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勞動合同範文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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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華】勞動合同範文集合6篇

勞動合同 篇1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朱雅蘭:

我們雙方於 20xx 年 7 月 7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xx年 7 月 7 日至 20xx 年 7 月 6日,雙方協商一至同意解除勞動關係,現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規定。現公司決定於20xx年11月19日提前一個月通知您,公司決定20xx年 12月 19 日起與您解除勞動合同,並根據勞動法規定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800元(包括但不限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加班費、代通知金、社保費用等)。請你收到通知之日起到與公司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並領取本月應得的工資,20xx 年 12 月 19 日起與您完全脫離勞動關係。

特此通知

單位(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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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收回執

本人已收到廣西麥隆酒業有限公司單位於20xx年11月19日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 方 乙 方

文化程度

性別

法定代表人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或委託代理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地址 家庭住址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型別為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_月__日,其中試用期__個月。

本合同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 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己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 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加點的,甲方應支付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 建立建全生產工藝流程, 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______市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大篇幅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也被賦予了極高的法律喻意,頗有“功高蓋主”的嫌疑。但隨著法律及各界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同,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勞動合同的有與無對勞動權的實現並不是關鍵。那我們應該以什麼樣的維度關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護勞動者的作用?我們應該如何定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權實現中的作用?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是否必要?等等。這不能不引發眾多關注勞動法的人士(包括筆者在內)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其在實踐中也受到了頗多關注好評。但筆者想以淺薄之眼光、疏漏之學識,為《勞動合同法》潑一點冷水。

一、《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勞動合同法》旨在強化其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功能,但勞動關係的客觀屬性決定,這仍只是一個理想。

(一)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決定之。

即使貫以“法律”之名,《勞動合同法》也難具有法律之“剛性”。

這是由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自身的特性決定的。

勞動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平等契約,即由勞僱雙方自主簽訂,但在實際中,由於勞僱雙方在地位與身份方面的差別,勞動合同從簽訂到實施,根本無法做到對等。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從屬性契約。不管我們法律上如何賦予勞動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往往連對等都未曾實現。這是不爭的事實,並不是“法律”賦予雙方平等性就能一勞永逸的。雙方的不平等、不對等是顯見的。正因如此,《勞動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義務法”的層面上,再次重申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義務,根本上升不到“權利法”這一層面。如若不然,貫徹落實《勞動法》恐怕就夠了。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差異性決定之。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即使同為同一行政區劃、同一行業、同一型別的企業,因其規模、產值、產權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不同,其實質也迥然不同;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法律並不能嚴苛同為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崗位、同一工種的勞動者其在內在價值和外部表現都安全一致。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每個勞動者都是不同的生命個體,其蘊含著不同的體能與智慧。勞動合同涉及的僅是個別勞動關係,是個別勞動關係的再現。可以說,有多少個勞動者就有多少個勞動合同,因此強調如何體現勞動者的主體差異性才是其要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個“指導性”的法,類似於行政指導,如何體現“人性化”、“個體化”才是其關注的重點。

(三)勞動關係的人身依附性決定之。

理論上關於勞動關係的界定,不管是“組織標準論”、“控制標準論”,還是“綜合標準論”,其共通之處在於都強呼叫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約束。實際社會生活中,勞動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勞動力,而實質上更是個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其實際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勞動領域擁有法律之外的絕對“話語權”,勞動者並不能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因此,我們應當正視勞動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狀態,將其“還原”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使其“作為勞動要素的直接承載者”,實現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真實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勞動合同法》制定與實施的先決條件

(一)《勞動法》調整範圍、調整方式的嚴謹擴容,是《勞動合同法》“另立山頭”的必要前提。

事實勞動關係的廣泛存在,使現行的勞動法律關係理論受到了嚴峻挑戰,其在實踐中造成的理論與實務的困難,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其實,事實勞動關係與現行的勞動法律關係理論嚴重對峙,正是我國勞動法人為設定的障礙和“法律理想化”的體現。如《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調整範圍過窄,並“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了不同的確認標準”,把現實中眾多的合法主體“非法化”,如農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這一理想化的規定與現實距離太遠,造成實踐中的“唯合同論”,似乎不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甚至發生爭議後應否受理還得單獨出個“解釋”。

因此,從立法上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嚴謹構建勞動關係的確定標準、“儘快清潔衛生雙重標準所帶來的混亂”、解決勞動合同是否有非書面形式等問題是當務之亟,而這些問題非通過修改《勞動法》而不能,而《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依託並且不能超越《勞動法》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法》的真正貫徹落實是重要的保障。

集體合同並不是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簡單羅列與重複,而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權益保障書”。現實中,一方面集體合同的訂約的率並不高,另一方面集體合同條款僅是用人單位“說服”勞動者、應付勞動監管部門的最好“盾牌”。如對最低工資制度的運用多有謬誤,問題多多,有用人單位僅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明定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似乎並不違法,實則是嚴懲的侵權。(當然這也並不僅僅是集體合同本身的問題,最低工資概念中最需明確的“法定工作時間”“正常勞動”還有待進一步立法明確。否則,仍然只能是“規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是“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了,實質上仍是無條件對勞動者施以不公平的約束,這也正是多數勞動者必須面對的無可奈何的現實。

因此,《集體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訂約主體、具體內容、訂立程式、監管主體、違法責任等內容,並使之真正落實成為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法”。

(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力內部保障。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中可以看到,儘管以“義務性”條款出現,但法律賦予內部規章制度法律地位極高,不僅是管理勞動者的依據,甚至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但內部規章制度應規定什麼?如何規定?監督者是誰?什麼是民主程式?哪些層面的政策不得違反?其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為何?究竟誰的效力更高?內部規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如何能夠實現其“平等對話”功能?“民主”與“公示”是否能同步實現?“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後”受僱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經“公示”就當然有效?等等。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這同樣是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如果對用人單位的這一“立法權”沒有制約,《勞動合同》規定的完美,勞動者權益也只能是宣言與口號。

勞動合同 篇4

合同編號:xxxxx

上海建峰職業技術學院 系(以下簡稱乙方),現委託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安排建峰職業技術學院應屆畢業生實習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乙方經與甲方聯絡協調後,委託甲方安排乙方學生從事與本專業相關的、以管理為主的實習工作崗位,甲方同意安排乙方 專業學生 名。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及乙方學生的能力、表現調整工作,乙方有反映學生意見的權利,但未經甲方批准,乙方學生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學生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三條 工作條件及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學生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學生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崗位實際情況,按照甲方規定向乙方學生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乙方組織落實學生在實習期間的人身意外保險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學生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及考核,合同範本《正規勞動合同樣本》。

乙方協助甲方進行實習管理和考核工作;負責對學生畢業實習報告、畢業論文(設計)的輔導和考核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每週工作五天,四十小時,每天8小時工作制。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並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甲方確因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學生加班時,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或相應時間的補休。

第六條 實習津貼

甲方提供乙方學生在工作時間內的就餐;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交通費 元;甲方每月付給每位乙方學生實習津貼 元。

第七條 實習合同解除的規定

一、乙方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崗位工作;

(2)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學生獲同意後,可告知甲方解除實習合同:

(1)因身體原因(需有相關證明)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

(2)甲方未按照實習合同約定支付實習津貼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因其它情況需要退出實習,需在兩週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

第八條 雙方需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學生若因病不能上班時,可憑醫院出具的有關證明,向甲方請假。

二、乙方學生若參加有關活動,可憑乙方出具的有關證明,事前向甲方請假。

三、甲方若要乙方學生赴外地(出上海市)實習,須經乙方同意。

第九條 違反實習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實習合同,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依據上海市的有關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及各方約定的事項,經協商後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盡事宜,參照《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協商解決。

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勞動合同 篇5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可採取以下三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採用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合同的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的;

(2)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願聘用乙方為本公司投資製作的_________集電視電影_________,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在此確認,甲方聘用乙方為_________,負責_________工作。

二、該劇是甲方投拍的電視電影作品,該作品之全部著作權均由甲方享有,本合同的目的為確定雙方間聘用勞務之法律關係。

三、甲方為完成該劇的製作,確立該劇劇組為拍攝工作組織,該劇組負責人為甲方製片人,劇組執行製片人代表甲方行使對該劇組的管理。乙方保證在受聘該劇拍攝製作的整個過程中服從劇組管理。

1。在沒有天災人禍或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乙方必須完成甲方所按排的工作計劃。

2。乙方在合同期內,不能替第三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或者其他甲方認為可能妨礙乙方履行合同之活動。

3。在拍攝期內,甲方承擔乙方交通、住宿、伙食費用。住宿及伙食標準均由甲方決定,或由甲方安排。

四、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在合同期內必須保證以最佳創作狀態、最佳專業知識、最佳製作技能完成拍攝及製作該劇的任務。

五、乙方參加該劇工作,享有因提供劇作而獲得經濟報酬之權利。甲方為此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___元。

六、在合同期內,乙方如因拍攝工作造成人身事故,甲方有責任協同解決,其餘疾病的治療費原則上由乙方自理。

七、如乙方因病、傷等理由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或甲方認為乙方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攝製組工作受不可抗力或而導致拍攝中斷,本合同將暫停或終止。暫停期間甲方無須給予乙方酬金。

八、甲方應按時付款,如甲方未按時付款,乙方有權停止工作。因此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九、如因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導致中斷拍攝,並引起嚴重後過的,甲方可終止本合同,甲方有權聘用他人代替乙方繼續完成工作。由此引起的製作損失,將由乙方負責並作出賠償。

十、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拍攝及後期製作結束為止。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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