條相應修改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業促進法草案吸收全國意見後,24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草案充分吸取了社會各方的意見,並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就業促進法草案今年2月26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公佈第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方面收到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1021件。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有: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援、公平就業及就業援助等。

就業促進法草案增補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援。草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機會,增加就業崗位。

草案還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就業工作。

同時,草案設專章對公平就業進行集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和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和公平就業條件,不得歧視求職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等。

另外,草案細化就業援助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與再就業援助制度,將就業援助與解決就業困難人員的生產生活結合起來,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據統計,十五期間,城鎮新增就業4200萬人,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4000萬人。但是,十一五期間,我國的就業工作仍然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就業壓力越來越大。

工會勞動合同3

目前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用人單位拒籤或勞動者不願籤的現象突出;用人單位隨意變更、解除合同現象時有發生;對勞動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造成勞動關係不和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也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要改變目前這種狀態、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必須不斷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管理、強化對勞動合同監督檢查的力度、充分發揮工會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一、參與勞動合同的源頭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參與起草、制定、修改勞動合同文字;參與制定、修改涉及勞動者利益的企業規章制度,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土政策”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分配事項進行協商,使其趨於合理、合法,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發揮集體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規制作用,進一步加強集體合同的剛性。工會要將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機地聯絡起來,注意運用集體合同規制勞動合同,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內容通過集體協商寫入集體合同,規範勞動合同,全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利。

二、抓住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發揮穩定勞動關係的作用

目前,從業者的勞動合同知識有限,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工會要通過各種媒體和宣傳手段,向廣大勞動者宣傳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引導從業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其關注自我權益的維護。通過知識競賽、諮詢服務、解答疑惑等方式,使廣大勞動者掌握勞動合同的基本知識,提高對勞動合同的認知度,增強簽訂合同意識、增強自我維護的意識和能力。

那麼基層工會如何幫助指導職工簽訂簽好勞動合同呢?首先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改變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一方說了算的局面。其次要提醒勞動者採用書面形式,使其合法權利得以保障。其三要熟悉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要具備法定的必備內容。其四注意勞動合同的字句要準確、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基層工會要在把握訂立的原則、注意形式、熟悉內容、掌握國家有關勞動標準的具體規定的基礎上,幫助指導勞動者認真、仔細地審閱勞動合同各項條款。特別是對與勞動法律、法規相悖的內容,尤其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土政策”,更不能含糊,應及時向用人單位行政提出更正意見,然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再簽訂。

三、督促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為了企業的發展活力,勞動者權利的實現,工會必須從勞動合同的履行入手,切實履行維護職責。

工會要協助用人單位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針對用工主體、就業方式的變化,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解除、終止實行全程監督;掌握勞動合同簽訂和執行的動態:抓好協調勞動關係的五個環節,建立勞動合同管理的.五本臺賬,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變更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勞動合同紀錄和續訂勞動合同書。

要加強和用人單位行政方的聯絡和溝通,督促其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執行中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需要工會主動和行政取得聯絡,進行溝通,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的辦法和措施。

參與制定和修改用人單位的人事制度,對涉及用工、職工培訓、晉升等事項,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干預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特別是對需要保護的特殊勞動者工作崗位的變更和解除、企業改制發生的大規模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解除的理由、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等要依法規範。

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企業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組織和制度,作好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和各項制度的有機銜接,監督勞動合同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作好勞動關係的協調和勞動合同矛盾的調解工作,發揮好基層工會調解勞動爭議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工會勞動合同4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性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在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必須密切聯絡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按照勞動法、工會法等法律規定,各級工會組織享有廣泛的權利,如在參與民主管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安全衛生、解決勞動爭議等。這些權利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職工的合同權益。因此,這些權利同時也是工會的職責。

一、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是工會一項具體的職責。工會法第20條也規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按照本法的規定,除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要訂立勞動合同。本來訂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事,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平等協商確定。但是現階段,廣大勞動者的知識文化水平有判別,尤其是大量進城的農民工,很多人對什麼是勞動合同,怎麼簽訂勞動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可能都不懂,迫切需要得到工會組織的幫助和指導。

這些幫助、指導不是由工會代替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對職工作一些宣傳解釋工作,教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如何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中有什麼權利,應當履行哪些義務,怎麼正確地履行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怎麼辦?等等。目前,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不高,大量的勞動合同採取的是口頭形式,有的根本就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處理起來沒有依據,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無從保護。

針對現實中的這些情況,本法規定所有的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書面形式,並對勞動合同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要求比較嚴格,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一個適應過程。因此,更需要工會發揮作用,由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有利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宣傳和貫徹執行,有利於使簽訂的勞動合同更加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利益的平等,有利於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需要注意,這裡的工會包括各級總工會和基層工會組織。

二、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

集體協商機制是工會作為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就涉及職工權利的事項,為達到一致意見而建立的溝通和協商解決機制。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用人單位職工具體的權利。它的層面比三方機制要低。主要是由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當然,也不排除地方總工會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的勞動權益。

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職工的民主管理;簽訂集體合同和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涉及職工權利的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職工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以及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企業工會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就上述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工會一方應當向職工傳達,要求職工遵守執行;企業方也應當按照協商結果執行。

工會勞動合同5

甲方名稱:___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乙方對甲方公司情況、管理制度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採取固定期限形式:自20__年1月5日起至20__年1月4日止。

第二條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重慶市璧山縣建設賓館3層

第三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教師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經營情況、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現業績、考核結果,安排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職務和相對應的工作級別,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第四條(一)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平均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二)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關報酬依據《勞動法》及甲方內部管理制度辦理。

第五條甲方每月10日前以法定貨幣足額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隨甲方的經濟效益上下浮動,具體的辦法見附表1、2。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對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獎懲記錄、崗位變化等調整乙方工資待遇。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七條甲乙雙方變更、續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二)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應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如下內容均系用人單位的重大規章制度,如出現如下情況之一,除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乙方除無權獲得任何經濟補償,並需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前,未終止與其他僱主訂立的勞動或聘用合同;或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同時受聘於其他僱主的。

(2)乙方在教育、學歷、工作經歷、身體狀況等方面有隱瞞、造假、虛報等與事實不符的情況。

(3)乙方未能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乙方應當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應對所有與甲方有關的商業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客戶、產品、銷售等資訊)予以保密。凡未經甲方批准不得將甲方有關資料(含影印峻、電子資料)帶離工作場所,擅自傳播和複製(拷貝)甲方有關資料,離職時未歸還所有屬於甲方的檔案、物品均屬於未能保守商業祕密的行為。

(4)乙方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經詳細瞭解員工手冊內容,承諾嚴格遵守。乙方累計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三次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雙方確認造成甲方損失1000元以上的為重大損害;

4.乙方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此處及時是指在乙方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的前提下,甲方按本合同約定的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遇乙方違反勞動合同、勞動紀律,或遇不可抗力、節假日順延支付等情況,不視為未及時;3.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4.因違反《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2.乙方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有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法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後才能支付。乙方工作交接未辦結的,無權領取經濟補償。乙方離職時的工作交接手續、應當履行的義務等依照甲方各項規章制度執行,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提供相關資料、資訊和檔案,以確保甲方能夠及時為乙方辦理轉移手續。乙方承諾按照甲方要求及時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乙方未辦理完畢前,甲方可以暫時不為乙方辦理轉移手續。

第九條競業限制條款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應把所有的有關商業祕密的資料移交甲方,並保證兩年內不在璧山縣行政地域範圍內從事與甲方商業祕密有關的工作,且不在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爭。

第十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乙方申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業已獲得公司的相關檔案,並知悉全文,願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及以後頒佈或修訂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年月日

年月日

工會勞動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公司的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0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一、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

十二、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三、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四、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會勞動合同7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乙方性別__________

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會勞動合同8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宣告,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工會勞動合同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由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為_______部。

二、試用時間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試用期為_____個月,試用期的薪資為_____元。甲方視乙方工作情況,酌情延長或縮短乙方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如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突出,考核成績達標,可隨時終止試用,轉為正式員工。

三、三天無薪入職培訓期。從簽訂入職協議當天開始計算,若因個人原因在一週內提出離職,不支付薪資。

四、乙方的轉正薪資為底薪_____元/月。(在職期間的薪資調整依據個人工作表現及崗位考核達標情況決定。提成根據各部門的具體規定給付。)

五、乙方的薪資由甲方在每月的_____日前發放(若薪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則做順延或提前發放)。

六、乙方在職期間,如工作成績突出,公司將給予額外獎勵。

七、乙方在職期間,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出勤記錄及公司考勤制度執行(加班計時以乙方所在部門主管的加班安排記錄為據)。

八、乙方在職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實際工作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合理調整。

九、乙方在職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十、在職期間,乙方由於自身原因提出解除本協議時,須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經理、總監、主管須提前一週做出書面離職申請),以便商洽、辦理工作交接及薪資發放等事宜。交接手續辦理完畢方可正式離職,否則,將依照公司有關的規章制度做出相應處理。

十一、乙方任職期間,如違反了公司的制度或規定,公司有權據制度做出相應的處罰。

十二、乙方在職期間,如甲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乙方不能繼續在公司任職(發現乙方違犯國家法律、有意違反公司管理制度及規定,嚴重失職、出現重大失誤、執行工作指令消極、弄虛作假、洩露公司機密……),可隨時終止此協議。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經濟損失的追究,並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三、乙方在任職協議執行期間擅自離職,未按正常程式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除追究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外,薪資及留存薪資作為違約金處理。

十四、在職期間,員工違反公司安全條例(違規用電、用火、違規使用燃氣具、酗酒滋事、打架鬥毆、進入非正規的娛樂場所或網咖、到非正規的場所游泳……)造成不良後果,責任自負。

十五、本協期滿,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訂正式聘用協議。

十六、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詳知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承諾遵守。

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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